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直以来都是英美法上独特且备受争议以及质疑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是惩罚和威慑违法行为人还有其他主体,而且该制度存在惩罚力度更严厉、适用范围更有限、计算赔偿数额要参考许多因素等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诸多特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现行法律无法调整的新的法律关系,导致出现了许多案件无相关法律可以调整和适用的局面,特别是在产品责任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