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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有房地产登记机构分散,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物权法》确立的异议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制度都是以前所没有的,从而丰富了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最大限度的减少一屋多卖的现象。《物权法》对房地产登记机构及其审查义务的规定不明确,本文通过对该问题的探讨,希望时我国房地产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