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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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地方立法是中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地方立法的地位的上升,地方立法在保障宪法的实施和法律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填补立法的空白,使当地政府根据地方立法事项实际的解决了问题。然而,由于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允许制定的地方立法还比较原则和抽象,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不能满足和有效的处理具体问题,地方立法在处理一些具体问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法律、法规的,损害法治的权威。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的不明确的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比如重复立法,越权立法。所以立法权限在划分时应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家性质进行划分,应当具有中国特色,地方立法过程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愿。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限;立法权限划分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63-01
  我国地方立法首次出现在1982宪法,内容大致可以描述为“地方政府可以制定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法规”。宪法的层级最高,是地方立法的主要依据,地方立法内容必须与宪法不一致。宪法赋予不同的机关不同的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的权力是由宪法决定的,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地方立法虽然填补了我国空白的地方立法体系,使法律制度快速发展,但地方立法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如越权立法,地方法规与法律相冲突,地方立法权不明确的等等,地方立法权限的意思就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地方立法对哪些地方有权规范和调整。法律作为第二位阶,其位阶仅次于宪法,也是地方立法权的重要依据。地方立法不得与一切法律相抵触。虽然组织法和《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权限作出了规定,但是都太过原则化,仅仅起到指导作用,对某些问题没有进行规范,各行政机关立法权限没有明确,含糊不清,影响了地方国家机关的有序运转。
  近年来,我国地方治理法治化程度很低,其主要原因在地方立法上。地方立法与人大立法在立法权限上有很大不同。由于地方事务和问题大部分都有红头文件调整,导致大量的红头文件出现,不具有规范性和操作性,立法质量无可厚非,政治出现乱象。究竟我国的立法权限是如何划分的呢,这要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结合起来进行划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应主导立法,领导全国立法,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人大立法是远远不够的,什么事项都由人大立法也不现实,为了更好推动法治化建设,这就需要在立法权限划分上坚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领导的同时,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形成中央与立法共同立法的立法体系。由于我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就是一切都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基本的国情出发。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具有中国特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其所属部门部门规章;设区的市(284个)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层级所制定的规范性法的文件,和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所制定的规范性法的文件,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法的文件,在类别上存在差别又各具特色,所以立法权限的划分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里的合法行政原则,其中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的事项在行政立法上没有严格被规范。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本应该由位阶高的的立法来完成,但却让地方政府规章来规范,这样严重违反了上位法,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其中有十一项为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地方性法规不能对这些事项进行立法,如果对这些事项已经进行了立法,那么这些立法应当都是无效的。地方立法尤其对公民的权利义务进行肆意增减,公民权利造成损害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某市部分地区由于私家车的增多,政府规定分单双号限行,这个决定类似于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不符合上位法,如果单单从我国民法、物权法角度来看,似乎也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私家车是公民的财产,对其拥有所有权,也就是拥有使用汽车的的权利。限行的出现,汽车的使用权受限,实际上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侵犯,该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存在争议。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其规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对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应严格按照法律制定。地方限制性行政行为应当加以规范,不能随意减损权利增加义务。这次立法修改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新修改的《立法法》明确了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明确划分地方立法权限非常重要,地方立法的宗旨就是把上位法那些较抽象的规定具体化,方便执行上位法的规定,使我国更好的依法治国,更好的推动法治化发展。有助于保证中央立法权的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与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公民能更好的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大程度的实现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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