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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洛克的伦理思想深受霍布斯的影响,特别是在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等方面。自然法理论是他的自由主义伦理学说的理论基础,研究洛克的自由主义伦理思想,对于提高对自由的真正含义的认识有很大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 洛克 自由主义 伦理
一、洛克的自由主义伦理思想
洛克对自由主义思潮的作用可以从罗素的评价中得到体现,罗素指出,有关自由主义哲学的第一份详尽论述,可以参见洛克的著作,在洛克的《政府论》中,洛克明显的表现出他的自由主义思想。
洛克首先批判了拥护君权神授说和倡导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他站在对立面上,认为君权并非神授,自由是天赋的权利,人从生下来就是平等的。洛克认为人类在诞生时就处于自由与平等的自然状态中,是不受除了自然法以外的其他任何约束与限制的。他在《政府论》中指出,我们必须考查人类原来自然地处于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适合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存在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他同时说明,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们可以以自己觉得合适的方式,自行决定自我的行动,拥有自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自由以及拥有自由的人身权利,这些权利不需要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认可、也不需要听从任何人的意志。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在权利上是绝对平等的,自由、平等这些都是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是生而平等的。
而且,洛克认为,自由不管是在自然的状态中还是在存在政治的人类社会中都是存在的。即使是在存在政治的社会里,人们必须把一部分自由权让渡给了政府,人民依然拥有自由的所有权,仍然可以在任何时候收回这个权力。从自然状态的人是自由的这个观点出发,洛克提出了人自由是天赋的观点。不过,这种自由虽然是自然就拥有,但并不是随意的自由。他驳斥了菲尔麦认为自由就是各人想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高兴怎样就怎样,而不受任何法律束缚的那种错误的自由,洛克提出,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然自由必须以自然法作为标准;处于政府管理下的人民的自由,应服从长期有效的治理而形成的规则。人的自由和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人的特性即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理解管理自己行为的法律,并且让他知道他在多大程度上享有以自己的意志去行动的自由。同时洛克又表达了处于自由状态的人有处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自由,却没有毁灭自己身体和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命的自由的观点。他同时指出,虽然有理性和天赋自由的存在,但在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并非每个人都能够拥有足够完整的自由,只有智力成熟和能够运用理性的人,才能够拥有完整的自由。人类之所以是生下来就拥有自由,是因为人类这种生物生下来就拥有理性。但这并不是指人类直接就能随心所欲的运用自由和理性。依照洛克的观点,年龄可以为人带来自由,同时也给人带来了理性。他同时认为人类的自由必须依靠法律的实施,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因为自由意指不受他人的束缚和暴力,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可能有自由,洛克是这样提出他的观点的:自由不是绝对的、每个人愿意做什么就有做什么的自由,而是一个人在他必须受其约束的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置或安排自己的人身、行动以及财产,自由是在这个范围内不受制于他人的意志,而是遵循他自己的意志,法律并不是要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要去保护和扩大有理性的人的自由,自由是在法律规则约束下的自由。在《政府论》中,洛克提出两种法律形式:一是自然法,二是人制定的法律,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自由以自然法即理性为依据。洛克提到,自由这种状态要求人人遵守自然法而进行治理,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自由只有通过社会秩序或在社会秩序中才能存在,而且只有当社会秩序得到健康的发展,自由才可能得到增长。”在此洛克的意思是,无论是在自然的状态还是在包含政治的人类社会中,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恣意妄为。
二、洛克的自由主义伦理思想产生的影响
在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中,自由是他的最本质的内容。自由不受任何绝对的权利约束,一个人不能失去自由,失去了自由就相当于失去了生命。自由也是一个人的捍卫生命的权利。人生来就拥有自由这种自然而然的权利,尽管生命优先于自由,但是自由是生命可以得到保存、体现生命价值的保证。因此,对于生命以及财产来讲,自由拥有更高的价值。同时,《政府论》中的自由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包含有生命权以及财产权的意思。对生命以及财产权的维护,是离不开对自由的尊重的。在自然法也就是理性的指引下,自由使人们在天赋的自然状态中过着和谐的生活,自由也使人们拥有自主的能力决定是否放弃部分权利,使人类进入政治社会。没有自由权,就不可能产生社会契约,自由是社会契约的核心,它使人民有了权利去选择好的政府,在政治社会中,自由是社会公共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政府没有去为公众实现利益和保障公共权益,那么,公民可以在自由的指引下去重新选择新的政府。而所以这一切都离不开自由的精神。自由精神一旦消失,人民的财产和生命也就危险了。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参考文献 :
[1][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下卷).关文运译[J].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J].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英]洛克.政府论(下册).叶启芳,瞿菊农译[J].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4][英]罗素.西方哲学史.马元德译[J].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美]梯利.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葛力译[J].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关键词 洛克 自由主义 伦理
