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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互联网的作为一项全新的技术手段,带来以往不曾想象的交往方式和构筑起新的交往空间,对公共领域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公共领域能够提供一个平等自由交往的环境,最终将造就一个“协商”的社会,在协商中实现法治。互联网对公共领域各方面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公共领域在互联网这一新兴的交往条件下增添了许多新的特性,从而对法治建设也发挥了许多新的影响。
[关键词] 法治 互联网 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由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经由对话使私人来到一起形成公众。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互联网在这种对话中可发挥重要的作用,也给公众带来了冲击和影响。互联网使得信息的传输既迅捷又便宜,其重塑的公共领域对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 公共领域
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都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参与者、媒介、共识。
首先,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必须是具有独立人格、能够就“普遍利益问题”展开理性辩论的私人。他们既能够自由的进入或者离开公共领域, 也可以自由的选择或更换议题、发表意见或保持沉默。
其次,公共领域具备能够保障参与者充分沟通的媒介。人际沟通需要以信息为载体、媒介为中介。而媒介则决定着信息的数量和流向。在单面的、甚至是虚假的信息面前,参与者的“理性”和“独立”毫无意义。因此,公共领域只有具备了能够保障参与者充分沟通的媒介,才能避免参与者受到“选择强制”。
再次,由“私人”组成的“公众”能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能够就普遍利益问题自由论辩、充分交流,在理性批判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公共舆论。公共领域的精髓就在于它的批判性,能在批判论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舆论。
二、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
从公共舆论的技术来看,纸张传媒到电子传媒再到网络传媒的发展,不仅提高了公共领域的影响力度,扩大了公共领域的影响范围,也改造了公共领域本身,出现了超越国家的新公共领域——从传统的国际间非正式组织到全球网络自由交往空间,即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它极大了推进了公共领域理论的发展。
1.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的自主性
网络交往中,人与人是借助网络完成整个交往过程。人们可以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看法。这样网络参与者可以在自己与他人自由、公平交流,充分体现真实性。公共领域形成的前提是国家与社会分离从而塑造出一个独立的私人领域。在网络空间中,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网民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现实社会中的组织束缚,更多表现一种心灵的独立与自由,在此基础上,众多的私人才能超越私人的利益来关注公共的利益,公共的批判性在网络中又有了延续。
2.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的交互性
网络的交互性特征彻底改变了传统媒介的传受关系。交互性意味着传播过程中传者和受者地位的重叠,在人际传播中,对话双方既是传者也是受者,网络传播的这种交互性使其具有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双项特征。因此网络的传播方式模糊了传授之间的界限,真正实现了参与者的信息交流。与传统媒体单向的传播方式相比,网络传播的多元化让普通大众掌握了话语权,提供自由交流平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观点的自由市场”。
3.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的平等性
网络空间正在逐步导致“地理国家”与“区域社会”分离,加上网络的匿名权、网络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保障了分散在世界各地的网民可以完全自主的选择并决定自己以何种方式、身份甚至容颜加入或退出哪些讨论组。参与主体的匿名特质使得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不存在私人或组织利益的冲突,不具有现实社会中摆脱不了的政治、经济等的群体影响,从而有助于消除既定社会中既有的偏见和歧视,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更为平等的辩论环境。
三、公共领域对法治的作用
1.公共领域有利于提供合法性资源,并成为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源泉
合法性的英文是legitimacy,是指公民对政府手中权力的普遍认同。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公共领域介于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是“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它对政治权力通过社会舆论进行公共监督和批评。这一以公众舆论为基础的政治合法性,正是公共领域的价值和意义之所在。
公共领域的发展有着双重作用:一是促进了社会整合和群体的认同,人们在这里找到了社会生活的意义和价值;二是为国家和政治系统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在公共领域中形成的公共意见就是政治国家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公共领域的存在,单独的私人就无法凝聚成为公众,公共理性就无从产生,政治国家的合法性依据就将被异化,政治国家的权力也就成为失去了社会制约而成为无限度的权力。
2.公共领域有利于健全现代民主政治
