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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介入生产安全事故面临各种问题,甚至出现了“介入失灵”的困境。为解决这些问题,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在长期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尝试与辖区内两个安监局建立联系配合机制,明确检察机关与事故调查组之间的关系,拓宽检察机关介入生产安全事故的渠道,围绕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事故通报标准,规定检察机关意见应当纳入事故调查报告。通过以上制度创新,探索基层检察机关介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路径,争取为更高层面的制度设计(乃至顶层设计)提供先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