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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早在2008年采纳了《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六中TierⅢ氮氧化物限排规定,适用于航行在NECA(NOx排放控制区域)远洋船舶,要求2016年1月实施。2013年5月13日~17日,IMO环保委员在伦敦举行的第65次会议上投票决定推迟5年即2021年实施这项决议,但这一决议还将于2014年3月或者更早时间在IMO环保委员会66次会议上再次进行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