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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女牵手母亲出游“新马泰”
江苏南京的陈新娣老人出生于1933年,2008年她75岁。这一年她看到许多老人出境旅游,很是开心快乐,自己在言语中也无意中流露出羡慕之情。她的女儿张佩瑛听在心里,出于一片孝心,女儿打算带着老母亲去新马泰游览一番。她把自己的打算告诉家人,全家商量后一致同意支持她们出国观光游览。
于是张佩瑛紧锣密鼓地操办起和母亲的出国旅游事宜,她到市面上咨询了几家旅行社,一看服务二看价格,最终在12月18日张佩瑛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中山国旅)经过协商签订了《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该合同的甲方为张佩瑛、陈新娣,乙方为中山国旅。合同约定主要内容有:旅游行程共10晚11天,主要游览点为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保险项目、金额:旅行社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航空意外险,团费总价每人3035元。团费所包括费用填写为:“详见行程”。合同还对交通工具、住宿天数、标准、购物、娱乐等均进行了约定。补充条款中填写此团为散客拼团。合同面面俱到,堪称完美,张佩瑛就期待着出行了。
事后,中山国旅将张佩瑛、陈新娣转由康辉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12月21日,在机场,陈新娣缴清了旅游团费,康辉旅行社周媛媛出具收条一份写到“今收到陈新娣陆仟壹佰肆拾元整,特此证明。”陈新娣老人踏上出国的飞机,一次出境游由此拉开序幕,老人像孩子一样欢喜,精神十足,同团出行的人都感觉75岁的老人看起来也就只有60多岁。
母亲命丧国外孝女索赔无望
到泰国后,几天的旅游并非尽如人意,随团出行,都是导游带到哪儿是哪儿,景点都是导游说了算,还存在一些强制游客参加的自费项目,这多少让陈新娣老人和同行的游客在旅途愉快的同时也有一些窝心。可是,最不幸的事情还在等待着这些游客。
12月26日约23时,张佩瑛、陈新娣等游客乘坐的旅行车,在泰国游览返回曼谷途中,据说由于司机疲劳驾驶导致在离曼谷还有80多公里的佛统府路不幸发生严重侧翻的交通事故,导致75岁的陈新娣老人当场死亡,张佩瑛等17名游客不同程度地受伤,出现了18名游客一死17伤的惨烈车祸。
车祸发生后,中国驻泰使馆总领事高振廷参赞紧急赶往事发地看望了伤员,并多方协调当地医院、警方和旅行社,展开事故调查、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事宜。但是,在异国他乡,中国同胞遇到的重重困难却是具体而实在的,足以让他们悲伤终生。
最难过的莫过于张佩英,她牵着母亲的手,活蹦乱跳地来泰国游玩,但回去时,母亲变成了一个捧在她手中的冰冷的骨灰盒。在泰国,她痛苦地说:“没想到……这一去就回不来了!”的确,这一切谁都没能想到。
善后事宜在处理中,在国内的陈新娣老人的儿子张子伟也紧急赶往泰国处理母亲后事。事后中山国旅支付了张子伟等二人去泰国的飞机票共计6800元。
2009年1月6日,泰国方面新时代旅行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为团队中的每一个客人购买了20万泰铢的旅运意外保险。
新时代旅行有限公司将泰方保险公司所赔付的两项保险总额共计40万泰铢转交给死者亲属,另外向死者亲属支付慰问金26万泰铢共计66万泰铢。母亲的生命,在泰国只换来了10多万人民币的赔偿,她还得自己支付丧葬费用,在泰国,人生地不熟,张佩英事后回忆说,当时“没办法啊,感觉是任人宰割。”
之后,张佩瑛及其他亲属在泰国处理完母亲丧事回国后,多次找中山国旅主张陈新娣的死亡赔偿事宜,并要求中山国旅提供相关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中山国旅一方面表示拒绝赔偿,一方面又遮遮掩掩,就是不拿出保险合同来。后来又推托保险合同留存于太平保险公司。
死者亲属找太平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的说法让张佩瑛大感愕然,中山国旅根本就没有替陈新娣在其公司办理过相关的人身意外保险。
这也就意味着死者亲属在陈新娣死亡事故后,根本就无法向保险公司进行人身意外保险的索赔。
订合同买保险岂能忽悠
知道真相后,张佩瑛代表死者亲属又多次找中山国旅交涉,要求按合同约定,赔偿陈新娣人身意外保险费30万元,以及为此产生的误工费及各项费用14941元,死亡赔偿金93400元、丧葬费136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事到如今,由于根本就没有为陈新娣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中山国旅见实在说不过去,就又主动提出按江苏省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付,即:死亡赔偿金8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据实支付,合计13万余元。双方数额大相径庭,差距很大,死者亲属对此不满。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到如今,死者亲属感觉只有走起诉到法院这条路了,于是张佩瑛与陈新娣的其他子女将中山国旅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同时把康辉旅行社和中华联合保险江苏公司列为案件的第三方。
庭审中,中山国旅根本就交不出为陈新娣投保的保险单,也拿不出张佩瑛的保险单,只是辩称75岁以上老人保险公司不予办理人身意外险种,但是他们也没有能向法庭举证他们已经向张佩瑛、陈新娣释明的相应证据。这样也就在法庭上证明了他们根本就没有为陈新娣投保人身意外险等保险。
第三方康辉旅行社在法庭上却称,泰国已经对原告进行了赔偿66万泰铢,原告不应该再次要求赔偿。
后来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中华联合保险江苏公司与中山国旅签订的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仅仅是旅行社责任险。
