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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计算公式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应收票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期初余额)+特殊调整业务。该公式应用起来简便明了,但各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是账户余额还是报表金额,很多会计辅导资料没有作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