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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颁布较早,但其执行却步履艰难,原因在于条文与实践不符厦簪文间矛盾较多。这同样反映在别除权的相关规定上。别除权与破产债权相对应,它是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担保标的物,不以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来源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和排他性。从定金的性质、别除权的特性、定金担保的机能及破产法的相关条文的分析看,定金担保债权不能成立别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