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著作权管理部门下增设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是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亮点之一,但相关条款过于粗疏简略,不具有操作性。在借鉴日本文化厅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经验的基础上,我国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著作权纠纷调解模式,这既是前瞻性地践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要求,也是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