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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广西民族大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投资与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协调”重点课题(2007zd17)
[摘 要] 中国和东盟国家在推动投资自由化的进程中,如何重新审视国家经济主权,并协调解决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建设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投资自由化的发展,丰富了中国和东盟国家行使经济主权的方式和途径。
[关键词] 投资自由化 直接投资 经济主权
一、中国-东盟区域内直接投资的现状
中国与东盟国家地理位置临近,发展投资合作关系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我国开放资本市场的时间相对较晚,真正允许外国资本进入我国是从1978年中国政府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时开始的。新加坡是东盟区域中较早开放本国资本市场,并且鼓励本国投资者走向海外的东盟国家之一。“战后新加坡的工业化一直是依靠引进外资来推行的,为此新加坡政府历来实施积极欢迎外资投资的政策。”大部分东盟国家在获得独立后根据各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先后开放本国市场,积极吸收外国资本发展本国经济。
中国与东盟的经贸有明显的互补性,这是双方进一步扩大相互投资的重要基础。东盟国家在橡胶、矿产品、渔业产品等方面具有优势,中国在机电设备、精密仪器、家电等领域具有优势技术,双方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互补项目开展投资活动。新加坡和泰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对中国投资,但大量东盟国家的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是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的;中国资本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进入东盟国家。东盟国家中,对中国累计投资最多的是新加坡,其次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泰国,投资较少的是越南、缅甸、柬埔寨、文莱和老挝。中国对东盟地区投资最多的国家是泰国,其次是柬埔寨、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越南和缅甸,投资较少的是马来西亚、老挝、菲律宾和文莱。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存在投资数额上的不平衡,总体数额差距较大。截至2007年底,东盟国家在我国的累计投资数额为453.13亿美元,我国在东盟国家的累计投资数额为25.64亿美元。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步伐的加快,以及一系列区域贸易条约的签订,区域内的资本流向正在悄悄发生变化。近年来东盟国家的企业继续加快在中国的投资步伐,加大了对中国的投资力度;同时,中国投资者在中国政府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把投资目光转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东盟近邻,特别是周边的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等东盟新成员国。
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其他领域的经贸合作也不断扩展,如东盟国家是我国承包劳务合作的重要伙伴,双边农业合作力度加大,科技交流迅速发展,货币互换网络正在建立,“电子东盟”项目业已启动。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关系日益密切,为进一步促进区域内国家间的相互投资奠定了基础。
二、投资自由化背景下的国家经济主权
国际法学界公认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一词被系统论述始于16世纪,当时法国哲学家让·不丹(J.Bodin)在《论共和国》中详细陈述了主权的基本理论。后来经过霍布斯、格老秀斯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到19世纪末国家主权已经被国际社会作为开展国家间政治、军事、外交等活动的理论基础和一项基本原则。此后,国际社会就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达成共识:国家主权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这一时期国际社会讨论的国家主权主要是指政治主权,主权概念进入到国际经济领域始于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二战结束以后,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取得了独立和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他们清醒地认识到,仅有政治上的独立和平等是不够的,只有保证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取得独立,才能真正实现政治上的独立和平等。后来,经过第三世界长期的不懈努力和斗争,经济主权已经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和认可,并被联合国、WTO等国际组织确定为一项国际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投资领域,国家经济主权表现为: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资本实行管辖和管理;有权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有关约束外商投资行为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
三、中国、东盟国家的国家经济主权观念
