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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监督权的人大受理人民群众以来信来访形式提出的申诉与请求,在本质上同样是公民向国家机关提出的一种诉。监督之诉的标的是公民因对行政或司法行为不服而向人大提出的监督法律关系。监督诉讼以具体的行政处理和司法行为为前提,未经过先前的行政或司法程序提起的诉讼,人大不予受理,从而避免了公民或组织向人大的滥诉行为。监督审查诉讼为所有法律终结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