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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要想走出“亏也挨骂、赢也挨骂”的尴尬,真正无愧于自己的社会责任,需要从决策型与监督型兼顾的董事会建设做起。
以三大油企完成董事会制度建设为标志,超过3成央企建立的董事会构架端倪显现。然而,这不仅难以让公众消除天价吊灯、豪华车之类再现的忧虑,又增添了董事长“向下级行贿”的新质疑,显得国资委积极推动的这项政策也像是一场“神仙战”。看来,央企要想走出“亏也挨骂、赢也挨骂”的尴尬,真正无愧于自己的社会责任,需要在董事会架构的走向中体现出来,从决策型与监督型兼顾的董事会建设做起。
“神仙战”勿忘公众利益
在2005年国资委启动的央企董事会制度改革之前,央企的公司治理基本上是由内部人实施,被人们称之为“一把手负责制”。当企业决策成为总经理个人的决策时,市场风险与道德风险都难以避免,而且两者的界限也难以分清。国资委董事会试点改革的逐步扩大,对于解决类似问题无疑是有益的。然而,如果仅仅在“董事长与总经理谁说了算”上做文章,由此及彼的让渡仍难以克服原有弊端。
应当承认,央企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决策科学化明显提高,盲目投资现象得到遏制。但如果认为董事会制度的建立能够杜绝天价吊灯之类等公众关注的事件再现,这还言之过早。因为中石化“天价吊灯事件”的发生是在董事会制度建立之后,而不是之前。既然中石化董事会没能杜绝“天价吊灯事件”的发生,那么,当中石油集团正式宣布设立董事会后,怎么能作为“奢侈之风从此可以绝迹”的证明呢?中石油高管最近又曝大量使用百万豪车,并非舆论的编造所至。早有一些说法,董事会是专门用来整治一把手的;而也有一部分说,董事会制度实际上是帮一把手的。无论对一把手是帮还是整治,或一把手从总经理改为董事长,对基层员工和公众来说,都是“神仙”间的权力安排。
如果说在董事会中外部董事过半,有助于避免内部人控制,那也凸现了股东利益。中海油在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之后才向公众通报,引起舆论强烈质疑。而中海油方面声称,之所以没及时公布漏油事故,是因他们认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要对股东负责。遇到公众事件“内部运作”的模式,不仅与现代公共事件处置理念相去甚远,也反映出公司治理中股东利益优先于公众利益的思维定势。当外部董事由国资委选聘时,他们在董事会上无疑要向国资委负责,即代表大股东或唯一的股东利益,难免会将公众利益放在次一级位置。而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与公众利益并非完全是一回事,因而代表国资委的利益未必就代表公众利益。
不仅如此,从公司趋利性来看,股东利益还有可能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从哈药在“污染门”事件中的表现来看,在搬迁前,其赢利目标与环境保护显然是矛盾的。在从2009年算起的时间内,高额利润的确给当地带来了税收,哈药也继续在广告上投入大量资金,广告费曾达到环保投入的27倍。如果没有足够的压力和对价,企业在生产经营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时,具有侧重于前者的本能,直至不惜做污染“惯犯”。中国社科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最近对最具规模的300家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进行了摸排,在2011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披露,中国企业平均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只有19.7分,整体水平偏低。在被列入“旁观者”的名单当中,依然有国企的身影。
公众利益并非额外负担
董事会架构侧重于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决策的科学性,这本身没有错,也符合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保值增值负责的使命。然而,国有企业改革原有两大任务:保值增值与进一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第一个任务优先完成无可厚非,然而不应当将第二个任务束之高阁,甚至与民争利。实际上,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终极目标是服务于公众利益,在决策中服从公众利益是央企或者国企董事会的应有之责,并非额外负担。
公众利益可以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利益,任何有远见的企业都应努力为消费者着想。央企国企在满足消费者需要方面理应做出更多贡献,既不能利用垄断优势高收费,也不能什么赚钱就干什么,怎么赚钱怎么来。在谋求扩张过程中,不少国有企业偏离主业向消费者“圈钱”,如近年来有七、八十家央企介入与房地产相关的业务领域,在房价过快增长中起到部分推波助澜作用。而在生猪生产中,鲜见国企在“猪坚强”中能起到平抑猪价的作用,这与国企不愿在这一领域里有更大的投资有关。即使在自己的主业领域,央企国企的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也应考虑终端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单纯以提价为目的千方百计索取定价权。
