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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职务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更加趋于智能化、隐蔽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转变侦查模式与侦查方法,以应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新要求。本文将从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谈几点粗浅的思考。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顺应人权保障和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下,传统的职位犯罪侦查模式已然应被摒弃,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模式、转型发展,是工作所需,也是形势所迫,只有转变才能促发展,只有转变才能寻出路。
一、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侦查模式是指享有侦查权的主体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类型化的活动。长期以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扮演着“证据之王”的角色,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也多采用“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是指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侦查人员以收集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为侦查的出发点和主要突破口,从而带动全案侦破的一种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在口供属实,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确实有助于提高侦查办案效率。但是这种模式却存在明显的弊端:在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主要以口供为线索开展侦查和靠突破口供破案,一是在取不到口供时,案件往往不能成案。二是容易产生刑讯逼供现象。为了尽快获取口供,有的侦查人员会对犯罪嫌疑人威逼利诱,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三是容易造成超期羁押、以拘代侦。四是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来收集其他证据,若其他证据是比较容易判定客观事实的物证、书证,或者是言词证据,出现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较大出入,以哪个为准无法确定。五是无法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
二、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的必要性
在查办案件中,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重大调整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影响和挑战,要求我们必须将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转变为“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侦查模式。
一是律师权利扩大大大增加了侦查难度。新刑诉法使得辩护律师的权利有了实质性的扩大,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不小冲击。一是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对口供的冲击。律师会见权冲击最大的正是口供,在司法实践中,零口供的职务犯罪案件较少,如果没有口供上的突破,职务犯罪鲜有成案。二是由于言词证据本身的不稳定性,律师会见不仅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抗审心理,增加拒供现象,而且极易引发犯罪嫌疑人翻供。三是职务犯罪常常以窝、串案形式出现,对案情保密的要求更为严格,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保密意识不够,不仅是“走风漏气”,更有甚者有意“点拨”,给检察机关深挖犯罪工作带来不少阻力。四是加大对取证工作的对抗。随着辩护权的扩充,律师获得案件的信息更加及时,大大增强侦查对抗程度,从而出现律师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证人证言争夺的局面。二是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传统侦查模式提出了挑战。新刑诉法大篇幅的增加了对证据制度的规定,明确举证责任、细化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等,加大了对证人的保护力度,对遏制刑讯逼供颇具成效,同时也对传统侦查模式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在传统“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侦查理念的支配下,部分自侦办案人员把案件的突破期望于“突破口供”的“十二小时”上,并力求在立案后利用强制措施取得的时间推动案件进展,少数办案人在期间出现“急功近利”的思想,从而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使得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侦查方法风险增加,这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在口供之外寻求其他有价值的证据,通过收集其他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
新刑诉法明确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纳入到刑事证据中来,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就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为我们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指明了方向,不能固守围绕犯罪嫌疑人口供侦查的旧模式,而是要增加装备,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加大对各类证据的收集,以适应查办职务犯罪的需要。
三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要求取证力度加大。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职务犯罪手段越发朝着智能化、隐蔽化、跨国化、组织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如出现了网上银行转移财产,利用网络、手机通讯软件进行联系等新情况新问题,普通的侦查手段难以满足侦查职务犯罪的实际需要。因此强化侦查措施,丰富侦查手段,提升检察机关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对职务犯罪证据收集的力度,是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
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的几点思考
