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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个全社会参与会计监督的规定,与修订前的《会计法》相比,属于新增加的内容,是一项重要突破。笔者认为,全社会都来参与会计监督,十分必要,意义重大,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落实。对于如何流通和健全公众检举的有效渠道,切实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等现实问题,还值得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