公共领域是现代民主政治产生、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民主政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可以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阿伦特指出:“一个国家若不容许公民相互的沟通,而使他们纠缠于自我的个人思维,在本质上,就是专制国家。”
公共领域作为独立于公共权力的自主性力量,是政治民主化的强大动力,它将市场主体的自由平等意识提升为民主型政治文化,这种政治文化熏陶,培养了理性的社会大众。同时,公共领域能够为公民提供一种组织化的政治参与途径,引导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使公民的各种利益要求能有条不紊地进入政治系统,这有利于提高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程度。
3.公共领域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功能
人们通过公共领域这一平台,可以在无外在压力的前提下对政府的民主决策进行商谈性的审查与批判性的检验,对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表达自己真实的意见,“结果是公开言论的交流力量也能迫使决策做出修正”,从而达到对政府行为进行制约乃至纠错的效果。公共领域与公共权力的分离,不仅明确地划分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和职责,而且设立了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保障,它能够形成强大的政治参与的能量和民主监督的压力,从而强化社会力量约束公共权力的有效性。
公共领域作为事后监督和制约机制,对政治国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任何权力的腐败都给批评、抗议、谴责和控诉,从而使权力的滥用暴露在阳光之下。公共领域能够提供一个平等自由交往的环境,最终将造就一个“协商”的社会,在协商中实现法治,在协商中有效控权,而法治国家的确立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
四、Internet下公共领域对法治的影响
1.Internet下公共领域有利于培育法治环境
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为话语民主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话语权利得到了全面彰显。自由的话语表达为网络公共领域的迅速形成提供了助推,同时又进一步促进了现实空间中法治进程的建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指出,“国际互联网是迄今为止公共领域最理想的沟通媒介”,并因“身处特定地域的网络管理员面对虚拟空间的网际论坛只是在征得被管理者同意、或在其要求之下才会对其实施管理”,网络公共空间“为辩论者提供了理想的辩论环境,从而有助于‘辩论共识’的达成。”这同时也意味着,网络公共领域中内蕴的沟通理性质素也相较于传统的公共领域媒介模式得到了扩张和积累。在这个过程中,以公共理性为基本指向的针对政治生活系统的公共舆论的形成也相应培育了法治所需的环境。网络公共领域形成之后,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的主人翁意识将会得到进一步激发,人民监督制约政治生活系统的能力也将愈益增强,政治的合法性基础也将愈益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2.Internet下公共领域为法治建设提供充分必要的信息
获得充分的信息资讯是公民参与政治、发表看法和建议的前提。网络上的信息几乎涵盖了人类所有的知识领域,这是互联网天生的优势,也是互联网被誉为“数字化图书馆”的原因。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开放、平等、自由的公共空间,网络公共领域更是延伸了现实世界的公共领域。互联网以其影响的广泛性、内容的丰富性、形象的直观性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政党与群众的沟通方式。
Internet下公共领域的公众协商促进了可靠信息的交流和综合,解决了个人视角无法涵盖复杂社会问题所带来的处理能力不足(即“有限理性”)的问题。Internet下公共领域成为公民争取与权威平等对话的强大后盾。普通民众在一定意义上获得了平等的话语权,通过与其他公民的协商,以及在危机时刻间接与政治权威的协商,参与者愈加意识到运用协商的方式维护基本权利及促进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实践中会更加自觉地采用协商的方式而非单纯的情绪发泄来影响政治系统的决策。
3.Internet下公共领域为公众开辟了参与法治的新途径
正是网络技术,以独特的节奏催生和创造了一个没有强权和中心的、全新的、平等的信息空间,引起传播从单向到交互的质变。互联网为普通人物提供了表达政治意愿的机会,显示了他们的声音,促进了政治多元化的发展。在一个人人都可能进入的网络中,网络技术的实时互动与异步传输并举的功能打破了官方信息垄断、一家独大的局面,使传统的公众意见模式、观念模式、舆论模式发生了重大的结构性变化,向公众打开了一条政治参与的全新路径。社会的政治机构、执行部门和立法机构,可以直接面对公众的大量反馈信息,并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公开政府信息,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广泛沟通,扩大公众的民主参与程度,增强公众对政府政策的认同感和支持度,做到“上行下通”、“下情上达”,形成对法治社会的构建。
五、结语
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开放、平等、去中心化的空间,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更是延伸了现实世界的公共论坛,有民主和法治价值和实践意义。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的政治参与实践确实在推动法治进程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当然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例如互联网公共论坛中群体极化的危险、参与者社会结构成分的局限性等等,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以推进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发挥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著 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学林出版社,1999
[2]伊丽莎白·诺尔·诺伊曼 常昌富 李依倩:大众观念理论:沉默的螺旋的概念[J].大众传播学:影响研究范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3]丁桃:博客社区建构公共领域的现实障碍[J].青年记者,2007年9月下
