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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的征收规范一般不拘束征税。从德国法和美国法的情形来看,宪法上的征收规范对征税具有“弱拘束力”,只有在极端情形中,征税可能因违反征收规范而无效。《德国基本法》上的征收规范对征税的拘束力主要表现为“半数原则”,关国宪法上的征收规范对征税的拘束力主要表现为“极其武断的征税构成没有补偿的征收”。《德国基本法》和美国宪法的规则对解释中国宪法上的征收规范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