有些公众利益看起来与国企没直接关系,但当国企经营活动影响到环境建设时,不仅会使部分公众受到直接的伤害,还会间接影响到全体公众。这里所说的环境,除自然环境这一类,还包括市场环境、投资环境以及民企生存环境一类。后一类主要反映的是公平公正的诉求。《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一次调查中发现,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国内实体经济领域出现的国进民退、国强民弱现象有加剧之势,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苦乐不均”状况令人担忧。相关人士认为,国企垄断已成为当前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最大障碍,其严重性和紧迫性超过融资难等问题。这就要求国企不能傲慢地占取国家资源,将反垄断演变成权力的较量也无助于改善市场环境。
在当前形势下,公众利益中还有一特殊要求,那就是共同富裕问题。如果说过去的“国退民进”是因国企差钱,那现在之所以有所谓“国进民退”的现象,则是由于国企今非昔比,资本雄厚。在工薪阶层中,国企里不乏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在这种情况下,国企理应在消除贫富两极分化的鸿沟中发挥平衡器作用。国企利润应当更多地用来造福民生,至少不能为公众的“幸福指数”添乱。然而,酝酿三年有余的《工资条例》今年又无望出台,原因之一是草案中的“同工同酬”条款在国企央企那里遭遇阻力。国企央企不愿意与自己雇用的临时工、派遣工分享改革成果,董事会的决策罔论回馈曾在减员增效中做出牺牲的群体。
从决策型、监督型兼顾做起
按照全美董事联合会咨询委员会的分类,公司董事会有决策型、监督型、形式型和底限型这4种类型:后两种一个基本可以理解为橡皮图章,另一个连橡皮图章都不是,应予排除。按照央企建立董事会制度的初衷,其目前构架当属于决策型董事会。要想使央企国企更多的承担社会责任,在决策时就能凸显公众利益诉求,就应形成监督型董事会,至少应从决策型监督型兼顾做起,以回应公众对国企监事会有效性的质疑。
过半外部董事的引入堪称央企董事会制度改革中的“闪光点”。然而,这里的“外部”是相对的,即相对于在该企业担任高管的圈子而言是外部,但相对于国资委选派而言都是一样的,彼此还是“内部人”。当所有的董事都由一家股东去任命时,这家股东对决策无疑有足够的影响力。要想在决策时就能超越股东利益,反映公众诉求,就应适当设置非股东任命的董事席位,可称之为公众董事,公众董事可由能客观反映民意的机构或组织依法派出。公众董事的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都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主要按照所任董事企业的社会效益对其进行考核。当然,公众董事并不反对企业合法赢利,而是要努力看住企业不要违规,在不侵害股民权益的同时,不侵犯国家和公众利益。
公众董事的存在不仅有望及时有针对性地反映公众利益诉求,而且在决策层面上形成了对央企国企经营行为的监督。后者与监事会的作用并非重合,而是一种加强。如同此前的外部董事一样,以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为主导的监事机构同样重在维护股东的利益,而且存在监督不易到位的难题。公众董事可给予监事机构以有力的支持,并减少国资委派出监事不太注意或者不愿较真的盲区。如两大油企在炼油“亏损”中被疑自抬中间成本制造账面亏损,向国家索要巨额补贴,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一般是“失语”的。而如果有公众董事的存在,就必须予以制止。通过公众董事的设立,赋予董事会监督型的特点,还有利于遏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惯性,杜绝在执行的过程中诸如“厨子施工”之类的现象发生。
2011年11月中旬,国资委下发了《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主要是应对国际上主权债务蔓延、地缘政治更趋复杂,强调经营策略的调整;而在国内,正确对待国企边界,防止国企“资源溢出”后加剧民企“市场挤出”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如果说外部董事对于前者可以保持清醒的认识,对后者明显缺乏热情,而这正需要发挥公众董事的监督作用守住底线。央企国企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意味着必要的自我约束,由公众董事在投资立项、规划布局的决策中发挥监督作用,有助于督促贯彻国企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精神,减少越界冲动。即使对于必要的垄断行为,有公众董事的参与,也不至于使股东独享垄断优势,至少有助于改变央企国企的傲慢形象,在做出新的决策时考虑公众的承受能力。
