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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位法,《电信条例》和《管理办法》不能为《规定》关于用户必须使用真实身份注册微博客账户、网站提供微博客服务必须经过审批的条文提供依据,《规定》为行政相对人设定的义务和责任,突破了上位法的明确规定,《规定》对政府规制权力的宣示和预设缺乏合法依据,是一部存在合法性瑕疵的政府规制文件,与行政法治的要求不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