一是确立“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由证到供”模式的确立,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以获取多方位的证据为重心,适应证据制度的修改完善,一是把侦查的主要精力从获取口供转移到全面收集运用证据上来。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构建完整、稳固、多层次的证据体系。二是注重提高电子数据收集和运用能力。强化电子数据取证意识,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种电子数据痕迹;依法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防止伪造、变造行为发生。三是注重收集再生证据。针对当前职务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以及翻供、串供现象的增多,要高度重视对再生证据的收集。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与关系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编造虚假事实、制作伪证等证据,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事实真相的目的;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隐蔽、转移、销毁罪证或转移赃款、赃物的证据,提高原生证据的证明力。四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把审查证据合法性作为侦查终结前的必经程序。这样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违法取证和刑讯逼供等行为,有利于证据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有效避免冤假错案,从而履行新刑诉法确立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保障人权。
二是把办案重心向初查转移,注重初查工作。把初查作为整个侦查活动的攻坚阶段。初查工作要细致、全面,包括被调查人的喜好、家庭成员等多个细节方面的信息都要收集。在周密制定计划、选准主攻方向、确定重点环节、采取秘密形式等基础上,要用足用活初查措施。要先查事后查人,先找证据后找人,没有证据不找人。要把立案定罪的重点放在初查获取的证据上,不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口供,避免以审查代替侦查。对于根据现有证据,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要果断立案;对于有把握突破口供的案件,也要果断立案。初查工作要借助信息平台,长线、长期经营,不可急功近利。
三是必须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侦查装备现代化是“由证到供”侦查方式的技术基础,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加强高科技侦查装备和侦查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保障侦查工作顺利开展。
1、建立专业化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机构。职务犯罪信息化系统建设,必须以运行规范、流转畅通、高质高效的信息机构为依托,专职负责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存储、更新、检索、研究,同时对信息情报机构进行管理。
2、拓展信息情报收集渠道,充实信息情报数据库。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途径获取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的信息资料,以公开收集与秘密收集相结合、全面收集与重点收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监控重点行业和重点部门、建立特情、查询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建成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的信息数据库,并不断加以充实。
3、加强管理,注重分析研判。对收录的信息经常性地加以整理、分类、鉴别,使信息情报条理化、层次化。同时,结合侦查需要,对信息情报运用各种科学方法分析研究、评估研判、去伪存真,使原始信息情报上升为较科学、真实的情报,为决策和办案提供可靠的参考资料。
4、加强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建设。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强调的是适应分工细化的专业人才,而不是“万事通”或“万金油”式的通才。专业化人才的分类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可以分为审讯人才、指挥人才、法律人才、技术人才和情报人才。审讯人才要掌握犯罪心理学、肢体语言学等知识与技巧,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突破口供,审讯人才的培养尤其要注重实战性。技术人才要能够提供测谎实验、同步录音录像等支持,还要能够提供计算机、定位、跟踪拍摄、监听监控等多方面的服务。情报人才的培养是当务之急,情报人才必须树立现代信息意识,具备计算机知识、网络技术知识、信息储存检索知识、了解并研究行业的犯罪特点与规律,为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作者单位: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顺应人权保障和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下,传统的职位犯罪侦查模式已然应被摒弃,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模式、转型发展,是工作所需,也是形势所迫,只有转变才能促发展,只有转变才能寻出路。
一、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侦查模式是指享有侦查权的主体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类型化的活动。长期以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扮演着“证据之王”的角色,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也多采用“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是指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侦查人员以收集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为侦查的出发点和主要突破口,从而带动全案侦破的一种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在口供属实,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确实有助于提高侦查办案效率。但是这种模式却存在明显的弊端:在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主要以口供为线索开展侦查和靠突破口供破案,一是在取不到口供时,案件往往不能成案。二是容易产生刑讯逼供现象。为了尽快获取口供,有的侦查人员会对犯罪嫌疑人威逼利诱,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三是容易造成超期羁押、以拘代侦。四是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来收集其他证据,若其他证据是比较容易判定客观事实的物证、书证,或者是言词证据,出现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较大出入,以哪个为准无法确定。五是无法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
二、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的必要性
在查办案件中,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重大调整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影响和挑战,要求我们必须将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转变为“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侦查模式。
