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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法治国家中,应该强调权利本位,重视和保护私权利,与其相对的公权力正确定位是服务于私权利而存在的。然而,在我国推进法治的进程中,私权利却不断地遭到公权力的侵害,为此,我们应该寻找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正确途径,使二者能够和谐相处,从而实现我国法治进程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公权力 私权利 依法行政
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社会冲突与矛盾同样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些集中表现为权利的冲突和矛盾,主要是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就当前来说,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基本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私权诉求与公权保护不力甚至蓄意侵犯之间的矛盾。1
一、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的表现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也不断发生,而且影响到了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最明显的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第一,城市拆迁问题,城市拆迁的矛盾是公权力介入了私权利,政府插手到市场经济中,导致公权力的滥用,而私权利处于弱势地位且得不到很好的救济,因此,也就不断出现因为强制拆迁而导致的各种悲剧以及“钉子户”问题。第二,城管执法问题同样也是经常发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例如最典型的“崔英杰杀城管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无视法律的存在,甚至暴力执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私权利,这就使得代表公权力的城管执法人员与私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冲突必然发生。第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期,而我国的公权力在应对这些突发事件时,有可能会使公民的私权利受到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对于公民个人来讲,很有可能会比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更大。正如有的学者所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实质就是以牺牲个别利益,来维护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当这种冲突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造成法治的崩溃”。2第四,公权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作为问题,这在社会中也是屡见不鲜的。例如2004年的“小思懿惨案”、2005年黑龙江沙兰镇洪灾等等,都是由于公权力的不作为或者怠于履行而侵犯私权利。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的原因
由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不平衡导致了冲突的发生,因此我们首先应该认真分析一下导致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平衡的原因:
第一,由于受到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一直以来就形成了重公权而轻私权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以行政管理手段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体现在各个领域,极大地限制了私人权利的领域。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实行了市场经济,实行政企分开,还权于民,但是这依然无法改变我国深受历史传统的影响太深刻,因此社会中仍然是强大的公权力威胁或侵犯着弱小的私权利。
第二,法律制度和体系的不健全,“权利本位”没有在法律中很好的体现出来。由于与社会的迅速发展相比,法律具有滞后性以及受数千年的“集体本位”思想的潜在影响,从而导致了立法上的漏洞,法律中没有健全的保护公民私权利的规定。即使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立法者也逐渐注意到赋予公民私权利,但是这也只是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已,并没有切实地变为公民实有的权利。因此便出现了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不断侵犯。
第三,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思逐渐增强与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主体的整体法律素养较低。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也逐渐增强,敢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私权利;而公权力的执行者却因为法律素养不高,缺少私法神圣的意识,还是深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再加上我国法律的漏洞,因此二者的不平衡得不到改变,冲突和矛盾也再不断加深,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秩序。
三、依法行政—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
在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不平衡表现在各个方面,其中最突出的是行政权的强大和相对人权利的弱小,行政权对相对人权利的侵犯与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背道而驰,因此要平衡二者就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政府。
继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后,2010年11月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无论是纲要还是意见所提出的要求,在行政权的运行中都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行政法的“平衡论”的理念,结合我国行政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执法中应该提出切合实际的方法以便弥补实践中的缺陷:
第一,提高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以及“权利本位”的意识,只有这种意识得到培养和提高才可以在执法中自觉的依法办事,依程序执法。在我国行政主体意识观念上的转变是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坚持依法行政的一个难点,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的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权大于法”的思想依然存在,有的行政机关随意决策、拍脑袋决策的问题仍然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问题时有发生。只有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的意识得到提高,才会使得其在执法中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法治思维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第二,依法行政要求合理地限制自由裁量权,并规范其在特定的范围内行使。无论是法律,还是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全面性,权力的拥有者必然有着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在承认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前提下,必须规范其无限制使用,这首先就要求不断的完善立法体系,健全法律制度。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要求有健全的合理的法律制度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应该体现在行政主体在执法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
第三,平衡行政权与相对人的权利要求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权利救济制度。由于无救济则无权利,私权利具有天生的弱小性,因此要保障公民私权利的合法利益,就要建立多元化的救济制度。其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其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在解决行政纠纷中,行政主体应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解决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其三,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由于任何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完善行政讼诉制度,行政主体应该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力度。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已深入人心,而权力在向腐败招手的同时,常常是对私权利的赤裸裸侵犯。然而,我国却没有合理完善的制衡和监督权力的机制。因此,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就要对公权力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当其侵犯私权利时应该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问题,法律既然赋予了权利。相对应的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国务院的《意见》规定了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权利与权力,是构架人类社会制度之脊梁,而在社会发展中二者产生冲突与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私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讲,始终是天生的弱者。因此,当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侵犯的时候, 私权利常常是处于无可奈何的境地。但是, 在追求民主、自由、平等的法治进程中,私权利理应凌驾于公权力之上, 公权力理应是为私权利服务的。因此,在法治的过程中应该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能够融洽相处,使二者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 江平:《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 http://www.civillaw.com.cn/。
[2] 漆多俊:《论权力》,《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3] 郭道晖:《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
[4] 马怀德:《国务院“意见”剑指法治政府建设五大难题》,《法制日报》2010年11月11日。
注释:
① 李传良:《现阶段我国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调适》,《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