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国家经济主权的存在,但在经济主权具体内容上存在分歧。这种分歧主要表现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就经济主权可否进行限制的长期争论。发达国家认为国家的经济主权应当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主张有限主权,强调主权的相对性,发展中国家认为国家的经济主权不应受到他国的限制,主张绝对主权,强调主权的排他性。投资全球化的发展,把不同的东道国和来自于世界不同国家的投资者以及投资者母国紧密相连。而投资国际化的发展对存在差异的不同的东道国国内法律提出了挑战,东道国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投资,就要遵守国际社会的共同投资规则,并要修改其国内投资规则与国际投资规则不相符的部分,以便使其国内投资法律制度与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保持一致。接受国际投资法律规则的直接后果使参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受到限制。因此,在承认国家的经济主权绝对主体性地位的基础上,应当接受经济主权行使范围的相对性,表现在投资领域中,就是承认国家掌控对外资管辖权的主体资格是绝对的,只是要求国家在外资管辖权的范围和方式上需要从本国经济利益角度出发与国际社会相协调。
受到上述思潮的影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和东盟国家理智地、实时地发展自己的所持有的国家经济主权观念:第一中国和东盟国家转变对待外资的态度,结合本国实际情况,鼓励和促进国际资本在本国展开活动,放宽对外资的管理制度。第二中国和东盟国家制定、修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积极参与和制定相关的国际投资条约,尽量减少和避免和国际投资规则的矛盾和冲突,改善本国外商投资的法制环境,不断提高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第三中国和东盟国家在承认国家的经济主权绝对主体性地位的基础上,逐步接受了其经济主权行使范围具有相对性的事实。
四、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实践
近年来中国、东盟国家通过制定、修改国内法律,制定和接受双边、多边投资协议等方式,丰富和发展了本国在外商投资方面的国家主权行使的方式和内容,促进了本国投资法制的发展和完善,主要表现为:
1.通过条约重申国家经济主权应受尊重的基本立场。由于特定的历史发展经历,中国和东盟国家对经济主权问题持有共同的立场:都强调国家主权应当得到充分的认可和尊重;反对发达国家通过资本控制等手段损害东道国经济利益;反对外国资本势力,凌驾于东道国政府之上,为所欲为,干涉东道国的内政,严重侵犯东道国的政治主权。中国和东盟国家在积极开放本国资本市场的同时,一直坚持对国家经济主权予以尊重的基本立场。
近三十年来,东盟各国加强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地区安全等多领域的合作,并形成了一系列的合作机制,以实际行动发展和完善了东盟各国所奉行的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的价值观。1994年5月,在马尼拉召开的东南亚11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东盟国家签署了《东南亚十国关于建立东南亚共同体设想的声明》,在东南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一个包括东南亚十一个国家在内的“东南亚共同体”的设想。2003年10月7日,第九次东盟首脑会议通过了《巴厘第二协约》,强调了尊重国家主权,各国有权采取独立的经济发展政策;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以及东盟所确立的尊重国家主权、互不干涉内政、以协调一致为基础的决策等原则。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召开的东盟和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上,中国总理朱镕基和各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强调尊重各缔约方国家经济主权是开展区域内国家经贸交流和发展的基础。2003年10月8日,中国与东盟10国在巴厘岛签署文件,宣布中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从而使中国成为东南亚地区以外第一个加入该条约的大国,中国的加入,对东南亚局势的稳定与安全注入一股新的活力,也对世界新的政治经济格局的形成起着重大影响。此后,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价值观的指导下,中国和东盟各国也注重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经济领域的合作与协调,并产生了一些重要文件和形成了一定的机制。 2004年11月和2007年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领导人分别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东盟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三个文件中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所确定的开展经济交流活动应当充分尊重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为中国和东盟各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灵活采取登记制度或者审核制度和登记制度相结合的外资准入制度,放宽外资进入东道国市场方面的管辖,逐步改变投资准入环节的严格审核制度,为外资进入东道国创造便利条件。
3.通过签订双边、区域性条约以及多边条约来限制和约束东道国政府对外资的不合理限制。中国、东盟国家通过签订条约等方式明确东道国在外资市场准入方面承担的最低义务,在投资方面尽力避免附加额外条件,如业绩要求、外汇平衡等,以扩展外国直接投资进入东道国领域的机会。
4.通过国内立法明确政治风险的范围,以减少外国投资者因东道国政府政策、外汇、违约等政治行为而遭受损失。中国和东盟国家近年来通过立法严格限制东道国对外国资本的征收或国有化的条件,建立完善的补偿体系,加大对外资的保护力度,增强外资在东道国的安全感。
