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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促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践探索,这需要发挥现代金融的有利引领和支持作用。中原经济区金融发展存在显著的城乡差异,影响了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力度。文章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提出了缩小城乡金融差异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城乡统筹;金融服务;金融创新
一、引言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指出,积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路子,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核心任务,要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河南省城镇化率仅为38.8%,落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近11.2个百分点,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占45%,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5523.73元,是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约三分之一,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悬殊,二元化格局依旧显著,推进中原经济区城乡统筹发展,形势艰巨,意义重大。
统筹城乡发展要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促进资本、人才、技术、土地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跨城乡流动与优化配置。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经济体系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行业,也是服务业中的新兴产业,城乡统筹发展需要有现代金融的强力支持。培育一个创新、竞争、多层次的城乡金融体系,形成城市和农村金融分工协作、和谐共生的格局,是推进中原经济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重要支撑因素。当前,金融在支持中原经济区城乡统筹发展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城乡二元差异。
(一)城乡金融市场主体差异
中原经济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基地,农业生产经营多以家庭为单位,形成了农业地域广阔、农村人口分散的局面。相比城市多元化、竞争化的金融市场主体,农村金融市场主体较为单一,主要是提供资金信贷的银行机构,村镇银行还处在试点发展阶段,其他金融市场主体如证券经纪公司、农业保险公司、信用担保基金和农村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尚未得到有效发展,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特点的商業性金融发展滞后。
(二)城乡金融产品和服务差异
在推进中原经济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城市金融业态齐备,服务网点密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经济活动的规模和密度都低于城市,短期货币信贷产品多,中长期金融产品少。在商业利益导向下,金融机构发展农村业务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动力不足,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产生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农民享受的金融服务远低于城市居民,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融资可得性也远低于城市经济。
(三)城乡金融市场融资机制差异
农村金融发展相对落后,缺乏引导城市金融资源流向农村的有效体制机制。农村金融机构基本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不愿向缺乏抵押担保的农村经营主体提供贷款。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对农村信贷市场产品和服务方式产生了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受到单纯依靠信贷市场融资的限制,需要在融资机制方面进行金融创新。
(四)城乡金融生态环境差异
城乡信用环境和征信体系差别较大,农村地区金融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广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金融的认识和自身金融意识还比较薄弱。涉及农村金融的法律规范不健全。农村征信体系没有整体建立。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无法在市场中自由流转和交换,限制了农村金融发展的信用环境。
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过程中,无论是以产业集聚区为承载的新型工业化的推进、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的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实施,还是以现代规模经营和科技投入为特点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都大大超过了原来既有的规模。同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国内市场消费需求,促进城乡居民创业兴业,培养信贷消费模式等都将产生巨大的金融需求。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和促进作用。
二、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
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发展,关键是要在发展过程中拉长农村金融这一“短板”。在农业不具备比较收益优势的前提下,需要发挥政府部门的政策引导,促进城乡各种要素资源进一步优化互动。虽然目前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但困难孕育着机遇,中原经济区建设为完善城乡金融市场体系、创新金融组织和产品服务及提升服务运行功能提供了历史契机。
第一,从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上,构建一体化的金融市场来有效整合城乡金融资源。要消除金融市场的城乡分割,改变金融机构将大量农村存款资金转化为城市信贷的现状,为资金与资本的双向流动提供基础平台。一个开放、竞争、有序的且能和城市对接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尤为迫切,要发展和健全适应不同地方实际、分工合理、层级完善、兼顾商业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第二,发展农村保险市场,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增强金融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经营风险规避和化解功能。中原经济区的农业发展事关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农业现代化的建设应依托金融保险市场降低和化解市场风险,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
第三,加大农村金融机构布局。充分发挥农村现有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基础作用和功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依托中原经济区的农业经济规模和优势,组建省级金融控股集团和农村金融平台,发挥其农村金融生力军的作用,提升中原经济区区域金融的市场化水平。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资金投放,扩大农村地区的商业网点布局。