以三大油企完成董事会制度建设为标志,超过3成央企建立的董事会构架端倪显现。然而,这不仅难以让公众消除天价吊灯、豪华车之类再现的忧虑,又增添了董事长“向下级行贿”的新质疑,显得国资委积极推动的这项政策也像是一场“神仙战”。看来,央企要想走出“亏也挨骂、赢也挨骂”的尴尬,真正无愧于自己的社会责任,需要在董事会架构的走向中体现出来,从决策型与监督型兼顾的董事会建设做起。
“神仙战”勿忘公众利益
在2005年国资委启动的央企董事会制度改革之前,央企的公司治理基本上是由内部人实施,被人们称之为“一把手负责制”。当企业决策成为总经理个人的决策时,市场风险与道德风险都难以避免,而且两者的界限也难以分清。国资委董事会试点改革的逐步扩大,对于解决类似问题无疑是有益的。然而,如果仅仅在“董事长与总经理谁说了算”上做文章,由此及彼的让渡仍难以克服原有弊端。
应当承认,央企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决策科学化明显提高,盲目投资现象得到遏制。但如果认为董事会制度的建立能够杜绝天价吊灯之类等公众关注的事件再现,这还言之过早。因为中石化“天价吊灯事件”的发生是在董事会制度建立之后,而不是之前。既然中石化董事会没能杜绝“天价吊灯事件”的发生,那么,当中石油集团正式宣布设立董事会后,怎么能作为“奢侈之风从此可以绝迹”的证明呢?中石油高管最近又曝大量使用百万豪车,并非舆论的编造所至。早有一些说法,董事会是专门用来整治一把手的;而也有一部分说,董事会制度实际上是帮一把手的。无论对一把手是帮还是整治,或一把手从总经理改为董事长,对基层员工和公众来说,都是“神仙”间的权力安排。
如果说在董事会中外部董事过半,有助于避免内部人控制,那也凸现了股东利益。中海油在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之后才向公众通报,引起舆论强烈质疑。而中海油方面声称,之所以没及时公布漏油事故,是因他们认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要对股东负责。遇到公众事件“内部运作”的模式,不仅与现代公共事件处置理念相去甚远,也反映出公司治理中股东利益优先于公众利益的思维定势。当外部董事由国资委选聘时,他们在董事会上无疑要向国资委负责,即代表大股东或唯一的股东利益,难免会将公众利益放在次一级位置。而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与公众利益并非完全是一回事,因而代表国资委的利益未必就代表公众利益。
不仅如此,从公司趋利性来看,股东利益还有可能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从哈药在“污染门”事件中的表现来看,在搬迁前,其赢利目标与环境保护显然是矛盾的。在从2009年算起的时间内,高额利润的确给当地带来了税收,哈药也继续在广告上投入大量资金,广告费曾达到环保投入的27倍。如果没有足够的压力和对价,企业在生产经营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时,具有侧重于前者的本能,直至不惜做污染“惯犯”。中国社科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最近对最具规模的300家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进行了摸排,在2011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披露,中国企业平均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只有19.7分,整体水平偏低。在被列入“旁观者”的名单当中,依然有国企的身影。
公众利益并非额外负担
董事会架构侧重于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决策的科学性,这本身没有错,也符合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保值增值负责的使命。然而,国有企业改革原有两大任务:保值增值与进一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第一个任务优先完成无可厚非,然而不应当将第二个任务束之高阁,甚至与民争利。实际上,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终极目标是服务于公众利益,在决策中服从公众利益是央企或者国企董事会的应有之责,并非额外负担。
公众利益可以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利益,任何有远见的企业都应努力为消费者着想。央企国企在满足消费者需要方面理应做出更多贡献,既不能利用垄断优势高收费,也不能什么赚钱就干什么,怎么赚钱怎么来。在谋求扩张过程中,不少国有企业偏离主业向消费者“圈钱”,如近年来有七、八十家央企介入与房地产相关的业务领域,在房价过快增长中起到部分推波助澜作用。而在生猪生产中,鲜见国企在“猪坚强”中能起到平抑猪价的作用,这与国企不愿在这一领域里有更大的投资有关。即使在自己的主业领域,央企国企的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也应考虑终端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单纯以提价为目的千方百计索取定价权。