一是律师权利扩大大大增加了侦查难度。新刑诉法使得辩护律师的权利有了实质性的扩大,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不小冲击。一是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对口供的冲击。律师会见权冲击最大的正是口供,在司法实践中,零口供的职务犯罪案件较少,如果没有口供上的突破,职务犯罪鲜有成案。二是由于言词证据本身的不稳定性,律师会见不仅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抗审心理,增加拒供现象,而且极易引发犯罪嫌疑人翻供。三是职务犯罪常常以窝、串案形式出现,对案情保密的要求更为严格,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保密意识不够,不仅是“走风漏气”,更有甚者有意“点拨”,给检察机关深挖犯罪工作带来不少阻力。四是加大对取证工作的对抗。随着辩护权的扩充,律师获得案件的信息更加及时,大大增强侦查对抗程度,从而出现律师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证人证言争夺的局面。二是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传统侦查模式提出了挑战。新刑诉法大篇幅的增加了对证据制度的规定,明确举证责任、细化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等,加大了对证人的保护力度,对遏制刑讯逼供颇具成效,同时也对传统侦查模式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在传统“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侦查理念的支配下,部分自侦办案人员把案件的突破期望于“突破口供”的“十二小时”上,并力求在立案后利用强制措施取得的时间推动案件进展,少数办案人在期间出现“急功近利”的思想,从而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使得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侦查方法风险增加,这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在口供之外寻求其他有价值的证据,通过收集其他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
新刑诉法明确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纳入到刑事证据中来,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就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为我们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指明了方向,不能固守围绕犯罪嫌疑人口供侦查的旧模式,而是要增加装备,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加大对各类证据的收集,以适应查办职务犯罪的需要。
三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要求取证力度加大。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职务犯罪手段越发朝着智能化、隐蔽化、跨国化、组织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如出现了网上银行转移财产,利用网络、手机通讯软件进行联系等新情况新问题,普通的侦查手段难以满足侦查职务犯罪的实际需要。因此强化侦查措施,丰富侦查手段,提升检察机关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对职务犯罪证据收集的力度,是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
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的几点思考
一是确立“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由证到供”模式的确立,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以获取多方位的证据为重心,适应证据制度的修改完善,一是把侦查的主要精力从获取口供转移到全面收集运用证据上来。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构建完整、稳固、多层次的证据体系。二是注重提高电子数据收集和运用能力。强化电子数据取证意识,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种电子数据痕迹;依法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防止伪造、变造行为发生。三是注重收集再生证据。针对当前职务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以及翻供、串供现象的增多,要高度重视对再生证据的收集。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与关系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编造虚假事实、制作伪证等证据,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事实真相的目的;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隐蔽、转移、销毁罪证或转移赃款、赃物的证据,提高原生证据的证明力。四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把审查证据合法性作为侦查终结前的必经程序。这样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违法取证和刑讯逼供等行为,有利于证据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有效避免冤假错案,从而履行新刑诉法确立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保障人权。
二是把办案重心向初查转移,注重初查工作。把初查作为整个侦查活动的攻坚阶段。初查工作要细致、全面,包括被调查人的喜好、家庭成员等多个细节方面的信息都要收集。在周密制定计划、选准主攻方向、确定重点环节、采取秘密形式等基础上,要用足用活初查措施。要先查事后查人,先找证据后找人,没有证据不找人。要把立案定罪的重点放在初查获取的证据上,不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口供,避免以审查代替侦查。对于根据现有证据,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要果断立案;对于有把握突破口供的案件,也要果断立案。初查工作要借助信息平台,长线、长期经营,不可急功近利。
三是必须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侦查装备现代化是“由证到供”侦查方式的技术基础,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加强高科技侦查装备和侦查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保障侦查工作顺利开展。
1、建立专业化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机构。职务犯罪信息化系统建设,必须以运行规范、流转畅通、高质高效的信息机构为依托,专职负责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存储、更新、检索、研究,同时对信息情报机构进行管理。
2、拓展信息情报收集渠道,充实信息情报数据库。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途径获取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的信息资料,以公开收集与秘密收集相结合、全面收集与重点收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监控重点行业和重点部门、建立特情、查询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建成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的信息数据库,并不断加以充实。
3、加强管理,注重分析研判。对收录的信息经常性地加以整理、分类、鉴别,使信息情报条理化、层次化。同时,结合侦查需要,对信息情报运用各种科学方法分析研究、评估研判、去伪存真,使原始信息情报上升为较科学、真实的情报,为决策和办案提供可靠的参考资料。
4、加强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建设。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强调的是适应分工细化的专业人才,而不是“万事通”或“万金油”式的通才。专业化人才的分类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可以分为审讯人才、指挥人才、法律人才、技术人才和情报人才。审讯人才要掌握犯罪心理学、肢体语言学等知识与技巧,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突破口供,审讯人才的培养尤其要注重实战性。技术人才要能够提供测谎实验、同步录音录像等支持,还要能够提供计算机、定位、跟踪拍摄、监听监控等多方面的服务。情报人才的培养是当务之急,情报人才必须树立现代信息意识,具备计算机知识、网络技术知识、信息储存检索知识、了解并研究行业的犯罪特点与规律,为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作者单位: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