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陈先生带着10 岁的女儿前往重庆图书馆,准备让其在读者自修室做暑假作业, 可却被管理人员告知,14 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入内。陈先生觉得,这对孩子是不公平的。
这样的规定不仅仅重庆才有,郑州图书馆、深圳图书馆都曾因管理困难,禁止14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某些特定区域。对此规定,你怎么看?
对待儿童不能“一禁了之”
张琦
图书馆作为公共区域,儿童当然也有权利进入。不能因为成年人自己追求舒适,就将所有儿童冠以“ 熊孩子”之名而拒之门外,忽视儿童的阅读兴趣,剥夺其享用公共资源的权利。
爱玩是儿童的天性,读书也是每个儿童的权利。如何引导和鼓励儿童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避免“ 熊孩子”扰乱图书馆秩序,进而为公众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阅读环境? 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其实还有更加温和的方式。
图书馆可以在引导儿童阅读、培养儿童良好的阅读习惯上下功夫。例如, 根据实际情况开设“ 儿童专区”,设专人引导儿童读书、玩乐,这样既能满足儿童玩乐的需求,也能为其他读者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阅读环境。对待所谓“ 熊孩子”,图书馆可引入黑名单制度,对扰乱秩序的家长和儿童实行“ 一次劝诫、二次警告、三次禁止进入”的方式,保持图书馆良好的阅读秩序。
同时,家长作为监护人, 除了自身应当做到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图书馆秩序,对儿童的一言一行进行言传身教外,更应该主动约束和制 止“ 熊孩子 ”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在维护儿童进入图书馆阅读权利的同时,确保他人权利不受侵害。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崔厚元
禁止14 岁以下儿童进入图书馆自修室的做法,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图书馆的管理方法过于简单、粗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服务。”
禁止14 岁以下儿童进入图书馆自修室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相对成年人而言,少年儿童公共意识和自控能力较弱,但以维持安静学习氛围为由,谢绝14 岁以下儿童入馆,这种只堵不疏的做法并不妥当。图书馆应该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在馆内开辟不同年龄段的自修区域,这样既能给成年人营造安静的学习场所,又能给未成年人创造相对宽松的阅读环境。
当然,作为法定监护人,孩子家长也应该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一方面要加强对孩子在公共场所的言行的引导和管束;另一方面,更要注重对孩子公共意识及自律意识的日常培养,以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图书馆拒绝儿童”是因噎废食
张玉胜
针对公共场所的“ 熊孩子”,是堵还是疏,一直以来备受争议。“ 14 岁以下儿童谢绝入馆”并非首创,2013 年郑州一家图书馆就曾以“ 小孩太吵为由”出台同样的规定。 这种以偏概全的做法难脱“ 一杆子打翻一船人” 的嫌疑,更是一种疏于管理、一堵了之的“ 懒政”行为;罔顾孩子们的阅读兴趣,剥夺其享用公共资源的权利,更是有悖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法之举。
早 在 2011 年 初 , 国 家 文 化部、财政部就出台意见,明确在2011 年底之前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图书馆法》第34 条更是明确规定:“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 有条件的地区可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其实 ,“ 14 岁以下儿童谢绝入馆”的规定,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困难:其一,年龄界限如何厘清。 14 岁与 15 岁怎样区分, 靠口说、看长相、查户口,还是凭学校 、家 长或哪一级证明? 其二,带着孩子的监护人该不该入内,大人想读书,孩子离不开,又该怎么办? 其三,活泼好玩是孩子的天性,但谁又能保证 15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就能专心致志、不吵不闹?
允许儿童进人图书馆,不只是权利回归,更不失为对孩子进行 文 明 与 规 则 教 育 的 现 实 机会。相信通过入馆者自律、阅读者监督和管理者尽责三方相向而行,图书馆秩序的由乱到治便值得期待。
下期话题
面对拒绝“对号入座”的人,我们该怎么办?
不久前,一位乘客买站票上车后,随便找了个空位坐了下来。中途被 查票員查出,并要求他把座位让给该座的坐票乘客。这位乘客告诉查票 员,自己马上到目的地了,坚决不让座,并且责怪查票员“多管闲事”。
此前,有老公没上高铁不让高铁发车的,还有高铁上不让吃泡面的…… 这些事情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现在个别社会成员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 在他们的心中不是他们去适应社会,而是侵占别人的利益。
面对这些违背道德的人,我们该怎么办呢?