有些公众利益看起来与国企没直接关系,但当国企经营活动影响到环境建设时,不仅会使部分公众受到直接的伤害,还会间接影响到全体公众。这里所说的环境,除自然环境这一类,还包括市场环境、投资环境以及民企生存环境一类。后一类主要反映的是公平公正的诉求。《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一次调查中发现,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国内实体经济领域出现的国进民退、国强民弱现象有加剧之势,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苦乐不均”状况令人担忧。相关人士认为,国企垄断已成为当前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最大障碍,其严重性和紧迫性超过融资难等问题。这就要求国企不能傲慢地占取国家资源,将反垄断演变成权力的较量也无助于改善市场环境。
在当前形势下,公众利益中还有一特殊要求,那就是共同富裕问题。如果说过去的“国退民进”是因国企差钱,那现在之所以有所谓“国进民退”的现象,则是由于国企今非昔比,资本雄厚。在工薪阶层中,国企里不乏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在这种情况下,国企理应在消除贫富两极分化的鸿沟中发挥平衡器作用。国企利润应当更多地用来造福民生,至少不能为公众的“幸福指数”添乱。然而,酝酿三年有余的《工资条例》今年又无望出台,原因之一是草案中的“同工同酬”条款在国企央企那里遭遇阻力。国企央企不愿意与自己雇用的临时工、派遣工分享改革成果,董事会的决策罔论回馈曾在减员增效中做出牺牲的群体。
从决策型、监督型兼顾做起
按照全美董事联合会咨询委员会的分类,公司董事会有决策型、监督型、形式型和底限型这4种类型:后两种一个基本可以理解为橡皮图章,另一个连橡皮图章都不是,应予排除。按照央企建立董事会制度的初衷,其目前构架当属于决策型董事会。要想使央企国企更多的承担社会责任,在决策时就能凸显公众利益诉求,就应形成监督型董事会,至少应从决策型监督型兼顾做起,以回应公众对国企监事会有效性的质疑。
过半外部董事的引入堪称央企董事会制度改革中的“闪光点”。然而,这里的“外部”是相对的,即相对于在该企业担任高管的圈子而言是外部,但相对于国资委选派而言都是一样的,彼此还是“内部人”。当所有的董事都由一家股东去任命时,这家股东对决策无疑有足够的影响力。要想在决策时就能超越股东利益,反映公众诉求,就应适当设置非股东任命的董事席位,可称之为公众董事,公众董事可由能客观反映民意的机构或组织依法派出。公众董事的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都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主要按照所任董事企业的社会效益对其进行考核。当然,公众董事并不反对企业合法赢利,而是要努力看住企业不要违规,在不侵害股民权益的同时,不侵犯国家和公众利益。
公众董事的存在不仅有望及时有针对性地反映公众利益诉求,而且在决策层面上形成了对央企国企经营行为的监督。后者与监事会的作用并非重合,而是一种加强。如同此前的外部董事一样,以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为主导的监事机构同样重在维护股东的利益,而且存在监督不易到位的难题。公众董事可给予监事机构以有力的支持,并减少国资委派出监事不太注意或者不愿较真的盲区。如两大油企在炼油“亏损”中被疑自抬中间成本制造账面亏损,向国家索要巨额补贴,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一般是“失语”的。而如果有公众董事的存在,就必须予以制止。通过公众董事的设立,赋予董事会监督型的特点,还有利于遏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惯性,杜绝在执行的过程中诸如“厨子施工”之类的现象发生。
2011年11月中旬,国资委下发了《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主要是应对国际上主权债务蔓延、地缘政治更趋复杂,强调经营策略的调整;而在国内,正确对待国企边界,防止国企“资源溢出”后加剧民企“市场挤出”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如果说外部董事对于前者可以保持清醒的认识,对后者明显缺乏热情,而这正需要发挥公众董事的监督作用守住底线。央企国企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意味着必要的自我约束,由公众董事在投资立项、规划布局的决策中发挥监督作用,有助于督促贯彻国企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精神,减少越界冲动。即使对于必要的垄断行为,有公众董事的参与,也不至于使股东独享垄断优势,至少有助于改变央企国企的傲慢形象,在做出新的决策时考虑公众的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