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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7月21日政协第十一届福建省委员会第十二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提高提案办理质量,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由省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