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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政府干预市场调控的环境下,企业所处的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可避免的就会面临风险问题,而有关税务风险方面的管理就是一个关键点。基于此, 文章对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对税务风险的影响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企业 税收风险 影响
一、税收立法对税务风险的影响
企业面临各种税务风险的原因之一是外部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环境。经济法律环境存在于企业之外,但会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企业的生产运营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要进行全面的预测、评估未来将面临的各种税务风险, 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控制,如果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反应滞后、措施不力,将会增加企业控制税务风险的难度,并且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在诸多外部经济法律环境中,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是税法立法导致的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及税收政策的频繁变动。因为国家税收制度是否健全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强弱影响很大。如果说在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进行税制设计,或者税收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和漏洞,对纳税的具体问题规定模糊、界定不严密,税制规定的征税方法及纳税程序过于复杂,就会给纳税人理解税法带来困难,客观上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会有力保障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自身利益。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税收理念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税收无用论到市场经济时代税收是社会正常运转必备的手段的转变,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一直处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体系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体系阶段。1994年税制改革,标志着我国税制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但经过十几年的改革,虽然税收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仍然存在立法层次低,税制较为复杂的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除了包括法律、法规,我国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还包括各种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的税收规定,税收立法层级低。迄今为止,税法缺少一个发挥核心作用的母法税收基本法,税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这四部法律。包括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规定仍然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由于我国至今税收法律体系仍然大部分以暂行条例、暂行办法、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每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颁布的税收法规数量繁多,有相当一部分的税收法规和部门规章未进行全面统筹和调查研究论证就正式颁布,这样就会出现税法规定与纳税人实际情况相背离,可能会出现税收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使纳税人无所适从的情况。比如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40号令,于2008年11月14日公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2009年1月1日施行之前,已经有113个规范性文件突破了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些与更高级次的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往往不能及时纠正,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同时,我国税收法规变化过快,朝令夕改,增加了纳税人理解税法、依法纳税的难度,加之信息传输渠道不畅通,难以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导致了纳税人由于无知性而不遵从税法行为诱发企业的税务风险。
我国整个税法体系是建立在国家财政收入和保障国家行政利益基础上的,是以公法为主体的国家,国家行政权力的保护远远大于对纳税人利益的保护,通过所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来,包括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公民具有依法纳税义务的规定,但没有依法享有纳税人权利的规定。这种税收征纳关系的不平等与适用同一法律时事实上地位的不平等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另外,由于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它总是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具有应时性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国家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及时修订、补充或完善,不断推出新的政策,使旧的政策不断被取消和改变,以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产业导向等经济政策。一般来说,政府为防止通货膨胀, 抑制经济过热,也会实施紧缩性财税政策,调整税收政策。反之,为促进经济增长,会制定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施行积极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生产和投资。另外,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政府会针对不同产品或行业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 合理的运用税收杠杆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使得企业的涉税安排,尤其是涉税的长期生产经营决策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这就是企业所面临的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二、税收执法对税务风险的影响
对法律责任的判定基于执法者对法律法规表述的理解是成文法的特点,而我国就是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国家。如果税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条文规定空间太大、内容及定义不确切,极易形成税收陷阱。由此决定了纳税人接受不同的税务解释,即使经历相同的涉税行为,会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公平的同时,增加纳税人税收风险。由于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我国税务机关事实上享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征纳关系不对等,目前我国税收管理实践就印证了上述观点,甚至有部分税务官员随意解释税收法律法规,以“税收政策的解释权归税务机关”为由影响了税法严肃性,同时也造成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急剧上升。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各省市税务机关迫不及待的征收媒体所称的“婚姻加名税”(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取消,但各地实践中已经缴纳的税款不退,不但加大了普通纳税人的税收风险,还对中国家庭稳定形成了冲击。
税收执法对纳税人税收风险的影响表现如下。首先税务行政执法部门会因为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执行税收政策时会出现偏差。目前我国许多税收政策具体的税收条款设置不完善,只对有关税收的基本层面做出相应规定,这就无法涵盖所有的税收事项,在对同一税收政策理解上企业和税务机关也可能存在偏差。如果因为对税收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而与税务机关发生争执,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实质主要存在于税务执法机关,因此企业可能会实施反避税措施或因税务行政执法的偏差等多种原因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其次在一定的范围内,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通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客观上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因此对所有情况税收法律、法规不可能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现实中经常变化且十分繁杂,尤其是对新生的事物缺少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从而给税务机关的执法留有余地。也就是税务机关不仅拥有税法的执行权和解释权,而且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税务机关不仅拥有税法的执行权和解释权,限客观上为税收法规执行偏差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过大的税收执法权使此企业面临执法不规范、甚至受其违法行为侵害的风险很大, 因为纳税人涉税的生产经营活动安排需要符合国家税收法律立法者的意图。同时,在我国税收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法制观念、业务技术水平和税务机关执法的随意性也在极大地冲击了税务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企业依法纳税及控制税务风险的依据是税务行政人员执法程序,税务行政人员执法程序的不规范,成为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直接动因,可能造成有的企业不该缴的税反而多缴,该缴的税未缴。
一直以来,我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一些具有适用性的政策法规处于非公开的状态。税务机关对于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不足,往往缺乏对纳税人提醒关注的说明,企业可能在适用法律时就会因为对法律理解有偏差,或者是不了解相关税收法律以及适用不当等,导致税收法律适用风险,甚至最终导致税务机关的处罚,也就是承担了税收违法处罚风险。同时,企业可能要应对国税和地税两套征纳系统,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而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能向国税部门,也可能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这样两套税务机关征管体系客观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及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 2010, 22(1)