5.丰富和发展国家行使经济主权的方式。在协调国家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寻求经济主权实施方式的多样化是中国和东盟国家维护本国经济主权利益的最好选择。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势必影响传统国家经济主权的行使方式。在国际投资产生之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就经济主权的行使展开了长时间的博弈。博弈的结果日趋明朗:经济主权被弱化和行使方式多样化。其主要动因是国家间经济交往的需要,其目的是约束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其主要表现方式有:第一投资者母国通过单边立法约束东道国国家经济主权的行使。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资本母国通过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对包括东道国对外资实施国有化在内的等政治风险,以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第二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通过签订双边、多边条约来协调东道国部分经济主权的行使。中国、东盟国家通过签订条约等方式明确东道国在外资市场准入方面承担的最低义务,消除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措施,以扩展外国直接投资进入东道国领域的机会。第三是利用国际组织行使部分经济主权。国际组织在处理涉及全球性、区域性、多边以及双边经济法律关系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把国际经济法律纠纷或纷争提交给国际组织来解决。国际组织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各成员方在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从国际组织的成立到国家加入国家组织,都体现了国家对国际组织权力和职能的认可,表达了让渡其部分国家权力给国际组织并接受其限制的意愿。让渡主权不是放弃主权,而是共享主权。经济全球化使国家经济主权中对抗的因素相对减弱。经济贸易的依存、依赖的加深,相互间的协调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原本由一国所独有的经济权利,由于利益共享,依存的需要,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共同拥有的权力,各国间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遵循共同议定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条款来运作,当今世界各国都是拥有主权的独立国家,经济主权的共享是让与的前提,让与以对等为基础,没有共享也就不会有让与。从这个意义上看,国际组织是国家行使其经济主权的另外一种方式和途径,中国和东盟国家在资本自由化的过程中,应当合理利用国际组织有关的投资国际规则,完善国内立法,依法实施对外资的监督和管理,以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利益。
6.投资争端解决途径多样化。东道国一方面鼓励投资者尽可能在东道国境内寻求有效的争端解决途径,同时也允许投资者选择有关国际组织解决其对投资争端,有条件地承认国家组织对外资投资争端的管辖权。
参考文献:
[1]汪幕恒:东盟国家外资投资发展趋势与外资投资政策演变[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79
[2]周忠海:国际法述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7
[3]陈 安:国际经济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59~83
[4]徐 泉:国际投资自由化进程中的排斥与吸引博弈关系法辨——以韩国为例[J].河北法学,2007,(3)47
[5]古小松:中国-东盟知识读本[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50
[摘 要] 中国和东盟国家在推动投资自由化的进程中,如何重新审视国家经济主权,并协调解决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建设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投资自由化的发展,丰富了中国和东盟国家行使经济主权的方式和途径。
[关键词] 投资自由化 直接投资 经济主权
一、中国-东盟区域内直接投资的现状
中国与东盟国家地理位置临近,发展投资合作关系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我国开放资本市场的时间相对较晚,真正允许外国资本进入我国是从1978年中国政府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时开始的。新加坡是东盟区域中较早开放本国资本市场,并且鼓励本国投资者走向海外的东盟国家之一。“战后新加坡的工业化一直是依靠引进外资来推行的,为此新加坡政府历来实施积极欢迎外资投资的政策。”大部分东盟国家在获得独立后根据各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先后开放本国市场,积极吸收外国资本发展本国经济。
中国与东盟的经贸有明显的互补性,这是双方进一步扩大相互投资的重要基础。东盟国家在橡胶、矿产品、渔业产品等方面具有优势,中国在机电设备、精密仪器、家电等领域具有优势技术,双方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互补项目开展投资活动。新加坡和泰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对中国投资,但大量东盟国家的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是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的;中国资本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进入东盟国家。东盟国家中,对中国累计投资最多的是新加坡,其次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泰国,投资较少的是越南、缅甸、柬埔寨、文莱和老挝。中国对东盟地区投资最多的国家是泰国,其次是柬埔寨、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越南和缅甸,投资较少的是马来西亚、老挝、菲律宾和文莱。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存在投资数额上的不平衡,总体数额差距较大。截至2007年底,东盟国家在我国的累计投资数额为453.13亿美元,我国在东盟国家的累计投资数额为25.64亿美元。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步伐的加快,以及一系列区域贸易条约的签订,区域内的资本流向正在悄悄发生变化。近年来东盟国家的企业继续加快在中国的投资步伐,加大了对中国的投资力度;同时,中国投资者在中国政府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把投资目光转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东盟近邻,特别是周边的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等东盟新成员国。
