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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主体资格是社员权成立和合作社各项制度构建的基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遵从由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分别从两个不同角度对主体资格做出刻画,从而将我国法上的社员主体类型化为三种情形。在各具体资格限制问题上,合作社法做出了一些努力,然而仍有待完善之处,不仅资格认定标准需要重新审视,若干不合理的限制也应取消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