[2] 徐永锋. 浅谈企业税务风险控制[J].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10(04)
关键词:企业 税收风险 影响
一、税收立法对税务风险的影响
企业面临各种税务风险的原因之一是外部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环境。经济法律环境存在于企业之外,但会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企业的生产运营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要进行全面的预测、评估未来将面临的各种税务风险, 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控制,如果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反应滞后、措施不力,将会增加企业控制税务风险的难度,并且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在诸多外部经济法律环境中,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是税法立法导致的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及税收政策的频繁变动。因为国家税收制度是否健全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强弱影响很大。如果说在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进行税制设计,或者税收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和漏洞,对纳税的具体问题规定模糊、界定不严密,税制规定的征税方法及纳税程序过于复杂,就会给纳税人理解税法带来困难,客观上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会有力保障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自身利益。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税收理念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税收无用论到市场经济时代税收是社会正常运转必备的手段的转变,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一直处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体系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体系阶段。1994年税制改革,标志着我国税制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但经过十几年的改革,虽然税收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仍然存在立法层次低,税制较为复杂的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除了包括法律、法规,我国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还包括各种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的税收规定,税收立法层级低。迄今为止,税法缺少一个发挥核心作用的母法税收基本法,税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这四部法律。包括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规定仍然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由于我国至今税收法律体系仍然大部分以暂行条例、暂行办法、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每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颁布的税收法规数量繁多,有相当一部分的税收法规和部门规章未进行全面统筹和调查研究论证就正式颁布,这样就会出现税法规定与纳税人实际情况相背离,可能会出现税收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使纳税人无所适从的情况。比如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40号令,于2008年11月14日公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2009年1月1日施行之前,已经有113个规范性文件突破了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些与更高级次的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往往不能及时纠正,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同时,我国税收法规变化过快,朝令夕改,增加了纳税人理解税法、依法纳税的难度,加之信息传输渠道不畅通,难以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导致了纳税人由于无知性而不遵从税法行为诱发企业的税务风险。
我国整个税法体系是建立在国家财政收入和保障国家行政利益基础上的,是以公法为主体的国家,国家行政权力的保护远远大于对纳税人利益的保护,通过所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来,包括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公民具有依法纳税义务的规定,但没有依法享有纳税人权利的规定。这种税收征纳关系的不平等与适用同一法律时事实上地位的不平等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另外,由于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它总是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具有应时性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国家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及时修订、补充或完善,不断推出新的政策,使旧的政策不断被取消和改变,以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产业导向等经济政策。一般来说,政府为防止通货膨胀, 抑制经济过热,也会实施紧缩性财税政策,调整税收政策。反之,为促进经济增长,会制定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施行积极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生产和投资。另外,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政府会针对不同产品或行业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 合理的运用税收杠杆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使得企业的涉税安排,尤其是涉税的长期生产经营决策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这就是企业所面临的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二、税收执法对税务风险的影响
对法律责任的判定基于执法者对法律法规表述的理解是成文法的特点,而我国就是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国家。如果税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条文规定空间太大、内容及定义不确切,极易形成税收陷阱。由此决定了纳税人接受不同的税务解释,即使经历相同的涉税行为,会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公平的同时,增加纳税人税收风险。由于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我国税务机关事实上享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征纳关系不对等,目前我国税收管理实践就印证了上述观点,甚至有部分税务官员随意解释税收法律法规,以“税收政策的解释权归税务机关”为由影响了税法严肃性,同时也造成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急剧上升。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各省市税务机关迫不及待的征收媒体所称的“婚姻加名税”(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取消,但各地实践中已经缴纳的税款不退,不但加大了普通纳税人的税收风险,还对中国家庭稳定形成了冲击。
税收执法对纳税人税收风险的影响表现如下。首先税务行政执法部门会因为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执行税收政策时会出现偏差。目前我国许多税收政策具体的税收条款设置不完善,只对有关税收的基本层面做出相应规定,这就无法涵盖所有的税收事项,在对同一税收政策理解上企业和税务机关也可能存在偏差。如果因为对税收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而与税务机关发生争执,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实质主要存在于税务执法机关,因此企业可能会实施反避税措施或因税务行政执法的偏差等多种原因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其次在一定的范围内,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通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客观上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因此对所有情况税收法律、法规不可能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现实中经常变化且十分繁杂,尤其是对新生的事物缺少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从而给税务机关的执法留有余地。也就是税务机关不仅拥有税法的执行权和解释权,而且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税务机关不仅拥有税法的执行权和解释权,限客观上为税收法规执行偏差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过大的税收执法权使此企业面临执法不规范、甚至受其违法行为侵害的风险很大, 因为纳税人涉税的生产经营活动安排需要符合国家税收法律立法者的意图。同时,在我国税收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法制观念、业务技术水平和税务机关执法的随意性也在极大地冲击了税务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企业依法纳税及控制税务风险的依据是税务行政人员执法程序,税务行政人员执法程序的不规范,成为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直接动因,可能造成有的企业不该缴的税反而多缴,该缴的税未缴。
一直以来,我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一些具有适用性的政策法规处于非公开的状态。税务机关对于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不足,往往缺乏对纳税人提醒关注的说明,企业可能在适用法律时就会因为对法律理解有偏差,或者是不了解相关税收法律以及适用不当等,导致税收法律适用风险,甚至最终导致税务机关的处罚,也就是承担了税收违法处罚风险。同时,企业可能要应对国税和地税两套征纳系统,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而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能向国税部门,也可能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这样两套税务机关征管体系客观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及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 2010, 22(1)
[2] 徐永锋. 浅谈企业税务风险控制[J].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