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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小说是法律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明律有规定详细的请托罪法,但由史籍及官箴书的记载可看出并未得到认真执行,相反却被一定程度地抵制和修正。明代白话小说描写了大量清官受请托的事例:或因为上司,或为照顾亲属或同僚情谊,或为报恩,或为己事,连包公也不例外,并且没有人主动惩治和举发请托。小说从一个侧面生动反映了人情与法律的对立与协调,具有独特的法律文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