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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是一农民工,进城5年来一直在某单位干扫地清厕所等杂活,每月工资300元,虽说是高于当地2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大大低于集体劳动合同中规定的500元。过去为了保住这份工作没敢言语,最近单位减人要辞退张某,张某提出了按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工资的要求,单位说张某是临时工、农民工,不能享受集体劳动合同的待遇,单位给张某确定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违法。单位的说法对吗?