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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经济法学史,恰当确定分期标准和界点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学术界对经济法学史的分期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但这两种观点的划分标准均有不妥之处.应选择以'研究范式'为分期标准,确定分期界点;应以经济法文献为基础,以经济法理论确有变化为前提.据此分析,1978、1984、1985、1986、1992均不是界点,经济法学史应以1993年为界点划分为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