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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探讨网约车乘客选择侵权或违约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得到的不同评价,分析两种救济途径的理论争点和司法实践焦点,进而提出对乘客的权利损害应建立统一的救济模式,即不区分侵权或违约的保障范围对乘客的损害进行“全面”赔偿,以解决相同问题依据不同请求权基础造成不同裁判结果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