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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税收负担问题,是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宏观税负高低,不但体现政府在国民经济总量分配中程度的大小,也表明政府执行社会经济职能及财政功能的强弱。文章从宏观税负水平界定的理论标准、国际经验出发,立足实践解析我国税收负担问题,可行合理地界定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并对优化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提出具体的策略措施。
关键词:税收负担 优化 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0-233-02
税收负担通过税制设计和实施,直接界定纳税人承担国家税收的幅度、标准、水平、状况,反映一定时期内社会产品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数量关系。它既具体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是税收的核心和灵魂;又直接关系着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是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着力点。从一定意义上讲,税收制度的设计问题,也就是税收负担的设计问题。研究税收负担问题,可以从微观层面考察纳税人的个别税收负担,如税收占纳税人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或财产额的比例;也可以从宏观层面把税收作为整体考察国民经济的税收负担水平,反映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税收收入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所谓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务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税收总量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宏观税负高低,不但体现政府在国民经济总量分配中程度的大小,也表明政府执行社会经济职能及财政功能的强弱。它既是政府制定各项具体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各项税收政策实施的综合体现。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有利于坚持科学发展要求,使税收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相配合,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推动经济、产业结构升级。
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界定
1.宏观税负水平界定的理论标准。从理论上讲,若要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在税收收入量的确定上应符合以下标准:1.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税收来源于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税收才会有充足的来源。从财政支出增长的规律来看,财政支出是随着经济的增长、政府职能的扩大而呈现出逐步增长的态势。那么,要保证财政支出满足公共服务的需要,就要求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与经济总量增长速度之间保持合适的比例关系。有关专家测定,西方国家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通常大于1,而我国这一弹性系数保持在0.8左右是比较合适的。2.满足政府最低支出标准。一定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政府职能范围宽、事权多,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数量就多,宏观税负水平就应高一些,反之则低。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规模和作用范围日益扩大,政府职能范围拓展,必将使政府支出的规模不断膨胀,要求有较大规模的税收来支持,这样必然要求宏观税负水平不断提高。在税收收入成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一定时期财政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来反映税收对政府履行其职能的支持程度。根据灰色模型的测定量,税收规模对政府履行其职能提供稳定的支持,一般应满足:-0.03<政府职能税收支持的发展系数<+0.03。3.统筹安排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从各国财政收入构成看,都有或多或少的非税收收入。如日本、美国、法国、荷兰、加拿大、英国等国中央政府的非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是10%左右,发展中国家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15%~25%左右。税收负担并不是企业的全部负担,政府取得财政收入不仅仅只是一种形式。在GDP总量一定的情况下通过非税形式取得的收入规模大,通过税收取得的收入规模相应就小。这样,在确定宏观税负时就需要考虑政府收入中的非税收入规模,从而使国民经济的总体负担率处于一个合适的水平上。要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化,首先应保证政府收入形式规范化。按照灰色模型的测定量,在政府收入形式较为规范条件下,实际税收状态与税收基本能力的发展系数的差距应小于0.03。4.以一定时期剩余产品价值量为上限。税收主要来源于一定时期社会生产的剩余产品价值,因此,一定时期税收总量不能超过同期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剩余产品价值总量也就成为宏观税负的最高数量界限。从维持社会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角度,一定时期的税收总额只能是同时期剩余产品价值量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这里,可以通过宏观剩余产品价值率即剩余产品价值总量除以国内生产总值所得到的百分比,来衡量一定时期剩余产品的生产水平,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只能限定在宏观剩余产品价值率内,不能接近或超过这一最高界限。
