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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会计核算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然而,税法总体上不采纳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估计的结果,而是强调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6条中明确规定:“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长)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