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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增长的“就业歧视”社会环境面前,一种意见认为立法应当赋予政府适当干预的权力;另一种主张是不干预雇主主权的立法,市场的基本规律是优胜劣汰,如果人为地使雇主自主权受到法律限制,那么将使用单位处于不公平的地位。笔者认为就拟定《反就业歧视法》是十分必要的,它是实现劳动者同等权利的重要法令保障,是企业长盛不衰的重要理念,是国家协调各方面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