2.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界定的国际经验。早在1983年,前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思·马斯顿通过对21个国家采用实证分析的比较方法,揭示了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他得出的结论是:低税国家的人均GDP增长率大于高税国家;低税国家的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的增长幅度大于高税国家;低税国家的投资增长率、出口率大于高税国家;低税国家的社会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大于高税国家;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变量关系是:税收占GDP的比值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0.36个百分点。高税收负担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了一个普遍的规律,而对低收入国家来说,提高宏观税负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尤为明显。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各国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时需要重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保持经济合适的增长速度,形成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通过对各种类型国家宏观税负水平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宏观税负水平是逐步上升的,目前的平均水平为30%以上;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要低于发达国家,其税负平均水平一般在16%~20%之间。
按照西方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理论进行综合分析,从发展中国家税负水平一般情况看,15%~25%这个区间的宏观税负水平是较为适宜的,也比较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平均利润水平。这与世界银行1987年调查资料所显示的结果也是基本吻合的。世界银行1987年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一国宏观税负水平与该国人均GDP呈正相关,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0%左右,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的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3%;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的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30%。
二、我國宏观税收分析
1.我国宏观税负持续稳定提高,边际税负在波动中下降。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不同的税收收入口径会影响宏观税负的高低,为确保国际间相关指标的可比性,这里的税收收入有两个口径:一是不含社保基金的税收收入,指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的各税收入,减除出口退税,加上关税等;二是含社保基金的税收收入,由不含社保基金的税收收入加上社保基金组成。
1994年以来,我国不含社保基金的税收收入经历了几个跨越时期,1994年为5124.76亿元,经过五年连续增长,1999年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673.59亿元,2003年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到20222.05亿元,2005年达到29494.82亿元,接近3万亿元。“十五”期间税收步入快速增长期,年均递增17.7%,超过现价GDP的递增速度,平均弹性为1.37。同期,包含社保基金的税收收入1994年为5866.76亿元,1998年超过万亿元大关,达到10991.60亿元,2002年和2004年分别跨越2万亿元和3万亿元大关,2005年达到36375.32亿元。“十五”期间的递增速度为18.3%,平均弹性则为1.41。
我国宏观税负的变动受多种因素影响。首先,经济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产生了基础性的影响。其次,税务部门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完善各项税收政策,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也是影响宏观税负的因素之一。第三,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务部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大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特别是2003年以来,税务部门推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模式,细化主体税种征管措施,连接相关税种的关系,科学配置征管力量,征管水平持续提高,这也是提高宏观税负的重要因素。
2.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偏低。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国家的分类,我们把纳入比较分析范围的国家划分为两大类,其中工业国家23个,发展中国家14个。总体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宏观税负出现了由上升转为稳定的趋势。1994年以后我国宏观税负持续提高,但目前税负总体水平与世界相关国家比较仍然偏低。
总体看,含与不含社会保障税的我国宏观税负与国际水平比较都属于较低水平。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目前的宏观税负水平与我国生产发展阶段和现阶段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是相适应的,与现行税制形成的理论税负以及政府财政资金需求程度也是相适应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尚有继续提升的空间和可能。
三、优化我国宏观税收负担的策略措施
1.调整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各种乱收费是造成宏观税负低、企业负担重的主要原因。当前重点是减费而不是减税,关键是推行税费改革、推进依法治税、规范政府收入、增强宏观税负的透明化、法定化。建立统一、稳定的政府收入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财力保障。理顺目前税费关系,一是要把现行地方政府支配的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二是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保留的项目应严格限定在规费和使用费的范畴内。三是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施“费改税”。四是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使经营性的事业收费转向市场。通过对现行项目实施取消、规范和改税等措施,建立起以税收收入为主,非税收入为辅的财政收入机制,逐步提高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有效减轻企业和纳税人负担。因此,彻底整治政府收入渠道,理顺税费关系,减少非规范的制度外收入是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化的首要任务。