第四,探索建立适应中原经济区特点的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结构,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微型金融机构等金融组织。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设村镇银行和分支机构,支持大型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开展与微型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微型金融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保障。发展农村民间的金融合作组织,放宽民营资本的准入途径和条件限制。 第五,加大证券、保险、期货、担保、典当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村的服务,实现不同金融组织之间的功能互补与合作共生,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和农村扶贫等涉及的金融业务。
第六,着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应农村的多元化金融需求,从金融产品方面加大创新力度,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和产品。根据农村贷款对象、期限、抵押担保及用途等方面的新形势,不断增加产品种类,为城乡统筹建设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第七,根据中原经济区农村发展实际,推进在农村居民助学、养老、建房、特色农业等方面的金融产品创新。针对农户金融需求分散性特点,积极发展小额信用工具,扩大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和联保贷款,缓解农民发展生产的资金问题,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开发农村居民就业贷款、助学贷款等业务品种,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学习和掌握职业技能,提升创业能力,促进新型城镇化进程。
第八,结合新农村建设,试點和完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贷款、特色乡镇个人住房(商铺)担保贷款、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等,发挥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提升农村地区的城镇化发展水平。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拓展电子化服务渠道。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鼓励和支持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深化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九,优化城乡金融生态环境。金融部门对城乡统筹发展的资金支持需要一个拥有良好法制环境和信用环境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完善金融方面的相关立法,推进信用制度建设,为金融创新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和信用环境。
第十,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用评价和征信,通过与农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同,扩宽农村信用数据采集渠道,规范和完善农户、农村小企业和其他客户信用档案,逐步把非银行信用信息也纳入征信数据库,形成中部区域网络共连的统一征信系统。
第十一,建立农村小微企业贷款信用评估和信用登记制度,推进建立农村信用担保机制。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评定工作,建立借款人行为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金融市场主体的信用违约成本,营造农村信用发展的制度环境。
第十二,完善城乡金融运行功能。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担保制度,通过解决抵押物缺失等问题扩大农村金融供给。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农村产权直接抵押融资以及通过担保平台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融资。
第十三,在制度层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房屋产权确权与改革,逐步放开其在金融市场的抵押和担保功能,以此促进农村土地生产要素在市场中的抵押、流通等开展,扩大担保物的范围,赋予农村产权以更为全面和多样的内涵。探索以农作物、承包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的新型担保方式,减小抵押担保在涉农金融中的阻碍。
第十四,实现农村资产的资本化。农村家庭除拥有承包地、宅基地、房屋外,还有自留地、林地等,但这些资产因受现行法律政策的限制,除承包经营权可较为顺畅的流转外(承包经营权抵押被禁止),其他资产尚缺乏转化为资本的途径,不能发挥资本增值应有的效用。因此,要真正促进城乡资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首先需要搭建城乡统一的流转平台,由金融机构出台政策对农村土地房屋的融资行为予以肯定和扶持。
第十五,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再担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征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有效解决农户和其他经营实体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第十六,加大对城乡金融发展的政策扶持。统筹中原经济区城乡发展,发挥金融支持功能,就要促进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增进金融服务的城乡可得性,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农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完全的市场机制无法有效配置资源,需要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扶持作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优惠等措施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和农业领域。
第十七,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制度,补偿涉农金融机构由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原因形成的损失,建立保险补贴金制度,为涉农保险公司、参保企业与农户提供保费、经营费用和超赔补贴。遵循市场化可盈利的原则,以涉农贷款投放比例和贷款质量作为补贴依据,给予涉农金融机构长期的可持续性的有差别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涉农金融机构成本,调动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业务积极性。
第十八,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功能,在股份制改造、增资扩股、上市、跨区域经营、处理历史包袱、自助机具和网络终端等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农村中小融机构更多支持。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来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引导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平衡商业可持续原则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鼓励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做好做强做大。
参考文献:
1.河南统计年鉴[DB/OL].http://www.
ha.stats.gov.cn/hntj/lib/tjnj/2011/indexch.htm,2011.
2.谢华平,王一鸣.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建议:基于农村金融的调查报告[J].中国乡镇企业,2001(11).
3.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4.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还权赋能:奠定长期发展的可靠基础——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实践的调查研究[J].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5.蒋定之.金融支持城乡统筹、推进二元经济科学转轨[J].金融家论坛,2010(11).