法院判旅行社赔偿41万
法院审理认为,张佩瑛及陈新娣与中山国旅签订了旅游合同,陈新娣、张佩瑛按约交纳了团费,因而张佩瑛及陈新娣与中山国旅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在该旅游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投保项目为旅行社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航空意外险,加之旅游经营者负有保障旅游安全的法定义务,故被告中山国旅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为张佩瑛、陈新娣办理旅行社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航空意外险。而中山国旅未按合同约定为张佩瑛、陈新娣办理相关保险,致使陈新娣在旅行过程中意外身亡后,其相关权利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中山国旅应当对其违约行为(包括未办保险、未保证安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至于陈新娣的年龄是否符合投保要求,因中山国旅未提交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向张佩瑛、陈新娣释明陈新娣不符合投保条件,因此中山国旅在陈新娣身故后抗辩陈新娣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主张,不予采纳。
泰国新时代旅行有限公司为陈新娣等人提供的交通工具出现意外事故后,该公司赔付原告66万泰铢(按2009年1月6日现汇价计算,折合人民币128504元),系泰国公司为陈新娣所投保的商业保险,第三方康辉旅行社所称,泰国已经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原告不应该再次要求赔偿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告要求中山国旅履行合同按照南京市旅游行业境外旅行保险的惯例 即300000元的保险金标准,赔偿原告人身意外保险金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因中山国旅未按约为陈新娣办理人身意外险,其责任与康辉旅行社无关,康辉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中华联合保险江苏公司与陈新娣并无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关系,故中华联合保险江苏公司亦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本案被告中山国旅系向陈新娣、张佩瑛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其在组织陈新娣张佩瑛旅游时,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义务,故原告要求中山国旅赔偿因陈新娣意外身亡而产生的丧葬费、办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中山国旅应按照旅游合同对陈新娣进行赔偿,陈新娣已年满75岁,其死亡赔偿金为93400元,丧葬费12435元,张子伟等误工费共计4972元,以上共计110807元。鉴于中山国旅将张佩瑛、陈新娣转由第三方康辉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故第三方康辉旅行社为张佩瑛、陈新娣出境游的实际组织者,也应承担保障张佩瑛及陈新娣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义务。鉴于在本案诉讼中中山国旅、第三方康辉旅行社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中对于造成旅游者财产、人身损害后果如何承担责任的约定,因此,第三方康辉旅行社对中山国旅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山国旅、康辉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其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犯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当事人在同一民事诉讼中就其权利的救济并不能同时向对方既主张违约责任又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原告已明确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人身意外险的保险金损失,故原告再行要求被告支付侵权损害精神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鉴于康辉旅行社已将多余团费与张佩瑛结算退回,故原告主张退回团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财物损失,因在泰国警方的事故处理报告中,并未提及财物损失,原告仅出具了物品的一些购买发票,并不能证明其财物损失的发生事实,故原告此项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010年1月14日,鼓楼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中山国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陈新娣亲属人身意外险保险金损失30万元整;陈新娣死亡赔偿金93400元、丧葬费12435元、误工费4972元,合计110807元。第三方康辉旅行社对上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中山国旅、康辉旅行社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6月2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起旅游违约侵权索赔案最终尘埃落定。