2.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税式支出制度。过多的税收优惠以及由于税收优惠管理不严而衍生的任意减免税、越权减负税,是以往我国税收占GDP比重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不利于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继续清理过多的税收优惠规定、严格税收优惠管理,是增加税收收入、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的必要措施。一是各级政府应改变靠减免税收来促进经济发展的思路,这是抑制宏观税负下降的重要方面。二是在税法中统一规范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减免的行业、项目和产品,明确减免权限的归属。三是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制度,使由于优惠和减免而减少的收入在国家预算中得到反映,并接受立法机关和公众的监督,以便更加准确评估优惠和减免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3.调整税收结构,严格税收征管。由于我国同时存在企业承受能力弱和政府财力不足的矛盾,实现宏观税负合理化,关键是要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前提下,保证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 为此,需要完善和调整现行的税收格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以增加税收收入。
完善和调整税收格局主要应合理扩大部分税种的税基和扩大非企业税收。如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先扩大到交通运输业;扩大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提高目前低税或无税的产业部门和某些经济行为的税收贡献率,如适当提高第三产业的实际税负。强化个人所得税,在增强收入调节功能的同时,提高居民缴纳税收的比重,改善税收格局。可以通过逐步完善法人支付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完善地方税体系,开征一些新的地方税税种,如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4.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实现宏观税负政策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个新课题。从长远来看,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的波动在所难免,实现宏观税负政策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必须改造现有的税收机制,加大所得税的份额,构造内在的“自动稳定器”,使税收水平能够与经济同方向变动。我国目前与宏观调控协调的宏观税负政策应当是保持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重在结构调整。即在近期内既不实行全面的减税措施,也不过度追求政府收入的增长,特别是不能为了完成增收任务而向企业征收过头税,保持税收收入占GDP比重20%左右的水平。通过调整税收的内部结构,实行结构性减税,如改变对投资的控制性税收政策,对民间投资实行税收鼓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政策相配合,推动经济的发展。
税收的多寡、税负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而且直接影响政府和纳税人的关系。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政府应坚持取用有度、量力而行的原則,既有利于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又有利于涵养税源、藏富于民,既不断改善生活,又积极进行生产。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是生活稳定协调运转的保证,也是政府有效履行职能的保证。
参考文献:
1.赵志耘,夏杰长.中国宏观税负的实征分析与数量界定.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2001(4)
2.安体富.当前世界减税趋势与中国税收政策取向.经济研究.2002(2)
3.王东京,李莉.理性看待税收负担.中国经济时报,2003.6.3
4.孙玉栋.我国税收负担水平的走势及其分析.经济学家,2004(11)
5.张崇明.和谐社会中的税收负担问题.中国税务,2007(5)
6.我国宏观税负分析.来源: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2007.3.30
(作者单位:福建省税务学校 福建莆田 351100)
(责编:吕尚)
关键词:税收负担 优化 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0-233-02
税收负担通过税制设计和实施,直接界定纳税人承担国家税收的幅度、标准、水平、状况,反映一定时期内社会产品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数量关系。它既具体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是税收的核心和灵魂;又直接关系着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是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着力点。从一定意义上讲,税收制度的设计问题,也就是税收负担的设计问题。研究税收负担问题,可以从微观层面考察纳税人的个别税收负担,如税收占纳税人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或财产额的比例;也可以从宏观层面把税收作为整体考察国民经济的税收负担水平,反映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税收收入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所谓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务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税收总量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宏观税负高低,不但体现政府在国民经济总量分配中程度的大小,也表明政府执行社会经济职能及财政功能的强弱。它既是政府制定各项具体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各项税收政策实施的综合体现。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有利于坚持科学发展要求,使税收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相配合,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推动经济、产业结构升级。
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界定
1.宏观税负水平界定的理论标准。从理论上讲,若要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在税收收入量的确定上应符合以下标准:1.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税收来源于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税收才会有充足的来源。从财政支出增长的规律来看,财政支出是随着经济的增长、政府职能的扩大而呈现出逐步增长的态势。那么,要保证财政支出满足公共服务的需要,就要求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与经济总量增长速度之间保持合适的比例关系。有关专家测定,西方国家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通常大于1,而我国这一弹性系数保持在0.8左右是比较合适的。2.满足政府最低支出标准。一定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政府职能范围宽、事权多,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数量就多,宏观税负水平就应高一些,反之则低。