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其他领域的经贸合作也不断扩展,如东盟国家是我国承包劳务合作的重要伙伴,双边农业合作力度加大,科技交流迅速发展,货币互换网络正在建立,“电子东盟”项目业已启动。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关系日益密切,为进一步促进区域内国家间的相互投资奠定了基础。
二、投资自由化背景下的国家经济主权
国际法学界公认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一词被系统论述始于16世纪,当时法国哲学家让·不丹(J.Bodin)在《论共和国》中详细陈述了主权的基本理论。后来经过霍布斯、格老秀斯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到19世纪末国家主权已经被国际社会作为开展国家间政治、军事、外交等活动的理论基础和一项基本原则。此后,国际社会就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达成共识:国家主权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这一时期国际社会讨论的国家主权主要是指政治主权,主权概念进入到国际经济领域始于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二战结束以后,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取得了独立和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他们清醒地认识到,仅有政治上的独立和平等是不够的,只有保证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取得独立,才能真正实现政治上的独立和平等。后来,经过第三世界长期的不懈努力和斗争,经济主权已经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和认可,并被联合国、WTO等国际组织确定为一项国际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投资领域,国家经济主权表现为: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资本实行管辖和管理;有权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有关约束外商投资行为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
三、中国、东盟国家的国家经济主权观念
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国家经济主权的存在,但在经济主权具体内容上存在分歧。这种分歧主要表现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就经济主权可否进行限制的长期争论。发达国家认为国家的经济主权应当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主张有限主权,强调主权的相对性,发展中国家认为国家的经济主权不应受到他国的限制,主张绝对主权,强调主权的排他性。投资全球化的发展,把不同的东道国和来自于世界不同国家的投资者以及投资者母国紧密相连。而投资国际化的发展对存在差异的不同的东道国国内法律提出了挑战,东道国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投资,就要遵守国际社会的共同投资规则,并要修改其国内投资规则与国际投资规则不相符的部分,以便使其国内投资法律制度与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保持一致。接受国际投资法律规则的直接后果使参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受到限制。因此,在承认国家的经济主权绝对主体性地位的基础上,应当接受经济主权行使范围的相对性,表现在投资领域中,就是承认国家掌控对外资管辖权的主体资格是绝对的,只是要求国家在外资管辖权的范围和方式上需要从本国经济利益角度出发与国际社会相协调。
受到上述思潮的影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和东盟国家理智地、实时地发展自己的所持有的国家经济主权观念:第一中国和东盟国家转变对待外资的态度,结合本国实际情况,鼓励和促进国际资本在本国展开活动,放宽对外资的管理制度。第二中国和东盟国家制定、修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积极参与和制定相关的国际投资条约,尽量减少和避免和国际投资规则的矛盾和冲突,改善本国外商投资的法制环境,不断提高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第三中国和东盟国家在承认国家的经济主权绝对主体性地位的基础上,逐步接受了其经济主权行使范围具有相对性的事实。
四、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实践
近年来中国、东盟国家通过制定、修改国内法律,制定和接受双边、多边投资协议等方式,丰富和发展了本国在外商投资方面的国家主权行使的方式和内容,促进了本国投资法制的发展和完善,主要表现为:
1.通过条约重申国家经济主权应受尊重的基本立场。由于特定的历史发展经历,中国和东盟国家对经济主权问题持有共同的立场:都强调国家主权应当得到充分的认可和尊重;反对发达国家通过资本控制等手段损害东道国经济利益;反对外国资本势力,凌驾于东道国政府之上,为所欲为,干涉东道国的内政,严重侵犯东道国的政治主权。中国和东盟国家在积极开放本国资本市场的同时,一直坚持对国家经济主权予以尊重的基本立场。