江苏南京的陈新娣老人出生于1933年,2008年她75岁。这一年她看到许多老人出境旅游,很是开心快乐,自己在言语中也无意中流露出羡慕之情。她的女儿张佩瑛听在心里,出于一片孝心,女儿打算带着老母亲去新马泰游览一番。她把自己的打算告诉家人,全家商量后一致同意支持她们出国观光游览。
于是张佩瑛紧锣密鼓地操办起和母亲的出国旅游事宜,她到市面上咨询了几家旅行社,一看服务二看价格,最终在12月18日张佩瑛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中山国旅)经过协商签订了《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该合同的甲方为张佩瑛、陈新娣,乙方为中山国旅。合同约定主要内容有:旅游行程共10晚11天,主要游览点为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保险项目、金额:旅行社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航空意外险,团费总价每人3035元。团费所包括费用填写为:“详见行程”。合同还对交通工具、住宿天数、标准、购物、娱乐等均进行了约定。补充条款中填写此团为散客拼团。合同面面俱到,堪称完美,张佩瑛就期待着出行了。
事后,中山国旅将张佩瑛、陈新娣转由康辉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12月21日,在机场,陈新娣缴清了旅游团费,康辉旅行社周媛媛出具收条一份写到“今收到陈新娣陆仟壹佰肆拾元整,特此证明。”陈新娣老人踏上出国的飞机,一次出境游由此拉开序幕,老人像孩子一样欢喜,精神十足,同团出行的人都感觉75岁的老人看起来也就只有60多岁。
母亲命丧国外孝女索赔无望
到泰国后,几天的旅游并非尽如人意,随团出行,都是导游带到哪儿是哪儿,景点都是导游说了算,还存在一些强制游客参加的自费项目,这多少让陈新娣老人和同行的游客在旅途愉快的同时也有一些窝心。可是,最不幸的事情还在等待着这些游客。
12月26日约23时,张佩瑛、陈新娣等游客乘坐的旅行车,在泰国游览返回曼谷途中,据说由于司机疲劳驾驶导致在离曼谷还有80多公里的佛统府路不幸发生严重侧翻的交通事故,导致75岁的陈新娣老人当场死亡,张佩瑛等17名游客不同程度地受伤,出现了18名游客一死17伤的惨烈车祸。
车祸发生后,中国驻泰使馆总领事高振廷参赞紧急赶往事发地看望了伤员,并多方协调当地医院、警方和旅行社,展开事故调查、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事宜。但是,在异国他乡,中国同胞遇到的重重困难却是具体而实在的,足以让他们悲伤终生。
最难过的莫过于张佩英,她牵着母亲的手,活蹦乱跳地来泰国游玩,但回去时,母亲变成了一个捧在她手中的冰冷的骨灰盒。在泰国,她痛苦地说:“没想到……这一去就回不来了!”的确,这一切谁都没能想到。
善后事宜在处理中,在国内的陈新娣老人的儿子张子伟也紧急赶往泰国处理母亲后事。事后中山国旅支付了张子伟等二人去泰国的飞机票共计6800元。
2009年1月6日,泰国方面新时代旅行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为团队中的每一个客人购买了20万泰铢的旅运意外保险。
新时代旅行有限公司将泰方保险公司所赔付的两项保险总额共计40万泰铢转交给死者亲属,另外向死者亲属支付慰问金26万泰铢共计66万泰铢。母亲的生命,在泰国只换来了10多万人民币的赔偿,她还得自己支付丧葬费用,在泰国,人生地不熟,张佩英事后回忆说,当时“没办法啊,感觉是任人宰割。”
之后,张佩瑛及其他亲属在泰国处理完母亲丧事回国后,多次找中山国旅主张陈新娣的死亡赔偿事宜,并要求中山国旅提供相关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中山国旅一方面表示拒绝赔偿,一方面又遮遮掩掩,就是不拿出保险合同来。后来又推托保险合同留存于太平保险公司。
死者亲属找太平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的说法让张佩瑛大感愕然,中山国旅根本就没有替陈新娣在其公司办理过相关的人身意外保险。
这也就意味着死者亲属在陈新娣死亡事故后,根本就无法向保险公司进行人身意外保险的索赔。
订合同买保险岂能忽悠
知道真相后,张佩瑛代表死者亲属又多次找中山国旅交涉,要求按合同约定,赔偿陈新娣人身意外保险费30万元,以及为此产生的误工费及各项费用14941元,死亡赔偿金93400元、丧葬费136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事到如今,由于根本就没有为陈新娣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中山国旅见实在说不过去,就又主动提出按江苏省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付,即:死亡赔偿金8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据实支付,合计13万余元。双方数额大相径庭,差距很大,死者亲属对此不满。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到如今,死者亲属感觉只有走起诉到法院这条路了,于是张佩瑛与陈新娣的其他子女将中山国旅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同时把康辉旅行社和中华联合保险江苏公司列为案件的第三方。
庭审中,中山国旅根本就交不出为陈新娣投保的保险单,也拿不出张佩瑛的保险单,只是辩称75岁以上老人保险公司不予办理人身意外险种,但是他们也没有能向法庭举证他们已经向张佩瑛、陈新娣释明的相应证据。这样也就在法庭上证明了他们根本就没有为陈新娣投保人身意外险等保险。
第三方康辉旅行社在法庭上却称,泰国已经对原告进行了赔偿66万泰铢,原告不应该再次要求赔偿。
后来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中华联合保险江苏公司与中山国旅签订的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仅仅是旅行社责任险。
法院判旅行社赔偿41万