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规模和作用范围日益扩大,政府职能范围拓展,必将使政府支出的规模不断膨胀,要求有较大规模的税收来支持,这样必然要求宏观税负水平不断提高。在税收收入成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一定时期财政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来反映税收对政府履行其职能的支持程度。根据灰色模型的测定量,税收规模对政府履行其职能提供稳定的支持,一般应满足:-0.03<政府职能税收支持的发展系数<+0.03。3.统筹安排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从各国财政收入构成看,都有或多或少的非税收收入。如日本、美国、法国、荷兰、加拿大、英国等国中央政府的非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是10%左右,发展中国家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15%~25%左右。税收负担并不是企业的全部负担,政府取得财政收入不仅仅只是一种形式。在GDP总量一定的情况下通过非税形式取得的收入规模大,通过税收取得的收入规模相应就小。这样,在确定宏观税负时就需要考虑政府收入中的非税收入规模,从而使国民经济的总体负担率处于一个合适的水平上。要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化,首先应保证政府收入形式规范化。按照灰色模型的测定量,在政府收入形式较为规范条件下,实际税收状态与税收基本能力的发展系数的差距应小于0.03。4.以一定时期剩余产品价值量为上限。税收主要来源于一定时期社会生产的剩余产品价值,因此,一定时期税收总量不能超过同期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剩余产品价值总量也就成为宏观税负的最高数量界限。从维持社会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角度,一定时期的税收总额只能是同时期剩余产品价值量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这里,可以通过宏观剩余产品价值率即剩余产品价值总量除以国内生产总值所得到的百分比,来衡量一定时期剩余产品的生产水平,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只能限定在宏观剩余产品价值率内,不能接近或超过这一最高界限。
2.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界定的国际经验。早在1983年,前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思·马斯顿通过对21个国家采用实证分析的比较方法,揭示了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他得出的结论是:低税国家的人均GDP增长率大于高税国家;低税国家的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的增长幅度大于高税国家;低税国家的投资增长率、出口率大于高税国家;低税国家的社会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大于高税国家;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变量关系是:税收占GDP的比值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0.36个百分点。高税收负担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了一个普遍的规律,而对低收入国家来说,提高宏观税负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尤为明显。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各国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时需要重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保持经济合适的增长速度,形成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通过对各种类型国家宏观税负水平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宏观税负水平是逐步上升的,目前的平均水平为30%以上;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要低于发达国家,其税负平均水平一般在16%~20%之间。
按照西方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理论进行综合分析,从发展中国家税负水平一般情况看,15%~25%这个区间的宏观税负水平是较为适宜的,也比较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平均利润水平。这与世界银行1987年调查资料所显示的结果也是基本吻合的。世界银行1987年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一国宏观税负水平与该国人均GDP呈正相关,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0%左右,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的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3%;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的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30%。
二、我國宏观税收分析
1.我国宏观税负持续稳定提高,边际税负在波动中下降。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不同的税收收入口径会影响宏观税负的高低,为确保国际间相关指标的可比性,这里的税收收入有两个口径:一是不含社保基金的税收收入,指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的各税收入,减除出口退税,加上关税等;二是含社保基金的税收收入,由不含社保基金的税收收入加上社保基金组成。
1994年以来,我国不含社保基金的税收收入经历了几个跨越时期,1994年为5124.76亿元,经过五年连续增长,1999年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673.59亿元,2003年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到20222.05亿元,2005年达到29494.82亿元,接近3万亿元。“十五”期间税收步入快速增长期,年均递增17.7%,超过现价GDP的递增速度,平均弹性为1.37。同期,包含社保基金的税收收入1994年为5866.76亿元,1998年超过万亿元大关,达到10991.60亿元,2002年和2004年分别跨越2万亿元和3万亿元大关,2005年达到36375.32亿元。“十五”期间的递增速度为18.3%,平均弹性则为1.41。
我国宏观税负的变动受多种因素影响。首先,经济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产生了基础性的影响。其次,税务部门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完善各项税收政策,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也是影响宏观税负的因素之一。第三,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务部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大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特别是2003年以来,税务部门推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模式,细化主体税种征管措施,连接相关税种的关系,科学配置征管力量,征管水平持续提高,这也是提高宏观税负的重要因素。
