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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特股权结构、国企改革和证券市场的现实出发,肯定了要约 收购的特殊适用性。通过剖析要约收购类别,澄清了对《证券法》某些收购条款的认识误区,指出《证 券法》个别收购条款内容上的自相矛盾之处和解决的途径,提出一些独到的见解,肯定了以获得部分 股权为目标的全面要的收购和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更有利于实现获得中国证券市场上市资格这一 “稀缺”壳资源的目的,继而通过对收购中各个主体利益的权衡和要约收购机制的透视,明确了要的收 购进一步立法的价值取向,并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