[4]李三虎:公共领域中的科学技术[J].探求,2007年第1期
[5](美)皮帕·诺里斯著 莫非编译:公民参与、信息贫困与互联网络[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1年第6期
[关键词] 法治 互联网 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由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经由对话使私人来到一起形成公众。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互联网在这种对话中可发挥重要的作用,也给公众带来了冲击和影响。互联网使得信息的传输既迅捷又便宜,其重塑的公共领域对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 公共领域
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都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参与者、媒介、共识。
首先,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必须是具有独立人格、能够就“普遍利益问题”展开理性辩论的私人。他们既能够自由的进入或者离开公共领域, 也可以自由的选择或更换议题、发表意见或保持沉默。
其次,公共领域具备能够保障参与者充分沟通的媒介。人际沟通需要以信息为载体、媒介为中介。而媒介则决定着信息的数量和流向。在单面的、甚至是虚假的信息面前,参与者的“理性”和“独立”毫无意义。因此,公共领域只有具备了能够保障参与者充分沟通的媒介,才能避免参与者受到“选择强制”。
再次,由“私人”组成的“公众”能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能够就普遍利益问题自由论辩、充分交流,在理性批判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公共舆论。公共领域的精髓就在于它的批判性,能在批判论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舆论。
二、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
从公共舆论的技术来看,纸张传媒到电子传媒再到网络传媒的发展,不仅提高了公共领域的影响力度,扩大了公共领域的影响范围,也改造了公共领域本身,出现了超越国家的新公共领域——从传统的国际间非正式组织到全球网络自由交往空间,即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它极大了推进了公共领域理论的发展。
1.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的自主性
网络交往中,人与人是借助网络完成整个交往过程。人们可以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看法。这样网络参与者可以在自己与他人自由、公平交流,充分体现真实性。公共领域形成的前提是国家与社会分离从而塑造出一个独立的私人领域。在网络空间中,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网民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现实社会中的组织束缚,更多表现一种心灵的独立与自由,在此基础上,众多的私人才能超越私人的利益来关注公共的利益,公共的批判性在网络中又有了延续。
2.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的交互性
网络的交互性特征彻底改变了传统媒介的传受关系。交互性意味着传播过程中传者和受者地位的重叠,在人际传播中,对话双方既是传者也是受者,网络传播的这种交互性使其具有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双项特征。因此网络的传播方式模糊了传授之间的界限,真正实现了参与者的信息交流。与传统媒体单向的传播方式相比,网络传播的多元化让普通大众掌握了话语权,提供自由交流平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观点的自由市场”。
3.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的平等性
网络空间正在逐步导致“地理国家”与“区域社会”分离,加上网络的匿名权、网络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保障了分散在世界各地的网民可以完全自主的选择并决定自己以何种方式、身份甚至容颜加入或退出哪些讨论组。参与主体的匿名特质使得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不存在私人或组织利益的冲突,不具有现实社会中摆脱不了的政治、经济等的群体影响,从而有助于消除既定社会中既有的偏见和歧视,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更为平等的辩论环境。
三、公共领域对法治的作用
1.公共领域有利于提供合法性资源,并成为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源泉
合法性的英文是legitimacy,是指公民对政府手中权力的普遍认同。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公共领域介于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是“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它对政治权力通过社会舆论进行公共监督和批评。这一以公众舆论为基础的政治合法性,正是公共领域的价值和意义之所在。
公共领域的发展有着双重作用:一是促进了社会整合和群体的认同,人们在这里找到了社会生活的意义和价值;二是为国家和政治系统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在公共领域中形成的公共意见就是政治国家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公共领域的存在,单独的私人就无法凝聚成为公众,公共理性就无从产生,政治国家的合法性依据就将被异化,政治国家的权力也就成为失去了社会制约而成为无限度的权力。
2.公共领域有利于健全现代民主政治
公共领域是现代民主政治产生、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民主政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可以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阿伦特指出:“一个国家若不容许公民相互的沟通,而使他们纠缠于自我的个人思维,在本质上,就是专制国家。”