近三十年来,东盟各国加强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地区安全等多领域的合作,并形成了一系列的合作机制,以实际行动发展和完善了东盟各国所奉行的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的价值观。1994年5月,在马尼拉召开的东南亚11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东盟国家签署了《东南亚十国关于建立东南亚共同体设想的声明》,在东南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一个包括东南亚十一个国家在内的“东南亚共同体”的设想。2003年10月7日,第九次东盟首脑会议通过了《巴厘第二协约》,强调了尊重国家主权,各国有权采取独立的经济发展政策;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以及东盟所确立的尊重国家主权、互不干涉内政、以协调一致为基础的决策等原则。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召开的东盟和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上,中国总理朱镕基和各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强调尊重各缔约方国家经济主权是开展区域内国家经贸交流和发展的基础。2003年10月8日,中国与东盟10国在巴厘岛签署文件,宣布中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从而使中国成为东南亚地区以外第一个加入该条约的大国,中国的加入,对东南亚局势的稳定与安全注入一股新的活力,也对世界新的政治经济格局的形成起着重大影响。此后,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价值观的指导下,中国和东盟各国也注重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经济领域的合作与协调,并产生了一些重要文件和形成了一定的机制。 2004年11月和2007年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领导人分别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东盟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三个文件中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所确定的开展经济交流活动应当充分尊重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为中国和东盟各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灵活采取登记制度或者审核制度和登记制度相结合的外资准入制度,放宽外资进入东道国市场方面的管辖,逐步改变投资准入环节的严格审核制度,为外资进入东道国创造便利条件。
3.通过签订双边、区域性条约以及多边条约来限制和约束东道国政府对外资的不合理限制。中国、东盟国家通过签订条约等方式明确东道国在外资市场准入方面承担的最低义务,在投资方面尽力避免附加额外条件,如业绩要求、外汇平衡等,以扩展外国直接投资进入东道国领域的机会。
4.通过国内立法明确政治风险的范围,以减少外国投资者因东道国政府政策、外汇、违约等政治行为而遭受损失。中国和东盟国家近年来通过立法严格限制东道国对外国资本的征收或国有化的条件,建立完善的补偿体系,加大对外资的保护力度,增强外资在东道国的安全感。
5.丰富和发展国家行使经济主权的方式。在协调国家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寻求经济主权实施方式的多样化是中国和东盟国家维护本国经济主权利益的最好选择。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势必影响传统国家经济主权的行使方式。在国际投资产生之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就经济主权的行使展开了长时间的博弈。博弈的结果日趋明朗:经济主权被弱化和行使方式多样化。其主要动因是国家间经济交往的需要,其目的是约束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其主要表现方式有:第一投资者母国通过单边立法约束东道国国家经济主权的行使。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资本母国通过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对包括东道国对外资实施国有化在内的等政治风险,以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第二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通过签订双边、多边条约来协调东道国部分经济主权的行使。中国、东盟国家通过签订条约等方式明确东道国在外资市场准入方面承担的最低义务,消除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措施,以扩展外国直接投资进入东道国领域的机会。第三是利用国际组织行使部分经济主权。国际组织在处理涉及全球性、区域性、多边以及双边经济法律关系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把国际经济法律纠纷或纷争提交给国际组织来解决。国际组织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各成员方在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从国际组织的成立到国家加入国家组织,都体现了国家对国际组织权力和职能的认可,表达了让渡其部分国家权力给国际组织并接受其限制的意愿。让渡主权不是放弃主权,而是共享主权。经济全球化使国家经济主权中对抗的因素相对减弱。经济贸易的依存、依赖的加深,相互间的协调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原本由一国所独有的经济权利,由于利益共享,依存的需要,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共同拥有的权力,各国间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遵循共同议定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条款来运作,当今世界各国都是拥有主权的独立国家,经济主权的共享是让与的前提,让与以对等为基础,没有共享也就不会有让与。从这个意义上看,国际组织是国家行使其经济主权的另外一种方式和途径,中国和东盟国家在资本自由化的过程中,应当合理利用国际组织有关的投资国际规则,完善国内立法,依法实施对外资的监督和管理,以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利益。
6.投资争端解决途径多样化。东道国一方面鼓励投资者尽可能在东道国境内寻求有效的争端解决途径,同时也允许投资者选择有关国际组织解决其对投资争端,有条件地承认国家组织对外资投资争端的管辖权。
参考文献:
[1]汪幕恒:东盟国家外资投资发展趋势与外资投资政策演变[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79
[2]周忠海:国际法述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7
[3]陈 安:国际经济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59~83
[4]徐 泉:国际投资自由化进程中的排斥与吸引博弈关系法辨——以韩国为例[J].河北法学,2007,(3)47
[5]古小松:中国-东盟知识读本[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