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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的颁布施行,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规范了监督的程序。这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和强化人大的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想依据监督法强化人大的监督工作,重要的是将以往由人大在监督工作中唱“独角戏”,转化为由人大唱主角,各个监督机关各自演好自己角色,充分发挥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为此,在工作实践中,吉林市人大常委会特别注重发挥好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督促其他国家监督机关有效发挥职能作用,推动“一府两院”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吉林市委、市政府去年下半年提出了“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的奋斗目标。为了保证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需要加强对财政收支情况的有效监督。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去年7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财政收支情况的报告。今年3月份,常委会没有象以往那样直接听取财政部门整改情况的报告,而是要求审计部门对财政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督促他们落实人大提出的整改意见。然后,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审计局关于2005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收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实践证明,在人大的信任和监督下,审计部门积极贯彻人大的要求,对财政收支存在的问题和纠正整改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监督,积极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和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将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内部通报与媒体曝光结合起来,把财政部门落实人大整改意见情况列出清单,同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在审议时充分吸收了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财政部门继续整改,加强收支管理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信访窗口发现,反映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居高不下。对此,他们依据监督法的要求,没有在个案上纠缠,而是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对公安、审判机关的监督作用,今年3月份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市检察院关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在报告初稿形成后,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认真地把关。大家普遍认为,检察院的报告对公安、审判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说得不透彻;对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对他们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得不突出。要求他们对报告进行调整修改。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检察机关对报告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报告详细地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所做的工作;明确指出了公安、审判机关在执法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4个方面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5个方面工作措施。常委会经过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检察机关认真研究贯彻审议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监督意识,强化了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民主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提高了监督能力和水平,对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全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监督执法、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机制,监督解决执法和司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多年来行政执法和司法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以往人大在此方面过问的比较多,比较具体,可是怎么也忙不过来,往往是“按下葫芦,起来个瓢”,而且个别时候“一府两院”还存在一些看法。监督法颁布之后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注重督促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建立健全并启用内部的监督机制,先后制定实施了《办案行为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和《审判人员错案追究制度》等等。比如,市法院审判员马某多次办错案,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制。法院调查核实后,认为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于是向人大提请免去其审判员职务,人大依法作出了免去其职务的决定。近两年,公检法机关有类似问题的10余名干警分别受到处理,在执法、司法机关内部起到了处理一人教育一群,纠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有利于促进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其以往的工作和干部的管理进行深刻地总结和反思。
三是有效链接其他监督方式,发挥综合监督效益。监督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要想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效果,单靠人大甚至单靠国家监督机关行使好自己职能是不够的。应当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的纪检监督,将最透明、最公开的舆论监督,将最基本、最普遍、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效链接起来,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在工作实践中,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做到凡是收到涉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申诉控告问题,常委会领导均批转纪检机关调查处理。同时,纪检机关调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问题时,凡是需要人大帮助的,他们都积极配合。在监督工作中,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借助新闻媒体以及人民群众的配合与支持,现在常委会听取的各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的执法检查和视察事先都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如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对土地法检查前,将检查内容、时间告知群众,让人民群众反映违法案件,带着问题搞检查,大大增强了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都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还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公布,让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有些市民经常来电话反映一些问题和看法,对常委会继续做好监督工作提供了信息和依据,取得了明显的监督实效。
(作者单位: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一是督促其他国家监督机关有效发挥职能作用,推动“一府两院”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吉林市委、市政府去年下半年提出了“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的奋斗目标。为了保证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需要加强对财政收支情况的有效监督。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去年7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财政收支情况的报告。今年3月份,常委会没有象以往那样直接听取财政部门整改情况的报告,而是要求审计部门对财政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督促他们落实人大提出的整改意见。然后,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审计局关于2005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收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实践证明,在人大的信任和监督下,审计部门积极贯彻人大的要求,对财政收支存在的问题和纠正整改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监督,积极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和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将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内部通报与媒体曝光结合起来,把财政部门落实人大整改意见情况列出清单,同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在审议时充分吸收了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财政部门继续整改,加强收支管理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信访窗口发现,反映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居高不下。对此,他们依据监督法的要求,没有在个案上纠缠,而是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对公安、审判机关的监督作用,今年3月份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市检察院关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在报告初稿形成后,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认真地把关。大家普遍认为,检察院的报告对公安、审判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说得不透彻;对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对他们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得不突出。要求他们对报告进行调整修改。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检察机关对报告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报告详细地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所做的工作;明确指出了公安、审判机关在执法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4个方面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5个方面工作措施。常委会经过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检察机关认真研究贯彻审议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监督意识,强化了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民主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提高了监督能力和水平,对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全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监督执法、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机制,监督解决执法和司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多年来行政执法和司法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以往人大在此方面过问的比较多,比较具体,可是怎么也忙不过来,往往是“按下葫芦,起来个瓢”,而且个别时候“一府两院”还存在一些看法。监督法颁布之后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注重督促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建立健全并启用内部的监督机制,先后制定实施了《办案行为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和《审判人员错案追究制度》等等。比如,市法院审判员马某多次办错案,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制。法院调查核实后,认为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于是向人大提请免去其审判员职务,人大依法作出了免去其职务的决定。近两年,公检法机关有类似问题的10余名干警分别受到处理,在执法、司法机关内部起到了处理一人教育一群,纠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有利于促进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其以往的工作和干部的管理进行深刻地总结和反思。
三是有效链接其他监督方式,发挥综合监督效益。监督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要想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效果,单靠人大甚至单靠国家监督机关行使好自己职能是不够的。应当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的纪检监督,将最透明、最公开的舆论监督,将最基本、最普遍、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效链接起来,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在工作实践中,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做到凡是收到涉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申诉控告问题,常委会领导均批转纪检机关调查处理。同时,纪检机关调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问题时,凡是需要人大帮助的,他们都积极配合。在监督工作中,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借助新闻媒体以及人民群众的配合与支持,现在常委会听取的各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的执法检查和视察事先都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如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对土地法检查前,将检查内容、时间告知群众,让人民群众反映违法案件,带着问题搞检查,大大增强了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都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还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公布,让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有些市民经常来电话反映一些问题和看法,对常委会继续做好监督工作提供了信息和依据,取得了明显的监督实效。
(作者单位:吉林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