公共领域作为独立于公共权力的自主性力量,是政治民主化的强大动力,它将市场主体的自由平等意识提升为民主型政治文化,这种政治文化熏陶,培养了理性的社会大众。同时,公共领域能够为公民提供一种组织化的政治参与途径,引导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使公民的各种利益要求能有条不紊地进入政治系统,这有利于提高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程度。
3.公共领域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功能
人们通过公共领域这一平台,可以在无外在压力的前提下对政府的民主决策进行商谈性的审查与批判性的检验,对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表达自己真实的意见,“结果是公开言论的交流力量也能迫使决策做出修正”,从而达到对政府行为进行制约乃至纠错的效果。公共领域与公共权力的分离,不仅明确地划分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和职责,而且设立了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保障,它能够形成强大的政治参与的能量和民主监督的压力,从而强化社会力量约束公共权力的有效性。
公共领域作为事后监督和制约机制,对政治国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任何权力的腐败都给批评、抗议、谴责和控诉,从而使权力的滥用暴露在阳光之下。公共领域能够提供一个平等自由交往的环境,最终将造就一个“协商”的社会,在协商中实现法治,在协商中有效控权,而法治国家的确立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
四、Internet下公共领域对法治的影响
1.Internet下公共领域有利于培育法治环境
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为话语民主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话语权利得到了全面彰显。自由的话语表达为网络公共领域的迅速形成提供了助推,同时又进一步促进了现实空间中法治进程的建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指出,“国际互联网是迄今为止公共领域最理想的沟通媒介”,并因“身处特定地域的网络管理员面对虚拟空间的网际论坛只是在征得被管理者同意、或在其要求之下才会对其实施管理”,网络公共空间“为辩论者提供了理想的辩论环境,从而有助于‘辩论共识’的达成。”这同时也意味着,网络公共领域中内蕴的沟通理性质素也相较于传统的公共领域媒介模式得到了扩张和积累。在这个过程中,以公共理性为基本指向的针对政治生活系统的公共舆论的形成也相应培育了法治所需的环境。网络公共领域形成之后,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的主人翁意识将会得到进一步激发,人民监督制约政治生活系统的能力也将愈益增强,政治的合法性基础也将愈益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2.Internet下公共领域为法治建设提供充分必要的信息
获得充分的信息资讯是公民参与政治、发表看法和建议的前提。网络上的信息几乎涵盖了人类所有的知识领域,这是互联网天生的优势,也是互联网被誉为“数字化图书馆”的原因。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开放、平等、自由的公共空间,网络公共领域更是延伸了现实世界的公共领域。互联网以其影响的广泛性、内容的丰富性、形象的直观性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政党与群众的沟通方式。
Internet下公共领域的公众协商促进了可靠信息的交流和综合,解决了个人视角无法涵盖复杂社会问题所带来的处理能力不足(即“有限理性”)的问题。Internet下公共领域成为公民争取与权威平等对话的强大后盾。普通民众在一定意义上获得了平等的话语权,通过与其他公民的协商,以及在危机时刻间接与政治权威的协商,参与者愈加意识到运用协商的方式维护基本权利及促进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实践中会更加自觉地采用协商的方式而非单纯的情绪发泄来影响政治系统的决策。
3.Internet下公共领域为公众开辟了参与法治的新途径
正是网络技术,以独特的节奏催生和创造了一个没有强权和中心的、全新的、平等的信息空间,引起传播从单向到交互的质变。互联网为普通人物提供了表达政治意愿的机会,显示了他们的声音,促进了政治多元化的发展。在一个人人都可能进入的网络中,网络技术的实时互动与异步传输并举的功能打破了官方信息垄断、一家独大的局面,使传统的公众意见模式、观念模式、舆论模式发生了重大的结构性变化,向公众打开了一条政治参与的全新路径。社会的政治机构、执行部门和立法机构,可以直接面对公众的大量反馈信息,并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公开政府信息,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广泛沟通,扩大公众的民主参与程度,增强公众对政府政策的认同感和支持度,做到“上行下通”、“下情上达”,形成对法治社会的构建。
五、结语
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开放、平等、去中心化的空间,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更是延伸了现实世界的公共论坛,有民主和法治价值和实践意义。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的政治参与实践确实在推动法治进程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当然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例如互联网公共论坛中群体极化的危险、参与者社会结构成分的局限性等等,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以推进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发挥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著 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学林出版社,1999
[2]伊丽莎白·诺尔·诺伊曼 常昌富 李依倩:大众观念理论:沉默的螺旋的概念[J].大众传播学:影响研究范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3]丁桃:博客社区建构公共领域的现实障碍[J].青年记者,2007年9月下
[4]李三虎:公共领域中的科学技术[J].探求,2007年第1期
[5](美)皮帕·诺里斯著 莫非编译:公民参与、信息贫困与互联网络[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