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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公益诉讼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发展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条文明确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进行公益诉讼,同时对公益诉讼主体进行了规定和限制。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而金融消费者隶属于消费者部分,同时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同时也会引起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为公益诉讼作为救济途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可能。实践中证券民事责任实现机制并不完善,所以如何通过公益诉讼的手段对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