*本文属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研究课题项目成果,项目编号2011B761。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城乡统筹;金融服务;金融创新
一、引言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指出,积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路子,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核心任务,要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河南省城镇化率仅为38.8%,落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近11.2个百分点,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占45%,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5523.73元,是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约三分之一,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悬殊,二元化格局依旧显著,推进中原经济区城乡统筹发展,形势艰巨,意义重大。
统筹城乡发展要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促进资本、人才、技术、土地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跨城乡流动与优化配置。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经济体系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行业,也是服务业中的新兴产业,城乡统筹发展需要有现代金融的强力支持。培育一个创新、竞争、多层次的城乡金融体系,形成城市和农村金融分工协作、和谐共生的格局,是推进中原经济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重要支撑因素。当前,金融在支持中原经济区城乡统筹发展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城乡二元差异。
(一)城乡金融市场主体差异
中原经济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基地,农业生产经营多以家庭为单位,形成了农业地域广阔、农村人口分散的局面。相比城市多元化、竞争化的金融市场主体,农村金融市场主体较为单一,主要是提供资金信贷的银行机构,村镇银行还处在试点发展阶段,其他金融市场主体如证券经纪公司、农业保险公司、信用担保基金和农村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尚未得到有效发展,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特点的商業性金融发展滞后。
(二)城乡金融产品和服务差异
在推进中原经济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城市金融业态齐备,服务网点密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经济活动的规模和密度都低于城市,短期货币信贷产品多,中长期金融产品少。在商业利益导向下,金融机构发展农村业务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动力不足,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产生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农民享受的金融服务远低于城市居民,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融资可得性也远低于城市经济。
(三)城乡金融市场融资机制差异
农村金融发展相对落后,缺乏引导城市金融资源流向农村的有效体制机制。农村金融机构基本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不愿向缺乏抵押担保的农村经营主体提供贷款。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对农村信贷市场产品和服务方式产生了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受到单纯依靠信贷市场融资的限制,需要在融资机制方面进行金融创新。
(四)城乡金融生态环境差异
城乡信用环境和征信体系差别较大,农村地区金融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广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金融的认识和自身金融意识还比较薄弱。涉及农村金融的法律规范不健全。农村征信体系没有整体建立。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无法在市场中自由流转和交换,限制了农村金融发展的信用环境。
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过程中,无论是以产业集聚区为承载的新型工业化的推进、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的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实施,还是以现代规模经营和科技投入为特点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都大大超过了原来既有的规模。同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国内市场消费需求,促进城乡居民创业兴业,培养信贷消费模式等都将产生巨大的金融需求。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和促进作用。
二、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
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发展,关键是要在发展过程中拉长农村金融这一“短板”。在农业不具备比较收益优势的前提下,需要发挥政府部门的政策引导,促进城乡各种要素资源进一步优化互动。虽然目前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但困难孕育着机遇,中原经济区建设为完善城乡金融市场体系、创新金融组织和产品服务及提升服务运行功能提供了历史契机。
第一,从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上,构建一体化的金融市场来有效整合城乡金融资源。要消除金融市场的城乡分割,改变金融机构将大量农村存款资金转化为城市信贷的现状,为资金与资本的双向流动提供基础平台。一个开放、竞争、有序的且能和城市对接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尤为迫切,要发展和健全适应不同地方实际、分工合理、层级完善、兼顾商业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第二,发展农村保险市场,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增强金融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经营风险规避和化解功能。中原经济区的农业发展事关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农业现代化的建设应依托金融保险市场降低和化解市场风险,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
第三,加大农村金融机构布局。充分发挥农村现有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基础作用和功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依托中原经济区的农业经济规模和优势,组建省级金融控股集团和农村金融平台,发挥其农村金融生力军的作用,提升中原经济区区域金融的市场化水平。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资金投放,扩大农村地区的商业网点布局。
第四,探索建立适应中原经济区特点的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结构,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微型金融机构等金融组织。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设村镇银行和分支机构,支持大型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开展与微型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微型金融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保障。发展农村民间的金融合作组织,放宽民营资本的准入途径和条件限制。 第五,加大证券、保险、期货、担保、典当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村的服务,实现不同金融组织之间的功能互补与合作共生,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和农村扶贫等涉及的金融业务。