一、洛克的自由主义伦理思想
洛克对自由主义思潮的作用可以从罗素的评价中得到体现,罗素指出,有关自由主义哲学的第一份详尽论述,可以参见洛克的著作,在洛克的《政府论》中,洛克明显的表现出他的自由主义思想。
洛克首先批判了拥护君权神授说和倡导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他站在对立面上,认为君权并非神授,自由是天赋的权利,人从生下来就是平等的。洛克认为人类在诞生时就处于自由与平等的自然状态中,是不受除了自然法以外的其他任何约束与限制的。他在《政府论》中指出,我们必须考查人类原来自然地处于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适合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存在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他同时说明,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们可以以自己觉得合适的方式,自行决定自我的行动,拥有自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自由以及拥有自由的人身权利,这些权利不需要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认可、也不需要听从任何人的意志。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在权利上是绝对平等的,自由、平等这些都是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是生而平等的。
而且,洛克认为,自由不管是在自然的状态中还是在存在政治的人类社会中都是存在的。即使是在存在政治的社会里,人们必须把一部分自由权让渡给了政府,人民依然拥有自由的所有权,仍然可以在任何时候收回这个权力。从自然状态的人是自由的这个观点出发,洛克提出了人自由是天赋的观点。不过,这种自由虽然是自然就拥有,但并不是随意的自由。他驳斥了菲尔麦认为自由就是各人想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高兴怎样就怎样,而不受任何法律束缚的那种错误的自由,洛克提出,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然自由必须以自然法作为标准;处于政府管理下的人民的自由,应服从长期有效的治理而形成的规则。人的自由和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人的特性即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理解管理自己行为的法律,并且让他知道他在多大程度上享有以自己的意志去行动的自由。同时洛克又表达了处于自由状态的人有处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自由,却没有毁灭自己身体和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命的自由的观点。他同时指出,虽然有理性和天赋自由的存在,但在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并非每个人都能够拥有足够完整的自由,只有智力成熟和能够运用理性的人,才能够拥有完整的自由。人类之所以是生下来就拥有自由,是因为人类这种生物生下来就拥有理性。但这并不是指人类直接就能随心所欲的运用自由和理性。依照洛克的观点,年龄可以为人带来自由,同时也给人带来了理性。他同时认为人类的自由必须依靠法律的实施,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因为自由意指不受他人的束缚和暴力,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可能有自由,洛克是这样提出他的观点的:自由不是绝对的、每个人愿意做什么就有做什么的自由,而是一个人在他必须受其约束的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置或安排自己的人身、行动以及财产,自由是在这个范围内不受制于他人的意志,而是遵循他自己的意志,法律并不是要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要去保护和扩大有理性的人的自由,自由是在法律规则约束下的自由。在《政府论》中,洛克提出两种法律形式:一是自然法,二是人制定的法律,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自由以自然法即理性为依据。洛克提到,自由这种状态要求人人遵守自然法而进行治理,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自由只有通过社会秩序或在社会秩序中才能存在,而且只有当社会秩序得到健康的发展,自由才可能得到增长。”在此洛克的意思是,无论是在自然的状态还是在包含政治的人类社会中,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恣意妄为。
二、洛克的自由主义伦理思想产生的影响
在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中,自由是他的最本质的内容。自由不受任何绝对的权利约束,一个人不能失去自由,失去了自由就相当于失去了生命。自由也是一个人的捍卫生命的权利。人生来就拥有自由这种自然而然的权利,尽管生命优先于自由,但是自由是生命可以得到保存、体现生命价值的保证。因此,对于生命以及财产来讲,自由拥有更高的价值。同时,《政府论》中的自由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包含有生命权以及财产权的意思。对生命以及财产权的维护,是离不开对自由的尊重的。在自然法也就是理性的指引下,自由使人们在天赋的自然状态中过着和谐的生活,自由也使人们拥有自主的能力决定是否放弃部分权利,使人类进入政治社会。没有自由权,就不可能产生社会契约,自由是社会契约的核心,它使人民有了权利去选择好的政府,在政治社会中,自由是社会公共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政府没有去为公众实现利益和保障公共权益,那么,公民可以在自由的指引下去重新选择新的政府。而所以这一切都离不开自由的精神。自由精神一旦消失,人民的财产和生命也就危险了。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参考文献 :
[1][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下卷).关文运译[J].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J].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英]洛克.政府论(下册).叶启芳,瞿菊农译[J].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4][英]罗素.西方哲学史.马元德译[J].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美]梯利.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葛力译[J].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