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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为了全面体现谨慎性原则,要求资产至少定期或在年末进行检查,对其可变现净值低于帐面价值的部分,作为减值准备处理。这对那些计提减值准备而不需要摊销的资产(如应收帐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等),其核心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而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而言,既要计提减值准备,还要正确计算折旧或摊销额,因其价值补偿有了两个渠道,会计上就面临一个问题,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的确定。对此,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笔者以固定资产为例,对上述问题谈点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