第六,着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应农村的多元化金融需求,从金融产品方面加大创新力度,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和产品。根据农村贷款对象、期限、抵押担保及用途等方面的新形势,不断增加产品种类,为城乡统筹建设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第七,根据中原经济区农村发展实际,推进在农村居民助学、养老、建房、特色农业等方面的金融产品创新。针对农户金融需求分散性特点,积极发展小额信用工具,扩大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和联保贷款,缓解农民发展生产的资金问题,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开发农村居民就业贷款、助学贷款等业务品种,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学习和掌握职业技能,提升创业能力,促进新型城镇化进程。
第八,结合新农村建设,试點和完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贷款、特色乡镇个人住房(商铺)担保贷款、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等,发挥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提升农村地区的城镇化发展水平。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拓展电子化服务渠道。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鼓励和支持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深化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九,优化城乡金融生态环境。金融部门对城乡统筹发展的资金支持需要一个拥有良好法制环境和信用环境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完善金融方面的相关立法,推进信用制度建设,为金融创新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和信用环境。
第十,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用评价和征信,通过与农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同,扩宽农村信用数据采集渠道,规范和完善农户、农村小企业和其他客户信用档案,逐步把非银行信用信息也纳入征信数据库,形成中部区域网络共连的统一征信系统。
第十一,建立农村小微企业贷款信用评估和信用登记制度,推进建立农村信用担保机制。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评定工作,建立借款人行为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金融市场主体的信用违约成本,营造农村信用发展的制度环境。
第十二,完善城乡金融运行功能。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担保制度,通过解决抵押物缺失等问题扩大农村金融供给。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农村产权直接抵押融资以及通过担保平台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融资。
第十三,在制度层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房屋产权确权与改革,逐步放开其在金融市场的抵押和担保功能,以此促进农村土地生产要素在市场中的抵押、流通等开展,扩大担保物的范围,赋予农村产权以更为全面和多样的内涵。探索以农作物、承包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的新型担保方式,减小抵押担保在涉农金融中的阻碍。
第十四,实现农村资产的资本化。农村家庭除拥有承包地、宅基地、房屋外,还有自留地、林地等,但这些资产因受现行法律政策的限制,除承包经营权可较为顺畅的流转外(承包经营权抵押被禁止),其他资产尚缺乏转化为资本的途径,不能发挥资本增值应有的效用。因此,要真正促进城乡资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首先需要搭建城乡统一的流转平台,由金融机构出台政策对农村土地房屋的融资行为予以肯定和扶持。
第十五,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再担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征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有效解决农户和其他经营实体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第十六,加大对城乡金融发展的政策扶持。统筹中原经济区城乡发展,发挥金融支持功能,就要促进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增进金融服务的城乡可得性,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农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完全的市场机制无法有效配置资源,需要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扶持作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优惠等措施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和农业领域。
第十七,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制度,补偿涉农金融机构由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原因形成的损失,建立保险补贴金制度,为涉农保险公司、参保企业与农户提供保费、经营费用和超赔补贴。遵循市场化可盈利的原则,以涉农贷款投放比例和贷款质量作为补贴依据,给予涉农金融机构长期的可持续性的有差别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涉农金融机构成本,调动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业务积极性。
第十八,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功能,在股份制改造、增资扩股、上市、跨区域经营、处理历史包袱、自助机具和网络终端等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农村中小融机构更多支持。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来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引导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平衡商业可持续原则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鼓励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做好做强做大。
参考文献:
1.河南统计年鉴[DB/OL].http://www.
ha.stats.gov.cn/hntj/lib/tjnj/2011/indexch.htm,2011.
2.谢华平,王一鸣.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建议:基于农村金融的调查报告[J].中国乡镇企业,2001(11).
3.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4.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还权赋能:奠定长期发展的可靠基础——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实践的调查研究[J].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5.蒋定之.金融支持城乡统筹、推进二元经济科学转轨[J].金融家论坛,2010(11).
*本文属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研究课题项目成果,项目编号2011B761。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