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随着新时期“非诉”时代的到来,为使人民调解更加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应制定相关规章和措施,解决影响人民调解功能发挥的几个突出问题,使人民调解法得以积极有效地贯彻实施,使其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人民调解法“非诉”时代;人民调解制度;和谐社会
在我国,作为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之一的人民调解制度被西方法学界赋予“东方一枝花”的美誉。2010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的法律。本法的颁布,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内容更加全面,标准更加统一,行为更加规范。标志着这朵“东方一枝花”终成“正果”。
修成正果意非凡非诉时代构和谐
在如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法治观念空前高涨,司法诉讼制度不断完善的时代背景下。为解决司法资源紧缺的诉讼爆炸现实难题,提倡以“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人们接受并追求“非诉”的原因与我国的非诉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息息相关。在此,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其核心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正如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副会长杨荣新教授所评价的那样:“中国的诉讼外调解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极为发达,已到达较高水平,取得巨大成效,受到普遍赞扬;”这也是人民调解之所以被誉为“东方一枝花”的原因。其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不伤感情不收费等特点。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熟悉民情,能够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以非诉讼、非对抗性的方式消除隔阂,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非诉”时代的到来,把老百姓喜欢的、满意的、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上升为法律,这对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升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丰富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花开花落终成果爱花护花始得果
人民调解这枝“花”终成果,是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不断努力的结果。从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定性到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的确立。再到加强对其工作的经费保障和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半个多世纪。尤其是近些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年都提交数十件提案、议案,呼吁尽快制定人民调解法,各有关部门也一直在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立法工作。才使得人民调解制度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下,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也说明人民调解法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是应运而生。在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中,人民调解这枝“花”也并非开得一直绚烂。前面提到的杨荣新教授在其文章中提到一组惊人的比例数字:"20世纪80年代,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解决的纠纷与全国人民法院一审收案的比例为17:l,不久前(2003年)下降为1.7:1。由此不难看出这枝“花”曾创下的辉煌和无奈的衰落。人们留恋花的美丽、怜惜落花的命运,熟不知花的败落是为了果的孕育,果若结实来年会开出更绚丽的花朵!也正是这花开花落让党和国家看到了有花的美好时代和花儿陨落的悲伤时节,并加紧了对人民调解这枝“花”的立法保护。正所谓——花开花落终成果,爱花护花始得果。
更待硕果满枝头重在实施保果法
花先坐果,果后结实。若想果结实,保果是关键。人民调解法的颁布使人民调解这枝“花”始坐果,而更关键得是要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下一步应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把法律原则和规则落到实处。重点解决长期以来影响人民调解功能发挥的几个突出问题。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继续探索人民调解组织的新形式。近年来,各地已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出现了诸如集贸市场调解委员会、“妇女权益保护中心”、“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打工妹之家”等调解组织。更有一批匠心独具的人民调解组织的新形式,比较典型的有:上海市早在2004年推行的“政府出资,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人民调解“李琴工作室”和“杨伯寿工作室”;深圳市2003至2006年积累的号称“深圳经验”中创制的“警民联调”模式和“桃源模式”;河南省在全省建立以“社会法庭”构建“无讼社会”的“社会法庭”试点。这些根据市场需要产生的行业调解组织和而向社会服务的民间调解组织,如今已成为人民调解法确认的合法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今后,在法律的支持下还将不断探索人民调解组织的新形式。
第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并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这将有利于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并激励其积极地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时代背景下,人民调解员要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掌握政策和运用道德规范,更需要熟悉掌握法律知识并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调解。但是据了解,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平均文化程度只有一半达到高中以上文化,这与所承担的日趋复杂的调解任务极不相适应。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文化素质将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应当是从制度上引入人才竞争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素质要求的标准,在乡、村一级调解组织中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并以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为契机。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如:2005年深圳市罗湖区人事局和司法局联合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了115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另外,县、区还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法律界人士、专业技术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增强人民调解的多元性和权威性。同时建立选拔培养、持证上岗和奖惩淘汰的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员定期、重点培训制度,在具备道德品质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提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素质,以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三,加大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力度。人民调解对接受调节的双方是不收费的。经费问题就成了影响组织发展和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一个最大障碍。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其实,早在2007年7月9日司法部、财政部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规定将人民调解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但部分县区未执行,有的县区只是象征性拨付,没有足额到位,不利于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于是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于2008年就创制了人民调解收费制度:按调解后标的额的10%收取。其实它的收费做法也正是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调解费用、诉讼费用负担规范。由此不得不说凉山彝族自治州是改革先锋。但无论是前而提到的深圳市罗湖区对公开招录的11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费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由区财政拨款:还是上海市两个区分别与“李琴工作室”和“杨伯寿工作室”签约,由区财政拨款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目的都是为了加大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力度,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今后,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司法部和相关部门应着力研究修改相关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借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的东风,进一步深化、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应对新问题,寻找新方法,开拓新领域,完成人民调解工作赋予我们的使命。
参考文献:
[1]参见中央人民政府1954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80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2]参见1982年《宪法》和1989年国务院制定并实施至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3]参见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4]参见2007年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关键词:人民调解法“非诉”时代;人民调解制度;和谐社会