法院审理认为,张佩瑛及陈新娣与中山国旅签订了旅游合同,陈新娣、张佩瑛按约交纳了团费,因而张佩瑛及陈新娣与中山国旅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在该旅游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投保项目为旅行社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航空意外险,加之旅游经营者负有保障旅游安全的法定义务,故被告中山国旅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为张佩瑛、陈新娣办理旅行社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航空意外险。而中山国旅未按合同约定为张佩瑛、陈新娣办理相关保险,致使陈新娣在旅行过程中意外身亡后,其相关权利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中山国旅应当对其违约行为(包括未办保险、未保证安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至于陈新娣的年龄是否符合投保要求,因中山国旅未提交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向张佩瑛、陈新娣释明陈新娣不符合投保条件,因此中山国旅在陈新娣身故后抗辩陈新娣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主张,不予采纳。
泰国新时代旅行有限公司为陈新娣等人提供的交通工具出现意外事故后,该公司赔付原告66万泰铢(按2009年1月6日现汇价计算,折合人民币128504元),系泰国公司为陈新娣所投保的商业保险,第三方康辉旅行社所称,泰国已经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原告不应该再次要求赔偿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告要求中山国旅履行合同按照南京市旅游行业境外旅行保险的惯例 即300000元的保险金标准,赔偿原告人身意外保险金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因中山国旅未按约为陈新娣办理人身意外险,其责任与康辉旅行社无关,康辉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中华联合保险江苏公司与陈新娣并无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关系,故中华联合保险江苏公司亦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本案被告中山国旅系向陈新娣、张佩瑛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其在组织陈新娣张佩瑛旅游时,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义务,故原告要求中山国旅赔偿因陈新娣意外身亡而产生的丧葬费、办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中山国旅应按照旅游合同对陈新娣进行赔偿,陈新娣已年满75岁,其死亡赔偿金为93400元,丧葬费12435元,张子伟等误工费共计4972元,以上共计110807元。鉴于中山国旅将张佩瑛、陈新娣转由第三方康辉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故第三方康辉旅行社为张佩瑛、陈新娣出境游的实际组织者,也应承担保障张佩瑛及陈新娣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义务。鉴于在本案诉讼中中山国旅、第三方康辉旅行社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中对于造成旅游者财产、人身损害后果如何承担责任的约定,因此,第三方康辉旅行社对中山国旅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山国旅、康辉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其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犯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当事人在同一民事诉讼中就其权利的救济并不能同时向对方既主张违约责任又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原告已明确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人身意外险的保险金损失,故原告再行要求被告支付侵权损害精神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鉴于康辉旅行社已将多余团费与张佩瑛结算退回,故原告主张退回团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财物损失,因在泰国警方的事故处理报告中,并未提及财物损失,原告仅出具了物品的一些购买发票,并不能证明其财物损失的发生事实,故原告此项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010年1月14日,鼓楼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中山国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陈新娣亲属人身意外险保险金损失30万元整;陈新娣死亡赔偿金93400元、丧葬费12435元、误工费4972元,合计110807元。第三方康辉旅行社对上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中山国旅、康辉旅行社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6月2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起旅游违约侵权索赔案最终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