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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公诉权的制约主要来自于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内部、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力量等,但由于缺乏系统化的制度设计理念、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以及欠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使得对公诉权的制约难以达到充分、有效的程度。
关键词 起诉权 不起诉权 制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公诉权制约现状
我国的公诉权专属于检察机关,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公诉权的制约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上的制约。
立法机关对公诉权的制约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是使检察机关的活动有法可依。二是通过个案监督的方式对公诉权的运行进行制约。由于此种制约模式过于模糊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步骤,很难达到有效制约公诉权的作用。
(二)检察系统的制约。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内部监督而言,在审查起诉决定的上,检察长和监察委员会有决定权。但是,在我国重刑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要求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难免受到人们质疑。
(三)侦查机关的制约。
我国侦查机关的权力范围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有的学者主张限制侦查机关的权限有的则相反。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75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侦查机关有复议复核的权利。但是,此种制约在制度设计上使侦查机关受到极大的限制,意见是否接受还是取决于检查机关自己的意思。
(四)审判机关的制约。
相对于上述两种制约模式来讲,审判权对公权权的制约是公诉权制约的最重要的途径,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的。
1、通过庭前审查制度制约检察机关起诉权。
无论是形式审查还是全案移送审查,目的均在于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实现分流、过滤的作用。庭前审查可以防止检察机关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拦截,由此就起到了制约公诉权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的全案移送回归若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很难达到有效制约公诉权的目的。
2、通过无罪判决制约检察机关起诉权。
无罪判决是审判机关制约检察机关公诉权滥用的又一方式。检察机关通过伪造证据、隐瞒无罪证据等是被告人无辜被追诉的,通过无罪判决予以制约该公诉权的行使。然而这种方式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会使检察机关的社会威信力大打折扣。
(五)诉讼参与人的制约。
刑事诉讼中的訴讼参与人对公诉权的制约主要来自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两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制约。
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都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制约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的律师对公诉权的制约尤为明显。只是司法实践中对律师的种种限制使得其行使权利变得有些力不从心。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制约。
我国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可见,被害人的意见也会反映在检察机关的起诉或不起诉书中,至于采不采纳就有检察机关自己决定了。
(六)社会公众力量的制约。
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社会舆论媒体、网络等,迫使检察机关、法院不得不考虑社会公众的意愿。二是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一项制度,由于其相关的配套设施尚未完备,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我国公诉权制约缺失的成因
(一)缺乏系统化的制度设计理念。
刑事诉讼体系是一个完整地体系,它的各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环环相扣的,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公诉权的制约将重点放在了起诉权的制约上,制约机关除了司法机关外将希望寄托于检察机关自身。所以,应当进一步规范不起诉权、变更起诉权的行使,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设计,多角度制约公诉权。
(二)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
通过比较国外主要国家的公诉权制约制度我们看到,司法审查模式几乎是实现公诉权制约最有效的模式。而我国对公诉权的司法审查模式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有效经验加强对公诉权的制约,例如,德国的中间程序、法国的二级预审程序、美国起诉审查程序、英国预审程序等。
(三)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刑诉法是追诉犯罪的法律同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法律。如果一国的法律过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而忽略了对其权利的保障必将会导致公诉权的恶性膨胀,削弱对公诉权的制约。目前我国的公诉权运行中缺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机制,这样就对构建合理的诉讼结构形成了挑战。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1]刘立霞:刑事诉讼撤销案件立法的缺陷与完善[J].当代法学,2008(04).
[2]黄豹.刑事公诉中公诉权之滥用及其规制[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10(6).
[3]刘立霞:刑事司法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J].人民检察,2005(03).
[4]铁大军、武红羽:公共权力的法学阐释[J].求是学刊,2006(05).
[5]汪吉友:试论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性[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5).
[6]陈海平:我国侦查权多重制约体系的重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01).
关键词 起诉权 不起诉权 制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公诉权制约现状
我国的公诉权专属于检察机关,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公诉权的制约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上的制约。
立法机关对公诉权的制约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是使检察机关的活动有法可依。二是通过个案监督的方式对公诉权的运行进行制约。由于此种制约模式过于模糊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步骤,很难达到有效制约公诉权的作用。
(二)检察系统的制约。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内部监督而言,在审查起诉决定的上,检察长和监察委员会有决定权。但是,在我国重刑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要求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难免受到人们质疑。
(三)侦查机关的制约。
我国侦查机关的权力范围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有的学者主张限制侦查机关的权限有的则相反。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75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侦查机关有复议复核的权利。但是,此种制约在制度设计上使侦查机关受到极大的限制,意见是否接受还是取决于检查机关自己的意思。
(四)审判机关的制约。
相对于上述两种制约模式来讲,审判权对公权权的制约是公诉权制约的最重要的途径,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的。
1、通过庭前审查制度制约检察机关起诉权。
无论是形式审查还是全案移送审查,目的均在于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实现分流、过滤的作用。庭前审查可以防止检察机关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拦截,由此就起到了制约公诉权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的全案移送回归若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很难达到有效制约公诉权的目的。
2、通过无罪判决制约检察机关起诉权。
无罪判决是审判机关制约检察机关公诉权滥用的又一方式。检察机关通过伪造证据、隐瞒无罪证据等是被告人无辜被追诉的,通过无罪判决予以制约该公诉权的行使。然而这种方式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会使检察机关的社会威信力大打折扣。
(五)诉讼参与人的制约。
刑事诉讼中的訴讼参与人对公诉权的制约主要来自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两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制约。
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都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制约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的律师对公诉权的制约尤为明显。只是司法实践中对律师的种种限制使得其行使权利变得有些力不从心。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制约。
我国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可见,被害人的意见也会反映在检察机关的起诉或不起诉书中,至于采不采纳就有检察机关自己决定了。
(六)社会公众力量的制约。
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社会舆论媒体、网络等,迫使检察机关、法院不得不考虑社会公众的意愿。二是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一项制度,由于其相关的配套设施尚未完备,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我国公诉权制约缺失的成因
(一)缺乏系统化的制度设计理念。
刑事诉讼体系是一个完整地体系,它的各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环环相扣的,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公诉权的制约将重点放在了起诉权的制约上,制约机关除了司法机关外将希望寄托于检察机关自身。所以,应当进一步规范不起诉权、变更起诉权的行使,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设计,多角度制约公诉权。
(二)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
通过比较国外主要国家的公诉权制约制度我们看到,司法审查模式几乎是实现公诉权制约最有效的模式。而我国对公诉权的司法审查模式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有效经验加强对公诉权的制约,例如,德国的中间程序、法国的二级预审程序、美国起诉审查程序、英国预审程序等。
(三)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刑诉法是追诉犯罪的法律同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法律。如果一国的法律过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而忽略了对其权利的保障必将会导致公诉权的恶性膨胀,削弱对公诉权的制约。目前我国的公诉权运行中缺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机制,这样就对构建合理的诉讼结构形成了挑战。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1]刘立霞:刑事诉讼撤销案件立法的缺陷与完善[J].当代法学,2008(04).
[2]黄豹.刑事公诉中公诉权之滥用及其规制[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10(6).
[3]刘立霞:刑事司法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J].人民检察,2005(03).
[4]铁大军、武红羽:公共权力的法学阐释[J].求是学刊,2006(05).
[5]汪吉友:试论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性[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5).
[6]陈海平:我国侦查权多重制约体系的重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