在我国,作为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之一的人民调解制度被西方法学界赋予“东方一枝花”的美誉。2010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的法律。本法的颁布,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内容更加全面,标准更加统一,行为更加规范。标志着这朵“东方一枝花”终成“正果”。
修成正果意非凡非诉时代构和谐
在如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法治观念空前高涨,司法诉讼制度不断完善的时代背景下。为解决司法资源紧缺的诉讼爆炸现实难题,提倡以“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人们接受并追求“非诉”的原因与我国的非诉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息息相关。在此,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其核心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正如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副会长杨荣新教授所评价的那样:“中国的诉讼外调解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极为发达,已到达较高水平,取得巨大成效,受到普遍赞扬;”这也是人民调解之所以被誉为“东方一枝花”的原因。其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不伤感情不收费等特点。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熟悉民情,能够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以非诉讼、非对抗性的方式消除隔阂,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非诉”时代的到来,把老百姓喜欢的、满意的、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上升为法律,这对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升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丰富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花开花落终成果爱花护花始得果
人民调解这枝“花”终成果,是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不断努力的结果。从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定性到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的确立。再到加强对其工作的经费保障和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半个多世纪。尤其是近些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年都提交数十件提案、议案,呼吁尽快制定人民调解法,各有关部门也一直在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立法工作。才使得人民调解制度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下,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也说明人民调解法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是应运而生。在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中,人民调解这枝“花”也并非开得一直绚烂。前面提到的杨荣新教授在其文章中提到一组惊人的比例数字:"20世纪80年代,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解决的纠纷与全国人民法院一审收案的比例为17:l,不久前(2003年)下降为1.7:1。由此不难看出这枝“花”曾创下的辉煌和无奈的衰落。人们留恋花的美丽、怜惜落花的命运,熟不知花的败落是为了果的孕育,果若结实来年会开出更绚丽的花朵!也正是这花开花落让党和国家看到了有花的美好时代和花儿陨落的悲伤时节,并加紧了对人民调解这枝“花”的立法保护。正所谓——花开花落终成果,爱花护花始得果。
更待硕果满枝头重在实施保果法
花先坐果,果后结实。若想果结实,保果是关键。人民调解法的颁布使人民调解这枝“花”始坐果,而更关键得是要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下一步应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把法律原则和规则落到实处。重点解决长期以来影响人民调解功能发挥的几个突出问题。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继续探索人民调解组织的新形式。近年来,各地已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出现了诸如集贸市场调解委员会、“妇女权益保护中心”、“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打工妹之家”等调解组织。更有一批匠心独具的人民调解组织的新形式,比较典型的有:上海市早在2004年推行的“政府出资,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人民调解“李琴工作室”和“杨伯寿工作室”;深圳市2003至2006年积累的号称“深圳经验”中创制的“警民联调”模式和“桃源模式”;河南省在全省建立以“社会法庭”构建“无讼社会”的“社会法庭”试点。这些根据市场需要产生的行业调解组织和而向社会服务的民间调解组织,如今已成为人民调解法确认的合法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今后,在法律的支持下还将不断探索人民调解组织的新形式。
第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并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这将有利于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并激励其积极地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时代背景下,人民调解员要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掌握政策和运用道德规范,更需要熟悉掌握法律知识并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调解。但是据了解,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平均文化程度只有一半达到高中以上文化,这与所承担的日趋复杂的调解任务极不相适应。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文化素质将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应当是从制度上引入人才竞争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素质要求的标准,在乡、村一级调解组织中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并以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为契机。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如:2005年深圳市罗湖区人事局和司法局联合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了115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另外,县、区还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法律界人士、专业技术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增强人民调解的多元性和权威性。同时建立选拔培养、持证上岗和奖惩淘汰的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员定期、重点培训制度,在具备道德品质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提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素质,以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三,加大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力度。人民调解对接受调节的双方是不收费的。经费问题就成了影响组织发展和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一个最大障碍。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其实,早在2007年7月9日司法部、财政部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规定将人民调解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但部分县区未执行,有的县区只是象征性拨付,没有足额到位,不利于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于是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于2008年就创制了人民调解收费制度:按调解后标的额的10%收取。其实它的收费做法也正是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调解费用、诉讼费用负担规范。由此不得不说凉山彝族自治州是改革先锋。但无论是前而提到的深圳市罗湖区对公开招录的11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费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由区财政拨款:还是上海市两个区分别与“李琴工作室”和“杨伯寿工作室”签约,由区财政拨款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目的都是为了加大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力度,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今后,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司法部和相关部门应着力研究修改相关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借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的东风,进一步深化、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应对新问题,寻找新方法,开拓新领域,完成人民调解工作赋予我们的使命。
参考文献:
[1]参见中央人民政府1954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80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2]参见1982年《宪法》和1989年国务院制定并实施至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3]参见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4]参见2007年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