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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重大公共资源配置行政决策的正当性上,公众参与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非常有限。为弥补公众参与的局限性,应当在法律上明确重大公共资源配置行政决策的作出应当遵循的利益衡量规则和程序,赋予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具有衡量瑕疵的重大行政决策的权力,同时按照审议民主理论的要求,建立重大公共资源配置行政决策强制说明理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