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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原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以来,由于许多理论问题没有厘清,进一步的配套立法措施没有落实,使得“分类管理制度”名存实亡,甚至在法律上留有严重的隐患.我们认为,目前在“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方面,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分工不合理及后续监管缺失等3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