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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旧体制的相互交替,计划经济体制下固有的社会壁垒进一步被打破,加之一些群众对现行法律、政策在理解上存在着误区,近年来,涉检群体性上访事件不断增加。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采取以下措施减少涉检群体性上访案件的发生。一是要完善信访制度,健全信访信息工作网路,及时发现隐患苗头;二是强化监督机制,扩大民主参与度和群众满意度;三是正确发挥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调节作用。
关键词 涉检群体性上访 调查报告 信访工作 化解途径
作者简介:朱志山,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49-0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旧体制的相互交替,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时有发生,加之部分群众对法律、政策的不理解或理解的不准确,近年来,涉检群体性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群体性上访事件牵扯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如何有效、合理的化解人民的内部矛盾,引导人民群众合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又一大课题。
一、涉检上访的主要特点
(一)上访反映的问题比较集中
来访内容比较集中,涉检上访问题主要集中在不服公安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等三类案件。
(二)上访反映的内容极其复杂,涉及面广
人们的内部矛盾分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以及思想领域三大内部矛盾。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如下五个方面:(1)要求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的上访;(2)要求复查并改变原决定或结论的上访;(3)对检察机关和法警提出投诉、控告的上访;(4)检举各类违法犯罪线索的上访;(5)其它问题的上访。
(三)上访的形式多样,具有转化性
群体性上访形式具有多样化,包括多头上访;在上访过程中缠访、哭闹;围堵检察机关、拦截领导;举横幅、喊口号、游行示威;请愿静坐等。
随着上访次数的增加,上访人的行为出现转化:有的从单个家庭成员上访转化为多个家庭成员集体上访;有的从到一个固定机关上访转化为到多处国家机关上访,有的从向职能部门反映问题转化为纠缠领导,等等。
(四)上访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
上访人不断上访,不仅增加了控申信访、法警部门的工作量,在对社会稳定、对检察院正常工作秩序和声誉、对政法机关与百姓之间的关系以及对信访人身心健康和家庭安宁等多个方面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涉检上访事件反映出的新问题、新迹象给我们预防和化解涉检上访事件的内在矛盾带来了新的挑战。人们有权对自己的利益进行合法的、合理的、正当的诉求。但涉检案件一旦发生成为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时候,作为检察机关唯一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警察应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久治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进一步增加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努力寻求化解群体性上访的内在规律,做到事前信息反应灵敏、警示明确及时,事发应对有方、处乱不惊,事中处置稳妥积极,周密协调,将群众的利益永远置于第一位。
二、化解涉检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途径
(一)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发现信访隐患苗头
我国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赋予了公民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权利,即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向党、政府反映自身的意愿和要求。因此,要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从源头上化解,就必须首先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通过畅通信访渠道,进一步采取措施力争每一起信访案件均止于本单位,努力促成问题的解决,以防止个性问题演变成群体问题,内部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演变成政治问题,导致重大的群体上访事件。作为安全保障的法警部门要积极配合控告申诉部门按照及时反应、准确把握动向、全面控制局面的要求,建立起一个纵成一条线、横成一片、上下整体连续贯通、左右相互紧密衔接、快速灵敏作出反应的信访预测机制和信访工作网络平台,通过坚持排查,进一步消除不安全因素,进一步发挥“气象观测站”的职能作用,力争做到对每一起涉检群体上访案件均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努力把涉检群体上访的苗头隐患化解在萌发状态。
(二)强化监督机制,扩大民主参与度和群众满意度
如果没有相关制度和机制的保障,仅仅依靠干警的道德素质、职业修养、政治觉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终目的是不可能永久保持和长期实现的。一个好的制度能够对人们的行为直接起着约束和调节作用,而在制度适用范围内,这种约束作用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是普遍有效的。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和全局性等特征。不断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不仅可以将社会发展产生的不正常的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更值得称道的是它将有效地解决社会发展中各种难以避免的矛盾。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正确政绩观得以实现也是化解涉检群体上访的一种有效途径。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考评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的机制和激励机制,从而促使检察干警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不断改进,并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二是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建立和完善利益表达的法治化机制,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四是要将民主参与度和群众的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纳入监督机制中去,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接受群众监督。