2.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偏低。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国家的分类,我们把纳入比较分析范围的国家划分为两大类,其中工业国家23个,发展中国家14个。总体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宏观税负出现了由上升转为稳定的趋势。1994年以后我国宏观税负持续提高,但目前税负总体水平与世界相关国家比较仍然偏低。
总体看,含与不含社会保障税的我国宏观税负与国际水平比较都属于较低水平。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目前的宏观税负水平与我国生产发展阶段和现阶段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是相适应的,与现行税制形成的理论税负以及政府财政资金需求程度也是相适应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尚有继续提升的空间和可能。
三、优化我国宏观税收负担的策略措施
1.调整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各种乱收费是造成宏观税负低、企业负担重的主要原因。当前重点是减费而不是减税,关键是推行税费改革、推进依法治税、规范政府收入、增强宏观税负的透明化、法定化。建立统一、稳定的政府收入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财力保障。理顺目前税费关系,一是要把现行地方政府支配的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二是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保留的项目应严格限定在规费和使用费的范畴内。三是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施“费改税”。四是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使经营性的事业收费转向市场。通过对现行项目实施取消、规范和改税等措施,建立起以税收收入为主,非税收入为辅的财政收入机制,逐步提高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有效减轻企业和纳税人负担。因此,彻底整治政府收入渠道,理顺税费关系,减少非规范的制度外收入是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化的首要任务。
2.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税式支出制度。过多的税收优惠以及由于税收优惠管理不严而衍生的任意减免税、越权减负税,是以往我国税收占GDP比重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不利于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继续清理过多的税收优惠规定、严格税收优惠管理,是增加税收收入、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的必要措施。一是各级政府应改变靠减免税收来促进经济发展的思路,这是抑制宏观税负下降的重要方面。二是在税法中统一规范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减免的行业、项目和产品,明确减免权限的归属。三是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制度,使由于优惠和减免而减少的收入在国家预算中得到反映,并接受立法机关和公众的监督,以便更加准确评估优惠和减免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3.调整税收结构,严格税收征管。由于我国同时存在企业承受能力弱和政府财力不足的矛盾,实现宏观税负合理化,关键是要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前提下,保证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 为此,需要完善和调整现行的税收格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以增加税收收入。
完善和调整税收格局主要应合理扩大部分税种的税基和扩大非企业税收。如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先扩大到交通运输业;扩大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提高目前低税或无税的产业部门和某些经济行为的税收贡献率,如适当提高第三产业的实际税负。强化个人所得税,在增强收入调节功能的同时,提高居民缴纳税收的比重,改善税收格局。可以通过逐步完善法人支付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完善地方税体系,开征一些新的地方税税种,如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4.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实现宏观税负政策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个新课题。从长远来看,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的波动在所难免,实现宏观税负政策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必须改造现有的税收机制,加大所得税的份额,构造内在的“自动稳定器”,使税收水平能够与经济同方向变动。我国目前与宏观调控协调的宏观税负政策应当是保持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重在结构调整。即在近期内既不实行全面的减税措施,也不过度追求政府收入的增长,特别是不能为了完成增收任务而向企业征收过头税,保持税收收入占GDP比重20%左右的水平。通过调整税收的内部结构,实行结构性减税,如改变对投资的控制性税收政策,对民间投资实行税收鼓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政策相配合,推动经济的发展。
税收的多寡、税负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而且直接影响政府和纳税人的关系。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政府应坚持取用有度、量力而行的原則,既有利于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又有利于涵养税源、藏富于民,既不断改善生活,又积极进行生产。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是生活稳定协调运转的保证,也是政府有效履行职能的保证。
参考文献:
1.赵志耘,夏杰长.中国宏观税负的实征分析与数量界定.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2001(4)
2.安体富.当前世界减税趋势与中国税收政策取向.经济研究.2002(2)
3.王东京,李莉.理性看待税收负担.中国经济时报,2003.6.3
4.孙玉栋.我国税收负担水平的走势及其分析.经济学家,2004(11)
5.张崇明.和谐社会中的税收负担问题.中国税务,2007(5)
6.我国宏观税负分析.来源: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2007.3.30
(作者单位:福建省税务学校 福建莆田 351100)
(责编:吕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