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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所得额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税收调整项目金额而得。对超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的纳税调整,一般的做法是用企业全年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之差调增应税所得额,并据此进一步计算调整超标准支出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与工会经费。上述做法给企业造成了不合理的纳税损失。因为,它没有正确对待工资费用在其分配对象性质上的区别,及工资费用各分配对象与企业经营利润之间的关系。以工业企业为例,工资费用一般根据其支出的用途、部门分别计入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