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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发生学的角度看,法人类学形成了古典法律多元、新法律多元和后现代法律多元三种范式。古典法律多元关注殖民地社会的外来法—固有法的关系;新法律多元关注所有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工业社会中的国家法—习惯法的互动;后现代法律多元关注全球化进程中的普遍性国际规则的全球治理。三种法律多元反映了社会的变迁与法律适应规律,并揭示了法律及其理论的开放性维度,使法律多元成为法学研究的一大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