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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日趋激烈的新闻市场竞争中,当今新闻媒体该如何保持格调?这是关于媒体新闻伦理、社会责任的一个思考。
关键词:新闻;报道;伦理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有职业伦理规范的相关规范,如其中第六条第2款“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与第3款“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
但是新闻传播中新闻伦理的缺失问题也随之凸显。汶川地震后,各大媒体奔赴前线进行救灾报道。在“记者不要给救灾添乱”的呼吁下,多数媒体记者都表现出较高的职业道德。然而,仍有少数记者在和营救人员“抢时间”,更有甚者提出“你让让好不好,我们先拍”的荒唐要求。这种极度缺乏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采访也多次出现在电视荧屏上,让我们不得不对部分中国新闻人的职业伦理、道德操守提出质疑。
2011年10月23日晚,深圳宝安区妇女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丈夫躲在隔壁眼睁睁看着妻子遭此横祸,一个小时后才悄悄报警。案件一出,群众哗然。消息一出,各类报刊、网络纷纷转载,将“世上最窝囊丈夫”等字眼直接列在了新闻标题或摘要中,媒体对受害者一家也展开了强烈的采访攻势。已有精神失常迹象的女受害者在家中被媒体堵截,他们未成年的女儿也被暴露在镜头之下。媒体报道可谓不能再仔细,就连对当事人的模糊处理都省略掉,将这样一家人展露在公众视野下。但是,当他们拿着采访笔记和录音回去,开始一如往常的熟练采编操作时,有没有想过这个家庭在承受着什么?
新闻伦理即新闻职业道德,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出于自律的需求而形成的行为规范或准则。新闻伦理涵盖的范围包括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价值取向以及伦理规范。
一、当前新闻报道中新闻伦理缺失的具体表现
(1)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有偿新闻是指新闻从业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其实质就是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是非法的权钱交易。
有偿新闻首先是破坏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为了达到某些个人或者集团的利益不惜夸大,歪曲事实,混淆黑白,颠倒是非,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其次是降低了新闻报道的质量。大众传媒判断信息的取舍在于新闻价值,有偿新闻选择标准是为了其报道对象需要达到的宣传效益,从而影响了新闻宣传报道的质量。
有偿不闻则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或者是假借行使舆论监督之名,接受或变相接受被监督方的贿赂而使舆论监督活动中止或改变的行为。其实质是新闻敲诈。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却被瞒报80多天的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曾在2008年震惊全国,被国务院批复认定为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而在调查中逐渐浮出水面的瞒报背后的利益链,则是那些被数百万元高价收买的“封口”记者,经调查核实共有8家媒体,10人涉案。
类似“封口费”事件严重败坏了新闻记者的良好社会形象,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
(2)虚假新闻报道。虚假新闻就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发布假信息欺骗受众的一种舆论行为。但凡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新闻报道者背离客观事实,仅凭个人的主观愿望或依据他人的意志而报道新闻。
虚假新闻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可以概括为,凭空捏造的虚假报道;捕风捉影的疑似新闻;夸大其词的失实报道;文题不符的标题造假;违反常识的误导性报道等等。
新闻媒体是新闻传播的主体,是社会大众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来源。客观、真实,是新闻报道的最基本要素,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是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而虚假新闻通过不同渠道出现在众多媒体上,构成了对社会、对受众严重的伤害。首先是歪曲了新闻的真实性,同时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媒体的诚信遭到质疑,声誉和形象遭到破坏。
虚假新闻还会使关联事件蒙受损失。有些新闻报道总是会涉及相关行业,而蓄意造假、捕风捉影的负面报道往往会对一个行业造成严重的打击。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香蕉有毒"虚假新闻事件就曾给整个香蕉产业造成数以亿计的重创。
虚假新闻误导受众,往往还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谐。“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玉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等假新闻一经报道,曾引发大范围的民众恐慌。