(三)正确发挥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调节作用
法警作为接触上访者最直接、最频繁的群体,因此不断改变法警的工作作用和方式方法,不断强化基层第一一道防线的基础建设是当前解决涉检群体性上访的重要举措。
一是要心与心的交流。这里的两个“心”,是指法警的心和普通群众的心。凡人都需要相互理解,需要相互尊重,上访群众也不例外。上访群众多是普通的老百姓,他们对社会上的一些现象不是很理解,对个别领导干部的行为不是很满意,时间长了,就容易积发怨愤情绪。作为法警,只要群众说得对,就应该跟群众坐到一条板凳上去,体察民情、民心和民意,而不应居高临下,仗权压人。
二是要從严治身。这里的“身”是指法警自身。要强化法警人员执法为民的意识,及时解决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应牢记“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力行“为政非空言,要使民受实惠”。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法警人员要从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出发,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引导、受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大到治国,小到日常工作,什么时候不坚持实事求是,什么时候就要出问题。 “花架子”、“摆面子”,是群众所不喜欢的。实事求是就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矛盾存在的客观情况、问题的所在,既不能随意夸大矛盾,也不要主观上抹煞矛盾;同时还需要从客观实际出发,进一步掌握客观发展的规律,按客观的需要来解决矛盾。
四是要走群众路线。群众教育实践活动是我党近期开展的一项活动,也是我们将长期坚持的路线。这条路线要求我们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换言之,就是一切从群众的最大利益出发去认识、分析、解决矛盾。要通过不断加大民主参与度,不断扩大公开透明机制来完善现行决策解决机制,并通过建章立制使之法制化。进行废改立,对不民主和主观随意性较大的制度和机制要剔除。对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特别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积极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尤其是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要采纳进去,切实增强决策的民主性、透明度、科学性和法治化程度。
总之,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依法处理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渠道。因此,不断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调解矛盾的机制和办法,把法律、法规作为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一个根本、有效的途径,作为疏导、化解和处理矛盾的有力依据。充分引导人民群众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诸多法律途径解决涉检群体矛盾问题。切实扭转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引导群众从“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误区中走出来,通过检民共同的努力,共建和谐家园。
关键词 涉检群体性上访 调查报告 信访工作 化解途径
作者简介:朱志山,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49-0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旧体制的相互交替,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时有发生,加之部分群众对法律、政策的不理解或理解的不准确,近年来,涉检群体性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群体性上访事件牵扯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如何有效、合理的化解人民的内部矛盾,引导人民群众合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又一大课题。
一、涉检上访的主要特点
(一)上访反映的问题比较集中
来访内容比较集中,涉检上访问题主要集中在不服公安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等三类案件。
(二)上访反映的内容极其复杂,涉及面广
人们的内部矛盾分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以及思想领域三大内部矛盾。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如下五个方面:(1)要求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的上访;(2)要求复查并改变原决定或结论的上访;(3)对检察机关和法警提出投诉、控告的上访;(4)检举各类违法犯罪线索的上访;(5)其它问题的上访。
(三)上访的形式多样,具有转化性
群体性上访形式具有多样化,包括多头上访;在上访过程中缠访、哭闹;围堵检察机关、拦截领导;举横幅、喊口号、游行示威;请愿静坐等。
随着上访次数的增加,上访人的行为出现转化:有的从单个家庭成员上访转化为多个家庭成员集体上访;有的从到一个固定机关上访转化为到多处国家机关上访,有的从向职能部门反映问题转化为纠缠领导,等等。
(四)上访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
上访人不断上访,不仅增加了控申信访、法警部门的工作量,在对社会稳定、对检察院正常工作秩序和声誉、对政法机关与百姓之间的关系以及对信访人身心健康和家庭安宁等多个方面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涉检上访事件反映出的新问题、新迹象给我们预防和化解涉检上访事件的内在矛盾带来了新的挑战。人们有权对自己的利益进行合法的、合理的、正当的诉求。但涉检案件一旦发生成为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时候,作为检察机关唯一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警察应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久治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进一步增加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努力寻求化解群体性上访的内在规律,做到事前信息反应灵敏、警示明确及时,事发应对有方、处乱不惊,事中处置稳妥积极,周密协调,将群众的利益永远置于第一位。