② 杨思斌、边思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协调》,《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关键词:公权力 私权利 依法行政
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社会冲突与矛盾同样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些集中表现为权利的冲突和矛盾,主要是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就当前来说,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基本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私权诉求与公权保护不力甚至蓄意侵犯之间的矛盾。1
一、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的表现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也不断发生,而且影响到了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最明显的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第一,城市拆迁问题,城市拆迁的矛盾是公权力介入了私权利,政府插手到市场经济中,导致公权力的滥用,而私权利处于弱势地位且得不到很好的救济,因此,也就不断出现因为强制拆迁而导致的各种悲剧以及“钉子户”问题。第二,城管执法问题同样也是经常发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例如最典型的“崔英杰杀城管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无视法律的存在,甚至暴力执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私权利,这就使得代表公权力的城管执法人员与私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冲突必然发生。第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期,而我国的公权力在应对这些突发事件时,有可能会使公民的私权利受到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对于公民个人来讲,很有可能会比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更大。正如有的学者所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实质就是以牺牲个别利益,来维护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当这种冲突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造成法治的崩溃”。2第四,公权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作为问题,这在社会中也是屡见不鲜的。例如2004年的“小思懿惨案”、2005年黑龙江沙兰镇洪灾等等,都是由于公权力的不作为或者怠于履行而侵犯私权利。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的原因
由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不平衡导致了冲突的发生,因此我们首先应该认真分析一下导致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平衡的原因:
第一,由于受到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一直以来就形成了重公权而轻私权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以行政管理手段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体现在各个领域,极大地限制了私人权利的领域。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实行了市场经济,实行政企分开,还权于民,但是这依然无法改变我国深受历史传统的影响太深刻,因此社会中仍然是强大的公权力威胁或侵犯着弱小的私权利。
第二,法律制度和体系的不健全,“权利本位”没有在法律中很好的体现出来。由于与社会的迅速发展相比,法律具有滞后性以及受数千年的“集体本位”思想的潜在影响,从而导致了立法上的漏洞,法律中没有健全的保护公民私权利的规定。即使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立法者也逐渐注意到赋予公民私权利,但是这也只是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已,并没有切实地变为公民实有的权利。因此便出现了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不断侵犯。
第三,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思逐渐增强与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主体的整体法律素养较低。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也逐渐增强,敢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私权利;而公权力的执行者却因为法律素养不高,缺少私法神圣的意识,还是深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再加上我国法律的漏洞,因此二者的不平衡得不到改变,冲突和矛盾也再不断加深,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秩序。
三、依法行政—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
在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不平衡表现在各个方面,其中最突出的是行政权的强大和相对人权利的弱小,行政权对相对人权利的侵犯与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背道而驰,因此要平衡二者就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政府。
继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后,2010年11月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无论是纲要还是意见所提出的要求,在行政权的运行中都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行政法的“平衡论”的理念,结合我国行政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执法中应该提出切合实际的方法以便弥补实践中的缺陷:
第一,提高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以及“权利本位”的意识,只有这种意识得到培养和提高才可以在执法中自觉的依法办事,依程序执法。在我国行政主体意识观念上的转变是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坚持依法行政的一个难点,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的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权大于法”的思想依然存在,有的行政机关随意决策、拍脑袋决策的问题仍然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问题时有发生。只有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的意识得到提高,才会使得其在执法中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法治思维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第二,依法行政要求合理地限制自由裁量权,并规范其在特定的范围内行使。无论是法律,还是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全面性,权力的拥有者必然有着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在承认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前提下,必须规范其无限制使用,这首先就要求不断的完善立法体系,健全法律制度。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要求有健全的合理的法律制度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应该体现在行政主体在执法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
第三,平衡行政权与相对人的权利要求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权利救济制度。由于无救济则无权利,私权利具有天生的弱小性,因此要保障公民私权利的合法利益,就要建立多元化的救济制度。其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其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在解决行政纠纷中,行政主体应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解决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其三,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由于任何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完善行政讼诉制度,行政主体应该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力度。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已深入人心,而权力在向腐败招手的同时,常常是对私权利的赤裸裸侵犯。然而,我国却没有合理完善的制衡和监督权力的机制。因此,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就要对公权力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当其侵犯私权利时应该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问题,法律既然赋予了权利。相对应的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国务院的《意见》规定了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权利与权力,是构架人类社会制度之脊梁,而在社会发展中二者产生冲突与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私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讲,始终是天生的弱者。因此,当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侵犯的时候, 私权利常常是处于无可奈何的境地。但是, 在追求民主、自由、平等的法治进程中,私权利理应凌驾于公权力之上, 公权力理应是为私权利服务的。因此,在法治的过程中应该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能够融洽相处,使二者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 江平:《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 http://www.civillaw.com.cn/。
[2] 漆多俊:《论权力》,《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3] 郭道晖:《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
[4] 马怀德:《国务院“意见”剑指法治政府建设五大难题》,《法制日报》2010年11月11日。
注释:
① 李传良:《现阶段我国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调适》,《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
② 杨思斌、边思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协调》,《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