从某种角度说,虚假新闻报道对于新闻界自身是致命的毒瘤,不但损害了媒体公信力,也给国家、社会带来危害,严重的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过度消费及恶意炒作。新闻从业者或新闻媒体为了收视率、点击量、为了抢“独家”,抢“头条”而挖掘一些本不应该触及的东西,甚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
汶川地震中这种因采访而对被报道对象造成二次伤害的现象尤为突出。很多记者一次次“真情报道”,诱导被采访者回忆痛苦、消费痛苦,而使被采访者一次次陷入痛苦的回忆中。比如,“最美女警”蒋敏因在媒体追问下愈发悲伤、身心俱疲,昏倒在被采访现场。
而那种新闻采访至上干扰救援工作进度,扰乱正常的司法程序、无视弱势群体尊严、侵犯被采访对象隐私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媒体记者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自己的观众负责,对自己的使命负责,可是,我们不要忘记采访之上还有人性,同时也应该对被采访人负责,对人性负责,对伦理道德负责。
二、新闻伦理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1)新闻从业人员政治理论修养的欠缺。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从业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政治理论水平。否则,不能很好的理解把握国家、政府决策,曲解或者片面理解相关政策,那么写出的报道久往往有失公正。
(2)超越限度的利益驱动诱发记者造假。有些记者为了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不惜“造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的媒体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和轰动效应,展开恶性竞争,新闻事件怎么“轰动”怎么写,全然不顾事实的真相及被报道者的权益。
(3)新闻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感。任何行业和个人都有它的社会责任,新闻从业人员由于自身行业的特殊性,社会责任感更为突出。社会责任感缺乏,往往导致报道的角度把握不准,从而使受众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心理。
(4)新闻从业人员缺乏最起码的人文关怀,对一些弱者并没有寄予真诚地同情。
三、如何推进新闻伦理建设。
(1)关于新闻传媒领域的道德伦理建设问题,学者们除强调规范与原则建设外,尤其重视道德教育与修养。认为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以促进职业自律十分必要,应该确立“对社会负责、对群众负责、社会效益第一”的社会责任感。当前开展的“三项学习”教育活动以及“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新闻从业人员自觉进行道德推理,加强道德修养,守住最起码的底线和良知。罗伯特.斯蒂尔《媒体的职业道德准则》一书,提出道德推理准则,如:为什么我会如此重视这条新闻?发表新闻会带来什么好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果这则报道与我或我的家人有关,我会有什么感受?当记者报道的新闻与新闻伦理发生冲突的时候,采用这些标准来衡量自己的报道,会给记者一个明晰的选择。这些标准同样可以衡量一个记者的同情心以及对人格尊重的人文精神。
(3)要增强法制观念,防止新闻侵权。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应当增强法制观念,掌握好“法”与“非法”的界限,自觉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尊重法人和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防止在新闻报道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侵权、毁誉现象的发生。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加强新闻伦理建设、营造客观、公平、正义的舆论环境是每一个新闻从业人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参考文献:
[1]罗伯特.斯蒂尔《媒体的职业道德准则》 美报纸主编协会.1999版
[2]吴晶《新闻报道与新闻伦理的失衡现象》《青年记者》.2007.6
[3]罗国杰等《伦理学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版
关键词:新闻;报道;伦理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有职业伦理规范的相关规范,如其中第六条第2款“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与第3款“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
但是新闻传播中新闻伦理的缺失问题也随之凸显。汶川地震后,各大媒体奔赴前线进行救灾报道。在“记者不要给救灾添乱”的呼吁下,多数媒体记者都表现出较高的职业道德。然而,仍有少数记者在和营救人员“抢时间”,更有甚者提出“你让让好不好,我们先拍”的荒唐要求。这种极度缺乏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采访也多次出现在电视荧屏上,让我们不得不对部分中国新闻人的职业伦理、道德操守提出质疑。
2011年10月23日晚,深圳宝安区妇女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丈夫躲在隔壁眼睁睁看着妻子遭此横祸,一个小时后才悄悄报警。案件一出,群众哗然。消息一出,各类报刊、网络纷纷转载,将“世上最窝囊丈夫”等字眼直接列在了新闻标题或摘要中,媒体对受害者一家也展开了强烈的采访攻势。已有精神失常迹象的女受害者在家中被媒体堵截,他们未成年的女儿也被暴露在镜头之下。媒体报道可谓不能再仔细,就连对当事人的模糊处理都省略掉,将这样一家人展露在公众视野下。但是,当他们拿着采访笔记和录音回去,开始一如往常的熟练采编操作时,有没有想过这个家庭在承受着什么?
