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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将罪犯置于社会中进行教育改造、监督管理、社会适应性帮扶的一种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剥夺政治权利犯曾经被作为一类重要的对象而被纳入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范围。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将其排除在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范围之外。从社区矫正制度的功能、剥夺政治权利犯的求助需求、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立法的需求等方面考虑,应重新将剥夺政治权利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