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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食品卫生法》办法有关条款内容请示的复函rn西藏自治区卫生厅:rn 你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食品卫生法办法有关条款内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rn 地方人大和政府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实施食品卫生法办法非常必要。地方在起草制定该办法时应当以《食品卫生法》为依据,同时应当尽量与目前已颁布实施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章相一致。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品卫生许可的内容,应当在《食品卫生法》授权的范围内开展。重点应当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许可、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等内容。对于产品的审批应当淡化,对《食品卫生法》中没有授权地方进行审批的产品,禁止审批。rn 该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地方“对已有国家卫生标准的辐照食品、食品添加剂,定型包装的饮料、酒类、罐头、食用油、调味品、乳制品、肉制品、含药食同源原料食品,食品和餐饮具用消毒剂、洗涤剂,一次性餐饮具、餐巾纸进行卫生审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冲突,建议删除。目前,地方可以依据《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对营养强化剂食品进行管理。rn 此复。rn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rn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