下下期话题
代驾司机接单途中身亡仅万元赔偿 网约工的“伤”该找谁赔? 编辑 刘婷婷 327380430@qq.com
“话题”稿件请投gmdkbjb@163.com 欢迎读者提供讨论话题
这样的规定不仅仅重庆才有,郑州图书馆、深圳图书馆都曾因管理困难,禁止14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某些特定区域。对此规定,你怎么看?
对待儿童不能“一禁了之”
张琦
图书馆作为公共区域,儿童当然也有权利进入。不能因为成年人自己追求舒适,就将所有儿童冠以“ 熊孩子”之名而拒之门外,忽视儿童的阅读兴趣,剥夺其享用公共资源的权利。
爱玩是儿童的天性,读书也是每个儿童的权利。如何引导和鼓励儿童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避免“ 熊孩子”扰乱图书馆秩序,进而为公众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阅读环境? 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其实还有更加温和的方式。
图书馆可以在引导儿童阅读、培养儿童良好的阅读习惯上下功夫。例如, 根据实际情况开设“ 儿童专区”,设专人引导儿童读书、玩乐,这样既能满足儿童玩乐的需求,也能为其他读者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阅读环境。对待所谓“ 熊孩子”,图书馆可引入黑名单制度,对扰乱秩序的家长和儿童实行“ 一次劝诫、二次警告、三次禁止进入”的方式,保持图书馆良好的阅读秩序。
同时,家长作为监护人, 除了自身应当做到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图书馆秩序,对儿童的一言一行进行言传身教外,更应该主动约束和制 止“ 熊孩子 ”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在维护儿童进入图书馆阅读权利的同时,确保他人权利不受侵害。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崔厚元
禁止14 岁以下儿童进入图书馆自修室的做法,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图书馆的管理方法过于简单、粗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服务。”
禁止14 岁以下儿童进入图书馆自修室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相对成年人而言,少年儿童公共意识和自控能力较弱,但以维持安静学习氛围为由,谢绝14 岁以下儿童入馆,这种只堵不疏的做法并不妥当。图书馆应该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在馆内开辟不同年龄段的自修区域,这样既能给成年人营造安静的学习场所,又能给未成年人创造相对宽松的阅读环境。
当然,作为法定监护人,孩子家长也应该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一方面要加强对孩子在公共场所的言行的引导和管束;另一方面,更要注重对孩子公共意识及自律意识的日常培养,以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图书馆拒绝儿童”是因噎废食
张玉胜
针对公共场所的“ 熊孩子”,是堵还是疏,一直以来备受争议。“ 14 岁以下儿童谢绝入馆”并非首创,2013 年郑州一家图书馆就曾以“ 小孩太吵为由”出台同样的规定。 这种以偏概全的做法难脱“ 一杆子打翻一船人” 的嫌疑,更是一种疏于管理、一堵了之的“ 懒政”行为;罔顾孩子们的阅读兴趣,剥夺其享用公共资源的权利,更是有悖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法之举。
早 在 2011 年 初 , 国 家 文 化部、财政部就出台意见,明确在2011 年底之前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图书馆法》第34 条更是明确规定:“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 有条件的地区可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其实 ,“ 14 岁以下儿童谢绝入馆”的规定,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困难:其一,年龄界限如何厘清。 14 岁与 15 岁怎样区分, 靠口说、看长相、查户口,还是凭学校 、家 长或哪一级证明? 其二,带着孩子的监护人该不该入内,大人想读书,孩子离不开,又该怎么办? 其三,活泼好玩是孩子的天性,但谁又能保证 15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就能专心致志、不吵不闹?
允许儿童进人图书馆,不只是权利回归,更不失为对孩子进行 文 明 与 规 则 教 育 的 现 实 机会。相信通过入馆者自律、阅读者监督和管理者尽责三方相向而行,图书馆秩序的由乱到治便值得期待。
下期话题
面对拒绝“对号入座”的人,我们该怎么办?
不久前,一位乘客买站票上车后,随便找了个空位坐了下来。中途被 查票員查出,并要求他把座位让给该座的坐票乘客。这位乘客告诉查票 员,自己马上到目的地了,坚决不让座,并且责怪查票员“多管闲事”。
此前,有老公没上高铁不让高铁发车的,还有高铁上不让吃泡面的…… 这些事情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现在个别社会成员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 在他们的心中不是他们去适应社会,而是侵占别人的利益。
面对这些违背道德的人,我们该怎么办呢?
下下期话题
代驾司机接单途中身亡仅万元赔偿 网约工的“伤”该找谁赔? 编辑 刘婷婷 327380430@qq.com
“话题”稿件请投gmdkbjb@163.com 欢迎读者提供讨论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