二、化解涉检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途径
(一)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发现信访隐患苗头
我国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赋予了公民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权利,即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向党、政府反映自身的意愿和要求。因此,要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从源头上化解,就必须首先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通过畅通信访渠道,进一步采取措施力争每一起信访案件均止于本单位,努力促成问题的解决,以防止个性问题演变成群体问题,内部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演变成政治问题,导致重大的群体上访事件。作为安全保障的法警部门要积极配合控告申诉部门按照及时反应、准确把握动向、全面控制局面的要求,建立起一个纵成一条线、横成一片、上下整体连续贯通、左右相互紧密衔接、快速灵敏作出反应的信访预测机制和信访工作网络平台,通过坚持排查,进一步消除不安全因素,进一步发挥“气象观测站”的职能作用,力争做到对每一起涉检群体上访案件均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努力把涉检群体上访的苗头隐患化解在萌发状态。
(二)强化监督机制,扩大民主参与度和群众满意度
如果没有相关制度和机制的保障,仅仅依靠干警的道德素质、职业修养、政治觉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终目的是不可能永久保持和长期实现的。一个好的制度能够对人们的行为直接起着约束和调节作用,而在制度适用范围内,这种约束作用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是普遍有效的。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和全局性等特征。不断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不仅可以将社会发展产生的不正常的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更值得称道的是它将有效地解决社会发展中各种难以避免的矛盾。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正确政绩观得以实现也是化解涉检群体上访的一种有效途径。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考评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的机制和激励机制,从而促使检察干警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不断改进,并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二是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建立和完善利益表达的法治化机制,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四是要将民主参与度和群众的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纳入监督机制中去,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接受群众监督。
(三)正确发挥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调节作用
法警作为接触上访者最直接、最频繁的群体,因此不断改变法警的工作作用和方式方法,不断强化基层第一一道防线的基础建设是当前解决涉检群体性上访的重要举措。
一是要心与心的交流。这里的两个“心”,是指法警的心和普通群众的心。凡人都需要相互理解,需要相互尊重,上访群众也不例外。上访群众多是普通的老百姓,他们对社会上的一些现象不是很理解,对个别领导干部的行为不是很满意,时间长了,就容易积发怨愤情绪。作为法警,只要群众说得对,就应该跟群众坐到一条板凳上去,体察民情、民心和民意,而不应居高临下,仗权压人。
二是要從严治身。这里的“身”是指法警自身。要强化法警人员执法为民的意识,及时解决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应牢记“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力行“为政非空言,要使民受实惠”。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法警人员要从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出发,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引导、受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大到治国,小到日常工作,什么时候不坚持实事求是,什么时候就要出问题。 “花架子”、“摆面子”,是群众所不喜欢的。实事求是就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矛盾存在的客观情况、问题的所在,既不能随意夸大矛盾,也不要主观上抹煞矛盾;同时还需要从客观实际出发,进一步掌握客观发展的规律,按客观的需要来解决矛盾。
四是要走群众路线。群众教育实践活动是我党近期开展的一项活动,也是我们将长期坚持的路线。这条路线要求我们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换言之,就是一切从群众的最大利益出发去认识、分析、解决矛盾。要通过不断加大民主参与度,不断扩大公开透明机制来完善现行决策解决机制,并通过建章立制使之法制化。进行废改立,对不民主和主观随意性较大的制度和机制要剔除。对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特别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积极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尤其是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要采纳进去,切实增强决策的民主性、透明度、科学性和法治化程度。
总之,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依法处理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渠道。因此,不断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调解矛盾的机制和办法,把法律、法规作为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一个根本、有效的途径,作为疏导、化解和处理矛盾的有力依据。充分引导人民群众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诸多法律途径解决涉检群体矛盾问题。切实扭转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引导群众从“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误区中走出来,通过检民共同的努力,共建和谐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