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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公正是党和人民最殷切的希望,而舆论作为一种主要监督力量,在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若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又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限制其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从而建立起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平衡,对推动司法公正有极大的意义。
关键词: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司法腐败、不公的现象。欲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标本兼治,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从制度层面进行预防,更应强化对司法权行使外部监督。而舆论作为主要的监督力量,对司法公正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冲突。本文将从司法公正价值的意义、当前中国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及舆论监督司法的必要性、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统一和冲突的表现以及如何建立这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平衡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公正价值意义
司法公正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并由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具体而言,司法公正是指严格依法裁判,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作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在现代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作为价值取向,不奉公正为圭臬的司法不是现代司法,事实上,司法公正与现代司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司法活动之所以启动,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争议,这一争议表明法律公正原则发生了扭曲,这就须通过司法手段消除争议关系,使争议的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的状态,即恢复公正。这就在本质上要求司法本身具有公正性,如果司法工具是不公正的,那么它就不能发挥这一矫正功能。不仅如此,我们还应看到,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本保障,而公正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价值基础,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联系的法制运行的价值目标。另外司法具有矫正社会不公的功能,违反实体法的不公正现象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纠正,而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最有效的手段,司法公正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从而使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司法公正代表社会公正,倘若司法公正受到怀疑,社会公正便荡然无存。
司法公正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以司法公正为价值取向,不以公正为价值取向,不仅司法改革会偏离方向,法治国家的目标也无法实现。
二、当前中国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及舆论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司法腐败,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违法录用司法工作人员或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使人们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以至于动摇了人们刚刚形成的法制信任心理,司法腐败既是司法不公的最直接的反映,也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大的障碍。因此,遏制司法腐败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对司法的监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人大的监督,二是检察院的监督,三是法院体系内部的审级监督。由于第一种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第二种监督缺乏权威,第三种监督如同“再高明的医生也不能为自己切除病瘤”一样难以发挥作用,即使可行其成本也是非常之大。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由于其传播信息的广泛性、及时性和快速性,容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从而使舆论监督具有很大的威慑力,使得任何丑恶的现象在被媒体揭露之后,在社会上立即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惩治腐败的一柄利器,有利于保证司法活动的廉洁。此外,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言论、出版自由即包涵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问题公之于众,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包涵着宪法原则,两者同等的重要。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也提出,审判机关要把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一)司法独立原则排斥媒体的介入与干涉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追求的基本准则,它要求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司法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秉公办案,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严格执法。同时,司法审判人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委托人具有经济上的联系。独立审判原则意味着司法具有相当的自主性,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为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判断与推理及适用法律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心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感情因素以及外界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
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又确实存在着一些冲突。这是因为新闻有其自身特点:首先,新闻的自由性原则、典型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电视台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媒体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新闻工作者常常过多地强调新闻自由,使报道的范围超过了法律的界限,从而侵犯了司法独立。其次,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新闻价值出发,报道具有生动性、重要性、显著性、新奇性的案件,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媒体可能被利益驱动,在未结案之前,做出倾向性报道,甚至对案件妄加评论,从而对法官独立判案产生较大的舆论影响。再次,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才具有新闻价值。而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过程和程序,对时间的要求要宽松得多。媒体过早的报道,评论势必会侵犯司法独立的原则,形成新闻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如上所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本质上表现为侵犯与排斥的关系。由于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因此需要对新闻舆论监督加以规范与限制。既要坚持新闻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其遏制司法腐败 ,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又要维护司法独立,排除包括媒体在内的一切非法干扰,消除新闻舆论监督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1.舆论监督与司法程序公正的冲突
舆论监督与程序公正的冲突从最近常常提到的一词“媒介审判”最能体现出来。常有学者将“媒介审判”定义为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实际上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使得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不得不考虑公众舆论的压力,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这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越位现象,其最大的危害性是干扰了独立审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媒介审判”又是违法行为,因为其不仅违反独立审判原则,而且违反了有关诉讼原则。
