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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经常会作如下的约定:“如债务人未按履行还款义务,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逾付款利息或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而在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