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应对欧美反倾销策略研究

来源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aniel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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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反倾销是欧美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重要手段,反倾销对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造成很大的困扰。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我们应健全反倾销诉讼机制,争取市场经济待遇,转变企业的经营战略,分散出口目标市场,采取承诺等手段方法,来应对欧美的反倾销。
  关键词:欧美;反倾销;对策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0)01-102-03
    近年来,随着我国出口的不断扩大,世界范围内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欧盟与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是对华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反倾销是欧美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重要手段,中国的出口企业深受其害。欧美对华反倾销政策的特点各异。针对这些政策,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必须采取应对措施,才能维护我国与欧美良好的经济贸易关系。
   一、欧美反倾销政策的内容
   (一)欧盟反倾销政策的主要内容  欧盟是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的地区。20年以来影响我国约10%的出口,损失在30亿美元以上。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首要目标。反倾销已是欧盟最常用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了倾销的定义:如果某项产品对欧盟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中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就被认为构成了倾销。这里的可比价格是指产品的正常价值,对此,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先得确定出口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对于“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倾销,正常价值一般是指国内市场价格,欧盟常用的价格标准是“结构价格”,即相似产品在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构成的价格。对利润的估算是以市场上相似产品获利销售的加权平均利润为基础。  而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欧盟委员会就会认为其国内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可靠依据,而会根据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价格来确定其正常价值。这个“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替代国。所以替代国的选择是确定正常价值关键,欧盟委员会对此有较大的自由裁决权。欧盟经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如美国、欧盟自身成员国、韩国等。  欧盟反倾销法还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因此,即使欧盟委员会作出倾销和损害都存在的裁决,但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征税不符合共同体的利益,那么它仍有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
   (二)美国反倾销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倾销是指某种外国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如果倾销产品给美国的同类工业带来重大损害的威胁或对新建工业有重大阻碍,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美国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公平价值,采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生产时的要素价格加上一般费用、利润以及包装和其他费用来确定,或者采用相似产品在替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来确定。在选择替代国问题上。调查当局有较大的自由决定权,主要的标准是替代国应是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市场经济国家,并且该国生产可比较的相同或相似产品。我国长期以来就是被美国商务部固定地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出口美国的产品常常在美国的反倾销起诉中落败的原因之一。
   二、欧美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中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中国对欧美贸易的迅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价格优势。例如,中国出口欧盟的化纤布价格仅0.9美元。大大低于日本的3.29美元与韩国的1.94美元;2006年中国出口的鞋类产品占世界市场的60%,平均每双售价仅为2.7美元,只有西班牙的1/5。因此,面对中国产品的大量廉价进口,一些欧美企业感到威胁。反倾销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保护措施,可以由企业或某一行业有选择地针对特定国家、特定行业,甚至特定出口商提出指控,而反倾销调查的关键就是价格,所以欧美企业会选择反倾销这种最为便利也最为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频繁的对中国出口企业使用。
  (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由于政治上的偏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世贸组织成员可在15年内对我国继续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除非被调查企业能够证明其出口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由此,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在计算我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拒绝时用其本身的实际成本,而采用第三国的替代数据,并且往往把工资水平高的国家作为第三国,这就很容易得出被调查企业实施产品倾销的结论。  (三)出口秩序混乱引发的低价促销。中国的外贸体制已从过去国家国营专业外贸公司统一经营,转变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体制。在出口贸易中,大多数企业能够正常经营,维护信誉,但也有一部分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削价竞销,以不正常的低价格对外成交,引起经营混乱,造成倾销或引起倾销嫌疑。
  (四)商品出口目的地过于集中。目前,欧美仍是我国出口的主要目的地。据统计,我国约75%的出口产品集中在北美和西欧市场。我国对美国、欧盟的出口额占了出口总额的相当比重,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冲击欧美等国的国内市场,从而引发反倾销调查。  (五)反倾销应诉不力。中国出口企业不积极应诉是导致国外对华反倾销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企业不应诉就是主动放弃法律上对反倾销案件的知情权和申诉权,诱使国际间的竞争对手对中国企业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起诉,形成连锁反应。此外,由于反倾销应诉法律和机制不健全、专业人才匮乏,也使我国反倾销应诉工作严重滞后。