2.舆论监督与司法实体公正的冲突
司法的实体公正标准包括:(1)罪刑法定。指罪名及量刑由法律明确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2)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是正确的,如果认定的事实有误,结果当然不会正确。(3)量刑适当。即量刑必须依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和最低刑内,超过和低于这个范围,就是畸重畸轻,从而导致实体不公正。
实践证明,新闻界不是天然公正。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对新闻媒的完善监督体系,这种不受监督的权利极易受到利益的驱动,被不正当使用,错误地引导公众舆论,进而干扰司法公正。媒体应该认识到新闻舆论监督如同一把双刃剑,客观公正的新闻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如果被不正当使用,就会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
四、 建立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与平衡
媒体与司法各自不同的特性与职业要求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冲突,但放任它的激化与升级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是十分有害的,我们应当努力推进两者良性互动与平衡。
(一)做到这一点应保证能够正确实施新闻舆论监督
第一、保护新闻舆论的自主性、独立性和专业性。新闻媒体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舆论监督权的非强制性、民间性,认识到自己安身立命之所在,坚守住自己的阵地,保证新闻人员的独立自主性,不受官方意见的影响。这样方能真正树立权威性,提升新闻媒体的整体监督能力。
第二、保证媒体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限制或追究,给媒体监督营造宽松的言论环境。我们在处理新闻侵权案件时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坚持以下几条原则:其一,把能引起名誉权诉讼的主体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公民;另一类是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公众人物。对后者的起诉权加以严格限制,除非原告能够证明媒体报道有明显实际的恶意和捏造事实的行为,否则将不能获得法律救济。其二,在处理名誉权纠纷时,无论起诉者是普通人,还是公务员或公众人物,都不可要求媒体所报道的所有细节完全真实,媒体只要做到基本情况真实,就属于正当履行职责。
(二)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规范
新闻舆论监督是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权利,而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就可能使人绝对的腐化——这里“权利”与“权力”之间并没有绝对的鸿沟。“谁来监督监督者”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永恒话题。任何一种力量都需要有规范,没有规范任何一种力量都可能被肆意削弱或泛滥;规范是保证这种力量良性运行的有效手段,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应当尽快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规范,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民间监督机制。而适度的舆论压力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在现阶段强化舆论监督尤其必要。但是,新闻舆论监督应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以期与司法公正保持平衡。一是按照法律的规范,媒体不可涉入的不得进行监督;二是在法律允许的空间下,媒体能够涉入的应及时地展开有力的监督;三是因为有法律的约束,媒体不能过度、过滥地施加舆论影响,媒体的监督行为同时也应被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要在法律的保护下监督,在法律的框架下监督,最终形成法制化体系的监督机制,从而变新闻媒体自主性的舆论监督为法制规范下的舆论监督,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真正能够有法可循。
在当代中国,新闻舆论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同样是一种从宪法中延伸出来的社会权利。让新闻舆论来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公正;但新闻舆论也可能影响司法活动,从而使司法偏离公正。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限制其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以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与平衡。
参考文献:
[1]王雄.新闻舆论研究.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2]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
[3]纪金华.司法权威.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版.
[4]张泽涛.冲突与平衡在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之间.www.tyfw.net.
关键词: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司法腐败、不公的现象。欲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标本兼治,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从制度层面进行预防,更应强化对司法权行使外部监督。而舆论作为主要的监督力量,对司法公正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冲突。本文将从司法公正价值的意义、当前中国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及舆论监督司法的必要性、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统一和冲突的表现以及如何建立这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平衡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公正价值意义
司法公正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并由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具体而言,司法公正是指严格依法裁判,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作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在现代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作为价值取向,不奉公正为圭臬的司法不是现代司法,事实上,司法公正与现代司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司法活动之所以启动,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争议,这一争议表明法律公正原则发生了扭曲,这就须通过司法手段消除争议关系,使争议的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的状态,即恢复公正。这就在本质上要求司法本身具有公正性,如果司法工具是不公正的,那么它就不能发挥这一矫正功能。不仅如此,我们还应看到,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本保障,而公正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价值基础,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联系的法制运行的价值目标。另外司法具有矫正社会不公的功能,违反实体法的不公正现象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纠正,而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最有效的手段,司法公正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从而使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司法公正代表社会公正,倘若司法公正受到怀疑,社会公正便荡然无存。
司法公正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以司法公正为价值取向,不以公正为价值取向,不仅司法改革会偏离方向,法治国家的目标也无法实现。
二、当前中国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及舆论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司法腐败,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违法录用司法工作人员或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使人们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以至于动摇了人们刚刚形成的法制信任心理,司法腐败既是司法不公的最直接的反映,也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大的障碍。因此,遏制司法腐败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对司法的监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人大的监督,二是检察院的监督,三是法院体系内部的审级监督。由于第一种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第二种监督缺乏权威,第三种监督如同“再高明的医生也不能为自己切除病瘤”一样难以发挥作用,即使可行其成本也是非常之大。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由于其传播信息的广泛性、及时性和快速性,容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从而使舆论监督具有很大的威慑力,使得任何丑恶的现象在被媒体揭露之后,在社会上立即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惩治腐败的一柄利器,有利于保证司法活动的廉洁。