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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的法定和实际称谓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而不是西康省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逐步改变了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的行政管辖关系,形成在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各项工作中接受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领导,在其他国家行政事宜上继续接受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局面。随着西藏全面武装叛乱的发生,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被解散,昌都地区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领导下,逐步成为西藏自治区的一个地方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