   三、我国企业应对欧美反倾销行为的对策
   (一)企业内部应付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1、有效规避的建议  作为企业,首先要做的是避免不必要的指控。有效的“规避”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要转变自己的经营战略。在价格竞争的基础上,将竞争的焦点转向技术创新、服务、质量、分销渠道和培养消费者群体的竞争上来,彻底改变以前一味盲从、一哄而上的短期行为。根据欧美反倾销法,如果通过改进产品使得产品的物理特性、消费者效用、最终用途和贸易渠道等方面和被指控的产品不同,或者提供了一种以上不同于原已被裁定倾销的产品的主要功能,都可以使其不在反倾销指控的范围之内。  第二,积极了解进口国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事”将摩擦减少到最小程度。如欧盟与美国在反倾销管理体制、征税方式、税额确定、决策程序透明度等措施方面都与wTO《反倾销协议》有很大差别。因此在主要出口地熟悉当地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走市场多元化道路,分散出口目标市场。由于价格低廉的我国出口商品的集中投放,特别是在短期内销往某一目标方的数量急剧增加,极易对其国内同类产品的制造商形成冲击,进而导致他们发起反倾销起诉。所以,出口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 时,应采取市场多元化、循序渐进的做法,这样才较为稳妥。  第四,企业应该加快国有经济退出步伐,加速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加快国有经济退出的步伐有助于加速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进而尽早地使西方国家在针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反倾销诉讼中不再采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2、关于应诉的建议  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竞争优势的不平衡,决定了各国基于经济利益的倾销与反倾销摩擦是国际经贸中的常态。在不能避免进口国提出反倾销指控时,积极应诉是唯一的选择。积极应诉不仅在个案中,还在争取所有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公平权益上夺回了可观的利益。  在反倾销的调查和复审阶段,出口企业应该积极进行应诉工作,争取公平的贸易环境。
  第一,要谨慎选择代理律师。熟悉起诉国和中国情况的律师对准备应诉、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提交材料和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指导和参与是十分重要的。其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是关乎企业能否获得公正待遇的关键。只要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就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进行申辩,而不是无助地由“替代国”决定自己的命运,大大减少应诉的不确定性。  第二,除了选择有力的代理律师外,应诉企业还应该向国内‘有关的进出口商会寻求支持。如果没有商会的帮助。各应诉企业联合起来的成本就会较高,也很难对所面临的应诉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第三,由于利益不同,进口国国内不同群体对反倾销诉讼存在分歧。消费者作为最终用户并不倾向于反倾销,同样是用户的进口国下游企业希望购买到低价的原料,减少成本。应诉企业应该抓住这些分歧,从内部攻破堡垒,团结进口商,争取下游产业和消费者,利用经济利益瓦解起诉国内部的反倾销阵线。这种策略成功的关键在于建立稳固的共同利益,这有赖于企业通过良好的产品、服务、和价值让渡系统与进口国产业用户、消费者、进口商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建立和维持长期互利的紧密关系。具体方式包括提供高度的用户服务和承诺,对用户和进口商进行软硬件投资或出让一定份额的股份等。
   (二)关于企业外部环境的建议  1、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  随着我国列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反倾销已经成为外经贸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应付国际反倾销的实际状况来看,建立一个反倾销应诉基金对加强我国应对国际反倾销、促进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不但十分急迫,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反倾销公约中所允许的做法以及我国目前应对国际反倾销的实际状况,可以着重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资金来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一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启动拨款;二是向出口企业收取反倾销风险防范基金;三是以外养内,把中国对外反倾销过程中的反倾销税等收入投入反倾销应诉基金;四是向不应诉企业和应诉不力企业收取的罚金。  2、建立反倾销服务中心  在各地建立一些反倾销服务中心,对我国国内的受到国外反倾销起诉的出口企业提供一些反倾销咨询,提供本国与起诉国国内的法律资料。
   (三)倾销确定后的应对策略  如果出口产品的倾销价格与损害已经初步审定后,上面的几种方法我们就不能用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出口商可以采取承诺的方法一承诺以采取某种行为以消除低价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影响——来减轻倾销确定后对我国出口企业的损害。如果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接受其承诺的话,反倾销调查便就此终止,从而避免其产品受到反倾销制裁。  从各国实践来看,承诺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价格承诺与数量限制承诺。价格承诺是指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与进口国调查当局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而达成的协议。数量限制承诺是指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通过承诺限制出口产品数量以消除损害影响。在实践中,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往往要求价格承诺与数量限制承诺并用,以期完全消除损害影响。在中国彩电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中便是两种承诺并用的。  总之,采用承诺方式,以退为进,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  综上所述,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在欧盟与美国遭遇的反倾销现状,国内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行的有关反倾销国际贸易规则积极理性应诉;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也应从中斡旋,为中国企业争取平等地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通过双边谈判与外国政府协商改变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的歧视性做法,争取与贸易伙伴达成双边反倾销互惠条款等;另外。政府有必要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对受到指控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建立应诉基金;与此同时,还不应忘记高扬反倾销这把贸易保护的利剑,依法开展反倾销调查,制止中国进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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