此外,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言论、出版自由即包涵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问题公之于众,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包涵着宪法原则,两者同等的重要。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也提出,审判机关要把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一)司法独立原则排斥媒体的介入与干涉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追求的基本准则,它要求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司法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秉公办案,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严格执法。同时,司法审判人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委托人具有经济上的联系。独立审判原则意味着司法具有相当的自主性,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为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判断与推理及适用法律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心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感情因素以及外界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
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又确实存在着一些冲突。这是因为新闻有其自身特点:首先,新闻的自由性原则、典型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电视台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媒体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新闻工作者常常过多地强调新闻自由,使报道的范围超过了法律的界限,从而侵犯了司法独立。其次,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新闻价值出发,报道具有生动性、重要性、显著性、新奇性的案件,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媒体可能被利益驱动,在未结案之前,做出倾向性报道,甚至对案件妄加评论,从而对法官独立判案产生较大的舆论影响。再次,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才具有新闻价值。而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过程和程序,对时间的要求要宽松得多。媒体过早的报道,评论势必会侵犯司法独立的原则,形成新闻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如上所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本质上表现为侵犯与排斥的关系。由于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因此需要对新闻舆论监督加以规范与限制。既要坚持新闻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其遏制司法腐败 ,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又要维护司法独立,排除包括媒体在内的一切非法干扰,消除新闻舆论监督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1.舆论监督与司法程序公正的冲突
舆论监督与程序公正的冲突从最近常常提到的一词“媒介审判”最能体现出来。常有学者将“媒介审判”定义为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实际上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使得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不得不考虑公众舆论的压力,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这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越位现象,其最大的危害性是干扰了独立审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媒介审判”又是违法行为,因为其不仅违反独立审判原则,而且违反了有关诉讼原则。
2.舆论监督与司法实体公正的冲突
司法的实体公正标准包括:(1)罪刑法定。指罪名及量刑由法律明确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2)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是正确的,如果认定的事实有误,结果当然不会正确。(3)量刑适当。即量刑必须依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和最低刑内,超过和低于这个范围,就是畸重畸轻,从而导致实体不公正。
实践证明,新闻界不是天然公正。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对新闻媒的完善监督体系,这种不受监督的权利极易受到利益的驱动,被不正当使用,错误地引导公众舆论,进而干扰司法公正。媒体应该认识到新闻舆论监督如同一把双刃剑,客观公正的新闻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如果被不正当使用,就会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
四、 建立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与平衡
媒体与司法各自不同的特性与职业要求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冲突,但放任它的激化与升级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是十分有害的,我们应当努力推进两者良性互动与平衡。
(一)做到这一点应保证能够正确实施新闻舆论监督
第一、保护新闻舆论的自主性、独立性和专业性。新闻媒体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舆论监督权的非强制性、民间性,认识到自己安身立命之所在,坚守住自己的阵地,保证新闻人员的独立自主性,不受官方意见的影响。这样方能真正树立权威性,提升新闻媒体的整体监督能力。
第二、保证媒体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限制或追究,给媒体监督营造宽松的言论环境。我们在处理新闻侵权案件时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坚持以下几条原则:其一,把能引起名誉权诉讼的主体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公民;另一类是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公众人物。对后者的起诉权加以严格限制,除非原告能够证明媒体报道有明显实际的恶意和捏造事实的行为,否则将不能获得法律救济。其二,在处理名誉权纠纷时,无论起诉者是普通人,还是公务员或公众人物,都不可要求媒体所报道的所有细节完全真实,媒体只要做到基本情况真实,就属于正当履行职责。
(二)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规范
新闻舆论监督是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权利,而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就可能使人绝对的腐化——这里“权利”与“权力”之间并没有绝对的鸿沟。“谁来监督监督者”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永恒话题。任何一种力量都需要有规范,没有规范任何一种力量都可能被肆意削弱或泛滥;规范是保证这种力量良性运行的有效手段,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应当尽快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规范,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民间监督机制。而适度的舆论压力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在现阶段强化舆论监督尤其必要。但是,新闻舆论监督应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以期与司法公正保持平衡。一是按照法律的规范,媒体不可涉入的不得进行监督;二是在法律允许的空间下,媒体能够涉入的应及时地展开有力的监督;三是因为有法律的约束,媒体不能过度、过滥地施加舆论影响,媒体的监督行为同时也应被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要在法律的保护下监督,在法律的框架下监督,最终形成法制化体系的监督机制,从而变新闻媒体自主性的舆论监督为法制规范下的舆论监督,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真正能够有法可循。
在当代中国,新闻舆论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同样是一种从宪法中延伸出来的社会权利。让新闻舆论来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公正;但新闻舆论也可能影响司法活动,从而使司法偏离公正。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限制其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以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与平衡。
参考文献:
[1]王雄.新闻舆论研究.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2]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
[3]纪金华.司法权威.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版.
[4]张泽涛.冲突与平衡在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之间.www.tyf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