新闻伦理即新闻职业道德,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出于自律的需求而形成的行为规范或准则。新闻伦理涵盖的范围包括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价值取向以及伦理规范。
一、当前新闻报道中新闻伦理缺失的具体表现
(1)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有偿新闻是指新闻从业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其实质就是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是非法的权钱交易。
有偿新闻首先是破坏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为了达到某些个人或者集团的利益不惜夸大,歪曲事实,混淆黑白,颠倒是非,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其次是降低了新闻报道的质量。大众传媒判断信息的取舍在于新闻价值,有偿新闻选择标准是为了其报道对象需要达到的宣传效益,从而影响了新闻宣传报道的质量。
有偿不闻则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或者是假借行使舆论监督之名,接受或变相接受被监督方的贿赂而使舆论监督活动中止或改变的行为。其实质是新闻敲诈。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却被瞒报80多天的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曾在2008年震惊全国,被国务院批复认定为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而在调查中逐渐浮出水面的瞒报背后的利益链,则是那些被数百万元高价收买的“封口”记者,经调查核实共有8家媒体,10人涉案。
类似“封口费”事件严重败坏了新闻记者的良好社会形象,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
(2)虚假新闻报道。虚假新闻就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发布假信息欺骗受众的一种舆论行为。但凡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新闻报道者背离客观事实,仅凭个人的主观愿望或依据他人的意志而报道新闻。
虚假新闻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可以概括为,凭空捏造的虚假报道;捕风捉影的疑似新闻;夸大其词的失实报道;文题不符的标题造假;违反常识的误导性报道等等。
新闻媒体是新闻传播的主体,是社会大众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来源。客观、真实,是新闻报道的最基本要素,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是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而虚假新闻通过不同渠道出现在众多媒体上,构成了对社会、对受众严重的伤害。首先是歪曲了新闻的真实性,同时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媒体的诚信遭到质疑,声誉和形象遭到破坏。
虚假新闻还会使关联事件蒙受损失。有些新闻报道总是会涉及相关行业,而蓄意造假、捕风捉影的负面报道往往会对一个行业造成严重的打击。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香蕉有毒"虚假新闻事件就曾给整个香蕉产业造成数以亿计的重创。
虚假新闻误导受众,往往还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谐。“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玉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等假新闻一经报道,曾引发大范围的民众恐慌。
从某种角度说,虚假新闻报道对于新闻界自身是致命的毒瘤,不但损害了媒体公信力,也给国家、社会带来危害,严重的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过度消费及恶意炒作。新闻从业者或新闻媒体为了收视率、点击量、为了抢“独家”,抢“头条”而挖掘一些本不应该触及的东西,甚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
汶川地震中这种因采访而对被报道对象造成二次伤害的现象尤为突出。很多记者一次次“真情报道”,诱导被采访者回忆痛苦、消费痛苦,而使被采访者一次次陷入痛苦的回忆中。比如,“最美女警”蒋敏因在媒体追问下愈发悲伤、身心俱疲,昏倒在被采访现场。
而那种新闻采访至上干扰救援工作进度,扰乱正常的司法程序、无视弱势群体尊严、侵犯被采访对象隐私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媒体记者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自己的观众负责,对自己的使命负责,可是,我们不要忘记采访之上还有人性,同时也应该对被采访人负责,对人性负责,对伦理道德负责。
二、新闻伦理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1)新闻从业人员政治理论修养的欠缺。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从业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政治理论水平。否则,不能很好的理解把握国家、政府决策,曲解或者片面理解相关政策,那么写出的报道久往往有失公正。
(2)超越限度的利益驱动诱发记者造假。有些记者为了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不惜“造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的媒体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和轰动效应,展开恶性竞争,新闻事件怎么“轰动”怎么写,全然不顾事实的真相及被报道者的权益。
(3)新闻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感。任何行业和个人都有它的社会责任,新闻从业人员由于自身行业的特殊性,社会责任感更为突出。社会责任感缺乏,往往导致报道的角度把握不准,从而使受众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心理。
(4)新闻从业人员缺乏最起码的人文关怀,对一些弱者并没有寄予真诚地同情。
三、如何推进新闻伦理建设。
(1)关于新闻传媒领域的道德伦理建设问题,学者们除强调规范与原则建设外,尤其重视道德教育与修养。认为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以促进职业自律十分必要,应该确立“对社会负责、对群众负责、社会效益第一”的社会责任感。当前开展的“三项学习”教育活动以及“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新闻从业人员自觉进行道德推理,加强道德修养,守住最起码的底线和良知。罗伯特.斯蒂尔《媒体的职业道德准则》一书,提出道德推理准则,如:为什么我会如此重视这条新闻?发表新闻会带来什么好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果这则报道与我或我的家人有关,我会有什么感受?当记者报道的新闻与新闻伦理发生冲突的时候,采用这些标准来衡量自己的报道,会给记者一个明晰的选择。这些标准同样可以衡量一个记者的同情心以及对人格尊重的人文精神。
(3)要增强法制观念,防止新闻侵权。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应当增强法制观念,掌握好“法”与“非法”的界限,自觉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尊重法人和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防止在新闻报道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侵权、毁誉现象的发生。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加强新闻伦理建设、营造客观、公平、正义的舆论环境是每一个新闻从业人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参考文献:
[1]罗伯特.斯蒂尔《媒体的职业道德准则》 美报纸主编协会.1999版
[2]吴晶《新闻报道与新闻伦理的失衡现象》《青年记者》.2007.6
[3]罗国杰等《伦理学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