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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表现出了自己的特色,在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凸显了诉讼外的优势与诉讼内的强势;从技术含量上来看,综合多种解决方式的效应,一件纠纷的解决往往是多种方式的综合作用的结果;从解决纠纷的资源来看,重视了民间力量的特殊作用.既重视将人作为民间解决民事纠纷的丰富自然资源的因素,又将制度作为民间民事纠纷处理可资依赖的力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